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旅行社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朱胜雅、褚莹莹、王洁、黄巧巧、刘继 城、张海东、叶泰延共同出资,设立资中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游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40 万
2、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如下: 2 股东姓 名 认缴及 实缴的 出资额 出资时 间 出资方 式 朱胜雅 5 2013.03. 12 货币 褚莹莹 5 2013.03. 12 货币 王洁 5 2013.03. 12 货币 黄巧巧 10 2013.03. 12 货币 刘继城 5 2013.03. 12 货币 张海东 5 2013.03. 12 货币 叶泰延 5 2013.03. 12 货币 合计 40 3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
3、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的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股东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 召开
4、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 4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经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或 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为黄巧巧,股东
5、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6、度;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5 程序有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有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为叶燕。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 可
7、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股东、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
8、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黄巧巧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9、;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永久,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 起 30 日内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7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4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2013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