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XX.XXX P 55 备案号:XXXXXXX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532-201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入河排污口登记 .2 4.1 概述 2 4.2 基本要求 2 4.3 登记程序 2 4.4 登记单位认定 2 4.5 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 5.1 设置申请及审
2、批程序 4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 5.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 5.4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 5.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 6 入河排污口监测 12 6.1 概述 .12 6.2 人工监测 .12 6.3 自动监测 .13 7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 7.1 概述 .13 7.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 7.3 入河排污口整治 .13 7.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 8 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 8.1 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 8.2 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
3、置申请书 .21 SL532-2011 II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 SL532-2011 II
4、I 前 言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 和编写 (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12002)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共 8 章 22 节和 11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入河排污口登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以及 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 和 K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主编
5、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绪水 万一 石秋池 姜永生 王津 刘耀宾 刘平 周涛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林超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SL532-2011 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1 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 法 (水利部令第 22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 治理、统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上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登记、 设置申请、监测、
6、规范化治理以及统计管理的技术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污水 waste water 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 3.2 入河排污口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 水的口门;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
7、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 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 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 河排污口设置。 3.3 入河排污量 pollution discharge capacity 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 3.4 入河排污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 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三种。 3.4.1 工业废水入
8、河排污口 Industrial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 3.4.2 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domestic sewage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3.4.3 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mixed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 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 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
9、、无动力地埋式污水 SL532-2011 2 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 污水入河排污口。 3.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s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对入河排污口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4 入河排污口登记 4.1 概述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河 排污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没有进行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补充登记。 4.2 基本要求 4.2.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采用水利部统一规定的格式
10、(登记表样式见附录 A) ,主要内容包括: 1)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登记单位、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 取用水量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资料,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情况,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 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平面示意图(采用 AUTO-CAD 软件制作) 。 5)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4.2.2 登记单位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的同时应一并提交下列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作为审 核登记内容的参考资料: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11、。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其他形式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其排污的文件。 4) 主要产污环节及排污设施、工艺与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4.2.3 入河排污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单位的,要分别登记所有入河排污口信息。 4.3 登记程序 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程序应包括拟登记入河排污口公式、登记单位认定、登记表填写和登 记表内容审核。工作程序见图 1. 4.4 登记单位认定 4.4.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实地调查了解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的基础 上,按照本技术标准对登记单位进行认定。 4.4.2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按下列
12、方法认定: 1) 一家或多家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所有排污单位分别认定为登 记单位。 2) 生活污水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一般将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认定为登记 单位。 3) 对于自然形成无法判定产权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将废污水混合前各排污单位认定为登 记单位。 SL532-2011 3 拟登记入河排污口公示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填写 登记表内容审核 盖章确认 登记单位留存 1 份 登记单位认定 管理单位留存 2 份 图 1 入河排污口登记程序图 4.5 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4.5.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核登记表前应对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4.5.2 入河排污口登
13、记表审核内容包括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入河污染物排放量等。 4.5.3 审核工作采取查阅资料或者实测的方法。对于新设入河排污口以查阅资料为主,对于现 有入河排污口或者数据出入较大的通过调查或者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实。 4.5.4 入河排污量按下列方法审核: 1) 对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2) 对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该入河排污口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统计估算, 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3) 对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通过入河排污口接纳的企业废水排放量和居民生活污水排 放量
14、进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4) 对于涵闸控制或者泵站提抽的入河排污口,根据提闸或者泵站开机记录、运行时间计 算废污水量;对于无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应根据涵闸、泵站所蓄水位、沟渠宽深及 长度,参照多年排水情况,进行估算或推算。 4.5.5 主要污染物种类按下列方法核定: 1) 在分析入河排污口接纳排污单位的构成以及废污水来源基础上,通过调查、查阅相关 资料核定。 2) 参考国家颁布的各类污水排放标准。 3) 采取实测的方法核定。 4.5.6 入河污染物排放量按下列方法审核: SL532-2011 4 1) 通过调查或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资 料
15、进行审核。 2) 采取实测的方法确定入河污染物浓度,根据所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污水量而计算出污染 物质量。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 图 2。 申 请 人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需 补 正 不 受 理 不予受理 5 日内告知申请人 审 核 一次告知需补 正材料 20 日内 (不含 专家评 审、听 证所需 时间)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申 请 人 验 收10 日内送达 图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图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
16、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SL532-2011 5 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书样 式见附录 B) ,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 “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
17、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 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 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 AUTO-CAD 软件绘制) 。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 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
18、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 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 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5.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3.1
19、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 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 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5.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的主要 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以水功能区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 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 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
