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叶小忠: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 作者:叶小忠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编者按: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已经取 得了长足的进步,企业内部法律顾问队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逐渐成为 法律职业群体中举足轻重的一支力量,随着我国企业内外环境,尤其是经济、 科技、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变化,对于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都 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把握和应对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每一位 企业法务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推荐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 中心叶小忠主任发表在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的这篇文章
2、,与大家分享 。 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中国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来,经过 30 多年 的发展,企业法务已经从一个边缘化的支持性工作转变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能 力的基础要素,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 大,企业法务管理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如何全面认识我国企业 法务管理的总体状况、分析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 方案,是中国企业法务管理转型升级过程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结 合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发展历程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全面梳理。 一、 我国企业法务工作总体状
3、况 过去的 10 年是我国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黄金十年,在政府、企业和社会 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 境、工作机构、工作队伍、工作职责都得到全面的改进,企业法务工作的价值 逐步凸显。 1、 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外部法 治环境的总体改善。首先从 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 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到 2010 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 再到 2013 年 18 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国法治环境的不 断完善,为企业法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
4、部环境。其次,国资委、全国律协、 工商联、国家标准委等机构大力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连续 提出了 3 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 3 年目标,对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 事务机构、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基础法律工作事项提出了明确的 要求,全国律协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出台了民 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意见,国家标准委制定了企业法律工作领域的第 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所有这些都直接 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 2、 企业法务工作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随着近年来企业发展过程中法律风险影响的日趋扩大,国资委等机构对企
5、 业法务工作的推动力度不断加强,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法务工作取得了 长足进展,无论是在组织机构、工作队伍,还是工作职责上都有明显的改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到 2013 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 2560 户建立了总法 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 64%和 50%;中央 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 1.8 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 60%;中央企业集团及 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 96.7%、 98.1%和 98.6%。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市场竞争的刚性要求下,也迅速 成长,华为、中兴、百度、腾讯、吉利等一大批民营企业的法务工
6、作在竞争中 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法务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3、 企业法务工作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过去十年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快速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政府成为 推动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直接动力。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法务工作 的进步虽然有企业发展的内生需求,但起步阶段更突出的是国资委等机构的外 部要求,如国资委明确提出企业法务工作的考核指标,对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法务工作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手段容易实现的机构 、人员、职责等基础硬件上,而在法务工作如何支撑公司战略性活动、如何实 现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如何形成由事后的救济到事前的防控机制 、
7、如何建立企业法务工作体系以及法务工作如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一系列具 体体现法务工作作用和价值的问题上,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和实践。在国资委等 机构职能调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法务在初步完成了基础硬件 的建设以后,面临着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控型转变、从基础法律事务处理向 影响企业重大决策升级的客观压力。如果企业不能在这一关键时期,顺利地完 成转型升级的工作,将给企业法务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发展带来巨大的影 响。 二、 当前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企业法务地位的提升、职能的扩大,传统企业法务工作模式带来问 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和 价
