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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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金融学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1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性质及归属问题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在我国,保险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其中,根据我国的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保险公司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它是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率计提的,并逐年积累。在国外,则有巨灾准备金的提法,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涉及总准备金的归属和来源问题,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从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另一些人则认为总准备金应

2、属于负债。卓志(1998)认为,保险总准备金不宜归属保险基金。现行关于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保险基金的认识,说服力弱化,且会出现概念之间的矛盾。从保险费厘定角度看,可以通过增加保费来积累总准备金,可是,这样做提高了保险合同成本。保费的提高,不利于保险市场中险种竞争,增加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保险有支付能力需求的实现。视总准备金为保险基金,实不可取。关于总准备金的归属,现今的观点多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者间存在着分歧,更多的观点支持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罗慧媛(2003)、许飞琼(2005)认为,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率计提并逐年积累。用以满足大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

3、组成部分。芮晶(2006)也认为,保险公司提取的总准备金,是用于弥补巨灾损失,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认为总准备金属于负债的观点占少部分。卓志(1998)认为,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对被保险人的一种债务,和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对所有者的权益,均是可以的。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总准备金和对被保险人负债的那部分技术准备金,并无十分明晰的界限,随着风险的变动,它们可以相互转化,当责任准备金出现不足支付时,所有者权益受到影响,必将有其部分金额转为不足赔款的补偿;当责任准备金出现盈余时,其盈余的一部分又将扩大所有者权益。另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一直视总准备金为所有者权益。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4、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经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2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的原因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巨灾保险,也降低了我国保险公司应付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因此,我国保险总准备金的存在具有其特殊性。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何惠珍(2006)提出,保险公司提取总准备金的原因包括第一,普通风险损失的正常波动。在正常情况下,普通风险

5、损失对其损失期望偏离。通常,实际风险损失低于损失期望的部分被作为当年营业利润处理,实际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部分则要靠总准备金来补偿。第二,常态巨灾风险的发生。常态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发生概率较小,损失规模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在一个保险业务年度内的发生是可以预期的,但具体发生次数和损失规模又不确定。实际损失往往要超过当年损失预期,超过部分就要靠总准备金来弥补。第三,异态巨灾风险的发生。异态巨灾风险的规模很大,在没有专门准备金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为一般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所难以承受。3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

6、,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总准备金计提与确认缺乏十分明晰的定位。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并没有提到对于总准备金的提取。李琴英、胡炳志(2009)指出,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李琴英(2008)提出,我国现阶段没

7、有专门的巨灾保险,若保险公司发生巨灾损失,则动用税后提存的总准备金进行弥补。但这种做法势必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使得现行保险实务中的巨灾责任成为保险经营中的一大顽疾。4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与国外巨灾准备金制度的比较41国外巨灾准备金制度在国外,有专门应对巨灾风险的巨灾准备金,允许或者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提取巨灾准备金来应对巨灾风险。对于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而言,某些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虽然不经常发生,但往往导致数额非常巨大的赔案,以致根据保险人正常的经验率来提留的责任准备金根本不足以应付这些巨灾索赔支出。因此,在许多国家中,允许或者要求非寿险业务提取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R

8、ESERVES,来应对巨灾风险。类似地,有些国家(例如德国)允许或者要求非寿险保险人建立平衡准备金EQUALIZATIONRESERVES,来应对某些类型保险合同赔付经验的随机波动风险,例如要求对冰雹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建立平衡准备金。法国规定可提取的巨灾准备金冰雹保险为保费的2倍,自然灾害和航天保险为保费的3倍,核保险和第三者污染保险为保费的5倍等。42国际会计准则对总准备金的影响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4”),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实行。在IFRS4中,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

9、备金作为负债项目在报表上列示。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是基于现在或者未来的合同所可能发生的未来巨灾损失和随机波动风险而设计的,而保险人对这些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还没有承担责任。IASB认为,对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发生、但在报告日还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提准备金,会对财务结果起到一个润滑的作用;加上这些准备金的计提又是不透明的,将使得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大为减弱,因此不允许其作为负债项目列示。田辉(2006)认为,从社会角度看,IFRS4的这一规定除了增加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之外,还可能带来其他两个好处1可以减少经理层手中掌握的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现金流量的数量,因此有利于股东的利益;2由于减少了人为增

10、加准备金数额的可能性,保险公司的缴税金额可能增加。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走过了从统到分、又由分到统的过程,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时期。每个时期的会计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并日趋完善。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保险会计准则。2009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我国相关保险会计制度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然而,总准备金除了可以平滑收益外,还用于应对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

11、付能力。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提取应对巨灾风险的总准备金,成为总准备金制度发展必须经受的考验。田辉(2006)认为,IFRS4禁止巨灾准备金作为负债科目列示的事实并没有取消巨灾准备金存在的意义。由于巨灾风险始终存在,而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应对这一风险的资金准备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必须的。芮晶(2006)认为,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还要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弥补巨灾损失,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堪忧,一旦禁止提取总准备金就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支付索赔的能力。根据总准备金的属性,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应该取消提取总准备金方可为报表使用人提供更具有真实性的会计信息。但是以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运行以及保险监管

12、的能力来看,如果不提取总准备金,就可能使得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严重问题。5我国保险总准备金提取方式尽管对总准备金的未来模式仍然存在许多争论,但争论的前提都是总准备金的存在是必须的,其重要性是毫无疑问的。我国,不论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实务领域,对总准备金多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还没有意识到总准备金的重要性及其计提、核算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重大影响。国际和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出台告诉我们必须将如何计提和管理保险总准备金作为一件非常迫切而重要的课题来进行研究和探讨。保险总准备金是否适度计提,一方面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分红,建立完善的总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

13、范经营,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总准备金的确认必须如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高估偿付能力将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甚至导致破产,低估偿付能力将使保险公司丧失发展机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或者遭受淘汰。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9月开始执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李加明(1999)提出,影响保险业巨灾准备金计提的关键是所得税,通过调整我国保险业财税政策,来扩大总准备金积累。罗慧媛(2003)提出,允许保险公司从税前的保费收入结余中适量提取总准备

14、金,进行逐年积累并允许税前扣除,总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可根据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发生的巨灾损失赔款额进行加权平均,并结合实际情况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适当调整,以此数据为基数并在年中赔付的假设下进行贴现。贴现率可以保险公司往年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对当年做一保守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即最终以贴现后的数额进行提取并可在税前全部扣除。许闲(2008)提出,总准备金确认后保险公司有必要参照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对承保风险进行准备金重组测试。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总准备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

15、试日已提取的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总准备金。参考文献1许飞琼保险会计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何惠珍保险学基础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3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4卓志保险总准备金归属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19955,53565田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及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37406罗慧媛经合组织国家保险准备金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200312,50537许闲当前制度下巨灾保险产品准备金计提的缺陷及完善J保险研究200810,52558李加明财税政策对保险巨灾准备金积累的影响J金融研究19991,71749李琴英,胡炳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J税务与经济2009510李晓翾,傅宝丽准备金计量原则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J上海保险20091211芮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初探D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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