20、论证范围。 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 AUTO-CAD 软件绘 制) ,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3.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补充监测、影响预测和提出结论建议等。 SL532-2011 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见图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的格式见附录 C。 SL532-2011 7 现 场 查 勘资 料 收 集 补 充 监 测 建设项目概况: 生产工艺 用水流程 废污水处理工艺 污废水总量、浓度 入河
21、排污口位置方案: 排污位置、方式 排污总量、浓度 水功能区(水域) 现状资料: 水文、水质 污染源、水生态 取排水状况 基础资料整理分析 污水处理措施 水功能区(水域)现状 设计水文条件 入河排污数值模拟分析 影 响 分 析 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 标准等 对水功 能区水 质影响 分析 对水功 能区水 生态影 响分析 对地下 水影响 分析 图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 对第三 者影响 分析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 入河排污 口设置可 行性分析 SL532-2011 8 5.3.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
22、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 3)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 6)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7)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5.3.5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建) 、主要产品、生产 工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 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2) 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
23、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 面积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5.3.6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 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限制排污控制要求,分析评价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 现状等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划分水功能区水域的,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 围内水域现状取水情况,分析评价现状水质及纳污情况,并根据现状用水功能和下一 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 2) 水域纳污能力应采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24、核定的数据,未核定纳污能 力的水域,应按 SL 348 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 3)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 见为准。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 5.3.7 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入河排污口 布设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2) 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城镇发展规划、入河排污
25、口布设规划以及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5.3.8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具体经、纬度,准确到) 、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 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 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 。 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分类主要是指工业、生活和 混合;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管道、泵站、涵闸、 潜没等。 2)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 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 3) 废
26、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对 于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 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 5.3.9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要求以及流域情况确定设计水文条件,采用相关水质模型 预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2) 影响范围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 对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 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 SL532-20
27、11 9 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 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3)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 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 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 务的协调性。 5.3.10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 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 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
28、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2) 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 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 ,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 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3) 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 类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 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 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4) 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和
29、污水处理工艺可能产生的风 险进行分析,评估非正常工况下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提出应对风险处置措施和对 策。 5.3.11 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 要分析。 5.3.12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 第三方取用水安全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 2) 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 5.3.13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
30、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 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 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 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 2) 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出减 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 5.3.14 论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主要污染物质 总量。 2) 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
31、 3) 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 5) 入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5.3.15 论证建议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向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 5.4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5.4.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做出允许或者 不予允许的行政许可决定。 SL532-2011 10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 理。对申请
3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设置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的格式见附录 D)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 定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E、F) 5.4.2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查申请书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5.4.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
33、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入河排污口设置 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5.4.4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依据下列材料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1)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 专家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评审意见。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34、。 5.4.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设置申请进行审批时,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标准要求。 2) 入河排污量应满足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3)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的影响。 5.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不予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做出“不予水 行政许可决定” (格式见附录 G) 。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 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
35、)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4)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5.4.7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做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 (格式见附录 H) ,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2) 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 3) 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要求。 4) 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5) 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
36、求。 6)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 7) 排放污染物量比较大、位置敏感的应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特征污 染物自动监控装置的要求。 8) 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监测数据报送要求。 5.4.8 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2) 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 SL532-2011 11 3) 入河排污口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或湖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管道的,必须留 出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和监督。 4) 凡含有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和热污染的入河排污口,应采取有效保