8、值的体现,从企业法务工作层面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传统企业法务工作的一个基 本特点是法律专业事务性的工作多,比如合同法律审查、诉讼案件的处理、工 商证照的年检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必不可少,但从公司管理层级考虑,大多数 处于操作管理层面,缺少综合决策需求,需要公司领导来决策的事项总体上看 比较少,因此很多企业决策层并不知道法务部门都在忙什么,当然也不太可能 让公司领导层对法律部门、法律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很多企业的领导还是 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等抽象的观念出发来理解法律工作,而不知道企业 的法务部门具体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9、既有公司管理层 缺乏法律背景高管因素,更有传统的法务工作内容和性质局限性的影响。 2、企业法务缺乏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效途径。法律风险、法律问 题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纯粹的与业务、管理无关的法律风险 ,所以要解决好法律问题、控制好法律风险,必须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 机融合,也就是说要在具体法律问题没有出现以前,及时参与到相应企业活动 中防控风险。问题是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很难找 到具体的切入点。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隐藏在业务 活动背后,并没有表现出具体法律问题来,而传统的企业法务是问题导向的, 没有具体问题、没有具体目标,法
10、律人员常觉得无从入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企业招投标工作,现在大多数大型企业的招投标活动,法律部门基本上都需要 参加,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去了之后经常不能发表有价值的专业意见,因为一线 采购人员对于招投标的过程中一般性法律规定非常熟悉,不需要法律顾问做常 识性的普法建议,不改变法律工作的固有方式,法务和业务的结合就是一句空 话。 3、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经常处于对立与冲突状态。企业是一个经济组 织,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基本理由,但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活动 又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以保证交易的实现。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业务 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法律部门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风险、
11、保 证安全,单纯从各自职能管理的角度出发,两者冲突和对立是自然的,所以我 们常常看到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在具体事项难以达成一致,各说各的道理,结 果是一方面影响了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相互的不信任。事实上业务和 法务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二者之间要找到平衡点,就像汽车 的油门与刹车一样,应该在一个企业内部系统性地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 的关系。但是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法律部门习惯独立于业务之外思考问 题,单一法律思维下的法律意见,对业务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常常是简单的否定 ,而没有建设性的方案。 4、企业法务工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企业法务部门以风险控制为工作的主 要目标,与业务
12、部门思考问题角度有明显的差异,如果没有管理职权,法律工 作的目标就很难实现。近年来随着法律工作影响力的扩大,企业法律部门地位 有明显的提升,比如很多企业要求合同必须有法务部门签字后才能生效,企业 领导对于法务部门坚决反对的合同一般也会掂量再三,但这并能不说明企业法 务在企业内部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传统的法务工作模式下,把法务定位成一 个服务部门、支持部门,法务部门的意见常常被简单地理解为参考和建议,业 务部门可以决策是否采纳,没有考虑到法律工作内在的刚性要求,事实上在很 多情况下法律意见的影响是基础性的,会直接决定商业活动的实现和收益。所 以,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应当被忽
13、视,没有管理定 位的服务,不可能有权威。 5、企业法务主导的职责范围相对狭窄。目前中国大企业的法务职能范围和 以前相比大为改进,比如 2004 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 24 条列举了企 业法律顾问的 10 方面的职责,近年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也逐步向法律 部门转移,但总的来看,和国外的大企业相比,法务部的职责还是明显狭窄, 基本还是以交易法律事务为主,是“小法务部”的概念,其他比如知识产权、公 司治理、政府事务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法务部门管理的较少。法律部门职 能狭窄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影响了很多涉法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无法 支撑法律事务负责人进入企业高管的行列。 6、企业法务
14、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思维。传统法律思维擅长个案分析, 习惯逻辑推理,这种思维定式使法律人员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比较强,但也容 易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比如我们公司法务人员 常常可以熟练地审阅一份合同,处理一起诉讼,解答一个咨询,但是很少从整 体层面考虑问题,比如,一个企业法律顾问一年下来审了一千份的合同,但是 不能提炼出着一千份合同存在的代表性问题,看不出来这些问题背后规律性的 东西,不能挖掘出相应的管理问题和业务问题。其后果是法律人员只有专家思 维,没有管理思维,长于从事具体专业事务工作,短于战略性、管理性的工作 ,公司法务期望战略高度很难实现。 7、企业法务工作的标
15、准化程度较低。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标 准化,相同的事务用相同的流程、相同的方法去处理,一方面提高效率,另一 方面也保证了质量。由于传统的法律工作,注重事后救济,强调法律服务的智 力性,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企业法律工作严重依赖法律顾问的个人素 质,法律工作知识和经验缺乏共享和传承的机制,最终导致法律工作质量缺乏 制度性的保证。比如合同审查,如果没有标准化的文本、标准化的审查流程、 标准化的审查指南,很容易造成同样的业务,有不同合同条款;同样的合同,有 不同的审查流程;同样的合同,有不同的审查意见,从而影响到合同审查的总体 效率和质量。 8、企业法务工作缺少理论支持和技术方法。企业
16、法务管理近年发展迅速, 无论是在企业内部,还是整个法律界,都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但是和企 业其他职能部门相比,企业法务管理还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比如和企业法 务性质相近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已经具有非常成熟的基础理论,在高 校有相应教学科研支撑,同时这两个领域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实用技术,比 如人员招聘中的无领导小组讨论技术,已经广泛的使用于各类人员的招聘,大 大提高招聘工作技术含量。而公司法务虽然已经成为法学类毕业生最重要的就 业渠道之一,但是作为一个独立专业领域,其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了 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几所有限的学校以外,专业性研究很少,企业 法务管理的理论根
