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现将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流程梳理如下: 第一条 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二)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 院穷尽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虽具有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但发现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 意移送破产程序的; (四)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或关联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 的。
2、 虽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但是被执行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规 定的情形,且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破产审查的,经申请执行人之 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可以移送的。 第二条 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 因素,地方党委、政府也明确不支持实施破产清算的; (二)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且无其他可供 执行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 的; (四)被执行人资产去向不明且有隐匿、转移可能
3、,仅被执行人一 方同意移送破产而有破产逃债可能的; (五)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第三条 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立案之前的准备 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之前,应当先行准备并收集以下 材料: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组织结构、 职工人数、职工债权、对外投资、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 (二)关联案件清单; (三)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四)被执行人的财务账册、账簿、报表情况,必要时应在执行程 序中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五)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无法清偿全 部负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分析报告; (六)执行程序中形成的
4、其他材料,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七)其他应当收集的材料。 第四条 移送决定与暂缓执行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经执行部门合议庭评议同意移送破 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移送决定。移送决定 应载明案号、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移送部门、 移送人、移送时间,被执行人具备破产资格和破产原因的事实和理 由。移送决定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 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对具备清偿条件的财产暂缓执行。从工 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 三个环节。执转破的决定程序主要规范执行部门内部如何做出执转 破决定。为了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执转破决定的做出
5、应当经过承 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 第五条 中止执行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对移送 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关联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告知其他法院中止 执行情况,其他法院被告知后应当及时中止执行;其他法院不予中 止执行的,由执行法院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上级法院可对辖区 内的关联案件直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对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 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六条 移送材料 执行法院决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立案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函
6、);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申 请、笔录;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 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 (四)执行立案信息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民事执行裁定及 其他执行文书; (五)被执行人涉执债务清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六)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书; (七)在执行程序中先行准备和收集的其他其他材料,如被执行人 的财务账册、账簿、报表、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审 查报告、职工债权、关联案件等。 第七条 不同意的处理 被执行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条件,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 不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执行
7、法院应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五百一十 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 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 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清偿债权,企业法人被 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 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立案审查受理 执行法院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三日内将第七条规定所列材料移送破 产法院立案庭,该立案庭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日 内将材料转送给审判部门进行审查,审判部门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 起三十日内对符合规
8、定的,应当裁定受理。不予受理的应报上级法 院批准。上级法院经审查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也可直接裁定下级 法院受理。 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立案庭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五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依照破产法第十条规 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 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 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 延长十
9、五日)处理。 第九条 裁定受理后材料补充 受移送法院审判部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三日内,将受理裁定移送 执行法院;审判部门认为移送的材料需要补充的,向执行法院发送 补充材料清单,执行法院收到清单后七日内将清单材料移送给受移 送法院。 第十条 受理后的衔接 执行法院应于收到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后七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本院有关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案件的债权受偿情况或财产 分配情况汇总成表后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 (二)根据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要求及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三)将查控的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移交 受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四)通知有关申请执行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
10、债权。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衔接 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 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通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上诉的上级法院维持原裁 定的,受移送法院应及时将接受的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 恢复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受理移送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裁定书当事人的确定 裁定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的裁定书,申请人为同意移送破产的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为不予同意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的
11、,列双方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裁定终结执行 破产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法院应于七日内将情况反馈 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获裁定批准且履行完毕的; ( 二)和解协议获裁定认可且履行完毕的; (三)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 第十四条 参照执行 债权人、债务人未经执行程序或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另行提起破产 申请的,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第 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 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定并参照上述规定做好移送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新的规定的, 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