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 申领制度 1、 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 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 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 2 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 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 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 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
2、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 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 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 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 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 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 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 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 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 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
3、或领 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 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需做好证 件审验、签发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 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 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 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 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 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 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 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 记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 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 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 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 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 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 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 面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 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
5、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 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废证登记制度 1、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 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 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 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 1%。 3、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 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 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 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 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 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 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证章 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3、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卫 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妇产科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 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 久保存。 2、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 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