17、基十分薄弱。在实践中公司法务的法律专业技术和技能,比 如并购重组等重大项目技能相对比较规范,但是在企业法务管理方面,仍然只 有习惯性做法,没有业内规范性的模型和技术,比如企业法务管理模式、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全过程管理、案件项目管理等等。没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和 实用的技术方法,使企业法务和其他职能管理相比,一直在低水平的事务操作 层面徘徊。 三、企业法务的创新发展 上述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问题在各个企业中的表现程度和形式虽然有所不 同,但究其根源,和企业法务公司的理念、工作领域、工作模式、工作方法有 明显的关联性,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单凭一人、一事、一时的努力,不可能 得到有效的解决。要想系统
18、、全面地解决问题,必须从企业法务基本问题入手 。总的来看,可以通过理念创新、领域创新、方法创新三个方面对企业法务工 作进行系统性地变革和提升。 1、 理念创新 企业法务的理念创新,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企业法务的性质。企业法务工作从性质上看,可以分为两类,一 是法律专业事务,比如合同的法律审查、诉讼仲裁的处理、重点项目的法律意 见、日常业务的法律咨询等等,这些工作具有法律专业性,没有经过法律专业 的系统学习和培训,很难胜任这些工作。二是法律管理事务,比如合同管理制 度、律师选聘与考核、法律风险管控、知识产权战略、法律人员培训、法律信 息系统等等,这些工作虽然与法律专业工作有一定的关
19、联,但是主要是管理性 的工作,完成这些工作不需要基本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但需要相应的管理知 识和技能。这两种性质的工作,对人员要求、工作模式、工作技能都有很大差 别,前者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员,关注具体事务处理,后者要求具备管理知识和 技能,关注法律工作整体效能。看到企业法务工作这两部分内容的差别,对法 律工作层次提升,工作模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法律工作的定位。传统法务工作以法律专业事务处理为主要工作 内容,基本定位是服务、支撑,强调法务工作以业务为中心,提供法律服务与 支撑,法律作用体现在操作层面,较少具有管理和决策职能,比如办理企业的 各类证照与许可等。毫无疑问,这种定位不能适应新时
20、期企业法务发展趋势的 要求,当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从法律专业事务不断向管理事务扩展的时候,单 纯的服务定位也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中国石化等企业就明确提出 企业法律工作的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中,管理是第一位的,强调法律工作管 理特征,树立法律工作的权威性。 第三关于企业法务思维模式。传统的企业法务人员把自己视为法律专业人 员,单纯地从法律角度去分析和处理问题,没有考虑到企业法务本身也是企业 的一员,不可能置身于企业的业务之外,所以仅仅具有法律思维的企业法务人 员,常常与业务部门相互对立和冲突,总以为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同事缺 乏法律意识,对法律工作不够重视,而没有考虑到企业运营过程中法
21、律适用的 复杂性,没有从企业整体层面把控法律风险与商业利益平衡,没有计算法律问 题处理效果与相应管理成本的大小,这样的企业法务是没有前途的。新时期的 企业法务应该在具备法律思维同时,培养商业思维和管理思维,学会从业务发 展和管理成本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把法律风险、商业利益、管理成本结合起来 ,给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意见。比如企业权益被他人侵犯,要不要提起诉讼, 是不是要不惜代价去打赢,都需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综合考量,不应出现 打赢官司,却失去了利益,影响了业务,为 1 块钱利益花了 10 块钱的成本等 不合理的现象。正如美国学者 carole basri 女士在公司法律部一书中指出 那样:为了
22、取胜不惜一切代价的反应已经被权衡成本和风险的取而代之。这是 一个被公司高层管理者用来评估公司法律部表现的现代衡量工具,同样这种工 具也被用来衡量公司其它部门的表现。这也是企业法务区别与外部律师的关键 要素。 第四关于法律对企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被解读为市场运行的 基本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毫无疑问将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营,企业对法务 工作的重视程度取决于法律对企业的作用大小,对法律在企业生存发展中的作 用认识越全面、越深刻,企业法务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就越大。对企业而言, 法律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规范,这是法律作用的最直接的体现 。简单地说,就是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经营
23、管理活动,要遵守法律的 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市场经济不断 成熟的今天,法律已经渗透到企业运营发展的所有核心要素,法律对企业的影 响开始从基本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向企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延伸,企业战略、投 资、品牌、研发、采购、销售、财务、人力等活动无不表现出法律的影响力。 二是制度资源。仅仅把法律看成一种约束企业行为的规范,远远不能体现法律 对企业的作用和价值,事实上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不仅仅是一种约束,也是一 种资源,和企业的人、财、物等基础要素一样,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比如企 业的专利可以作为独立资产进行评估、合适公司法律结构安排可以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等等。三是
24、工作指南。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每一条法律的 规定都是大量社会实践积累和提炼,是这个领域矛盾冲突激烈,迫切需要通过 法律形式去规范的产物,对于具体业务工作而言,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是最好的 工作要求和指南,比如一个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人员,想熟悉招投标程序,把握 关键业务风险点,学习招投标法是最简便有效的方式,如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的采购,在签署合同时不能就采购的实质性条款进行“二次谈判”,否则合同无 效。ACC(全球企业法律法律顾问协会)在 2009 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 :很多情况下,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典能够为合同谈判提供指引。 2、 领域创新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推进总法律顾问制
25、度建设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 出问题是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管理定位,受限于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等诸多 原因,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的正式文件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员,但并没有明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给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 决策带来一系列现实的困难。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为此对国外先进企业进行了广 泛的研究,指出大多数欧美企业的总法律顾问都是企业的核心管理层,比如希 尔顿饭店、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董事会下属执行层中的五个核 心人物之一,其排名仅次于总裁。ACC 2003 年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76%的 美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向 CEO(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40%直接向董