37、护措施,减少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 入河排污口口门处应有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信息: (1) 入河排污口编号。 (2) 入河排污口名称。 (3) 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 (4)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6)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 6) 标志牌设置应距入河排污口较近处,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 牌,并且能长久保留。 5.4.9 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1)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 2) 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
38、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 3) 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 4) 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5.5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5.5.1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向入河排污口管 理单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样式见附录 I) ,验收合 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 5.5.2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2) 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
39、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5.5.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收到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 组成验收组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验收。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应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查勘相结 合的方式。 5.5.4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内容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废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门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 决定的要求。 2) 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 置行政许决定的要求。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报送信息方式是
40、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 5.5.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做出允许使用的通知(“入河排污口允 许使用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J) ;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做出不允许使用的通知(“不 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K) ,并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行政许可决定 书相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SL532-2011 12 6 入河排污口监测 6.1 概述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测,监测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 测,入河排污总量以及入河污染物总量均按日计算。 6.2 人工监测
41、 6.2.1 入河排污口人工监测基本要求: 1) 应对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实施同步监测。 2) 在入河排污口进行样品测量、采样及运输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 质、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危及人身安全。 6.2.2 监测项目与采样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常规监测项目为流量、水温、pH 值、COD、BOD 5、氨氮、总磷、总氮和挥发酚共 9 项。 对于特殊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污水性质,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2) 监测方法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检验、检测方法执行,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采样断面布设、采样方法以及水质监测具
42、体要求参见 SL 219。 6.2.4 流量监测的具体要求参见 SL 219,可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 6.2.5 污染物总量监测与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vat (1) 式中: Q废污水排放量,m 3; v废污水平均流速,m/s; a过水断面面积,m 2; t 日排污时间,s。 (1) 装有废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排放量从仪器上读取。 (2) 经水泵抽取排放的废污水量,由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 在无法采用有关方法测量废污水量时,可根据以下经验计算公式,推算排放量: Q=kwq (2) 式中: Q废污水排放量
43、,m 3; k废污水入河量系数; w产品日产量; q单位产品废污水排放量,m 3/单位产品。 3) 污染物入河系数的确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治理情况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 况下,污染物入河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律: (1) 集中排污比分散排污取值大; (2) 有废污水收集管网条件的比无废污水收集管网取值大; (3) 无集中废污水处理设施的比有废污水处理设施取值大; (4) 短距离排污比长距离排污取值大; (5) 废污水中含有不易降解物质的比含有易降解物质大的取值大。 4) 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入河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 6.2.6 入河排污口监测质量控制应贯穿监测的全
44、过程,包括监测断面的布设、样品采集、样品 的运输与保存、样品预处理与分析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SL532-2011 13 真实性和完整性。质控措施按照 SL 219 要求执行。 6.3 自动监测 6.3.1 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对于排污量较大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排入的水功能区水质敏感的入河排污口应采用在线 监测。 2) 对于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应实施自动监测。 6.3.2 自动监测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考核项目,并实施水质水量同步在线监测。 6.3.3 污染物总量监测与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
45、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波动较小的,用瞬时流量、污染物 浓度代表日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2)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虽有明显波动,但其波动有固定的 规律,可以用一天中几个等时间的瞬时流量、污染物浓度来计算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 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3)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即有明显波动又无规律可循,必 须连续测定流量、污染物浓度,通过加权平均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7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7.1 概述 1)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范围为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及各省 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划相应的水域,也可
46、结合实际情况将范围适当拓展至尚未划分功能区 (含入河排污口)的江河湖泊。 2)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包括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 7.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7.2.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限制排污控制的总量,对区域入河 排污口布局进行统一规划,提出禁止、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 7.2.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包含以下内容: 1) 划定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将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 地保护区划定为入河排污口禁设区。 2) 划定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对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留区、缓冲区及二 级区划(饮用水水源
47、地保护区除外) ,可依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及限制纳污总量要求划 定为入河排污口限设区。 7.3 入河排污口整治 7.3.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基础上,对不同水域范围内的已设入河排污 口提出整治方案。 7.3.2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对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整治方案包括污染源治理、截污改排、关闭或搬迁 污染源等措施。 2) 对于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根据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提出限制排污控制总 量,并分解到相应的入河排污口,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分阶段提出整治 方案。整治方案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48、、 改道排放、截污后集中远距离输送、污水处理后回用、搬迁排污企业等措施。 SL532-2011 14 7.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7.4.1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统一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竖立明显的建筑物标示碑、实 行排污口的立标管理、标明水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及浓度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及监督单位等内 容。 7.4.2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参见本导则第 5.4.8 节。 8 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8.1 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8.1.1 入河排污口的编码以及名称按照本技术标准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 污口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定期上报。 8.1.2 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全国的行政
49、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 9 个字节,12 个字节表示的是: 省(直辖市)名称;34 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名称;56 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区) 名称;79 个字节表示的是:序号,如果不够可以用字母代替。 示例: 入河排污口编码:340301A01 代表的意思是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第 A01 号入河排污口。其 中 12 个字节的 34 表示的是:安徽省;34 个字节的 03 表示的是:蚌埠市;56 个字节的 01 表示的是:市辖区;79 个字节的 A01 表示的是:第 A01 号入河排污口。 8.1.3 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如下: 1) 对于工业入河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 以工业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五河县雪花啤酒厂入河排污口。 2) 对于生活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 、具有显著特征的建 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生活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 如凤台县望城门生活入河排污口。 3) 对于混合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