26、事长汇 报工作。但是这些观点并没有完全得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认同。实际上总法律 顾问的地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意识问题。当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一问 题,我们会发现国内外企业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 讲欧美的企业法律部门比较广泛,包括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合规事务、政府公 共关系、知识产权、内部调查、证券事务,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起草、合同管理 、诉讼及外部律师选聘等日常事务,比如美国 GE 公司总部法律部门职责就包 括涉外法律政策、诉讼、竞争、政府关系、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有价证券、员 工与雇佣、商业秘密、安全、日常法律事务(合同等交易法律事务)等,比国内 法律部的职责要广泛的多。2
27、004 年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十项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 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 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 、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 、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 提供与企业生产
28、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 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 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和 国内企业相比,欧美企业法律部职能范围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和法律 相关但不是常规的商事法律事务多,如合规、政府关系、证券、内部调查等, 这些职责大多数不在国内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二是有一些法律事务,比如反垄 断、环保等在法律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在国内这些也属于法律部的职责范 围,由于法律环境问题,但实际的工作量不大。法律部门职责局限性,毫无疑 问会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创新法律工作领域对企业法
29、务未来的发 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2013 年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 的专项调查,未来公司法务可以在以下几个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全面的合同 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用工法律管理、招投标管理、政府关系与监管、董 事会秘书工作、全面风险管理、税务法律管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兼并重组 等重大项目 3、方法创新 和企业管理的其他职能相比,企业法务工作除了法律专业技能之外,在管 理方法论和实用技术上比较薄弱,比如讲到质量管理,我们会想到戴明环(P(Pl an)-D(Do)-C(Check)-A(Action),想到 ISO9000 管理体系; 讲到人员招聘,我 们会想到无领导小组讨论,
30、讲的绩效考核,我们会想到平衡计分法等等,但讲 到公司法务,我们很难想起体系化的管理理论和规范化的实用技术。有一位知 名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曾明确指出:企业法务是企业管理中最薄弱的一环,目前 还没有成形的企业法务管理理论。从企业发展实践看,没有基础理论,法务工 作难有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发展,没有实用技术,法务工作难有标准化的流程 和制度化的效果。 从目前国内外企业法务管理发展情况看,方法创新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理论形成和完善,主要集中在理论基础较好、实践比较丰富的专业领 域。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的研究,相对而言基础较好的有 :法律风险管理,2011 年底国家出台了企业法律领
31、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企业 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法律风险定义、原则、管理过程、实施等做了比较完 整的规定;合同管理领域,企业实践丰富,可以提炼总结的事项较多,目前初成 体系的合同全过程管理,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准备、合同谈判、合同签署、合 同履行、合同后评估等不同阶段,扩展了合同管理范围;案件管理,首次提出案 件管理的全过程理论,主要包括监测、报告、处理、改进四个环节,对提高案 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有很大作用。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多, 影响力大,企业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创造、管理、保护、 运营四个方面系统总结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是管理技术和技能方面,主要集中在专业化程
32、度高、工作量大的企业法 务管理领域。目前有一定基础的有以下几个领域:法律风险管理,主要有风险 识别技术、风险测评技术、风险评估技术等,特别是风险量化测评模型的建立 ,为企业法务管理引入了精细化的评估方式。合同管理领域,串行结构、并行 结构、混合结构等三种合同审查流程的结构设计,为企业在效率和安全之间的 平衡提供清晰解决思路;合同范本制定的模块化技术,为提高合同范本的质量和 使用率提供了保障;合同审查的程序和审查要点的标准化技术,为解决合同审查 的随意性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案件管理领域,可视化的诉讼分析技术,让复杂 的案件通过重要时间节点、案件当事人、关键法律事件和法律关系等维度,清 晰地展现案
33、件发展路径和关系;外聘律师管理领域,长名单、短名单等律师管理 库的使用,律师工作质量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等相关技术,使律师管理更加科 学化。 总之,过去十年中国企业法务管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面向未来,中 国企业法务管理将面临新时期、新形势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只要坚持以市 场化为导向,通过全方位的创新变革,中国企业法务必将迎接新的辉煌。 参考文献 1、2103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 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年出版。其中明确指出:1979 年中国技术进出口 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 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 问制度恢复的先锋。
34、2,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 2014 年 1 月 16 日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 讨会上的讲话:深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向 更高水平,资料来源:国资委网站 3、中央企业法律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宝钢集团等 4 家公司,2010 年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会议参阅材料之三 4、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法律出版社,2013 年出版,报 告分析了对 100 家大型企业法律部职能调查的结果。 5、公司法律部 , 卡罗尔-巴斯里,欧文-卡根 ,法律出版社,2010 年出版 6、ACC,The Role of the General Counsel and in-house Counsel in Europe:leading Practices in law Department Management ,September 20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