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 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 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 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 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 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 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
2、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 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 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 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 2 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 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工作 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 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3、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 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 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 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 放。 3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 50%;
4、两个月 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 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 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 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 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 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
5、 50%(日 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 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 发本人基本工资。 4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 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 受 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 60%;二十天以上 不满三十天的,享受 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 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 天的,享受 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 60%;二 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 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 受。
6、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 区补助的 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 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 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
7、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 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 以上的。 根据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 集中安排,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 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 安排。 四、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 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 假按国家规定执
8、行。 陕西新计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 6 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共计:10 天。 产假由原来的 98 天延长 60 天,孕前检查 10 天,共计 168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 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 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 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 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 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 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
9、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 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 的婚假待遇。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 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员工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死亡, 市内可请丧假 3 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 5 天;外省可请丧假 7 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市内可请丧假 2 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 4 天;外省可请丧假 6 天。 五、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 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 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 7
10、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 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 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 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 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 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六、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 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 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
11、究同意并加盖 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 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 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 评先树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8 (六)各单位要按照批准权限,严格把关审批,认真 落实请销假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假。 (七)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请假类型 请 假 事 由 时 间 共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科(部)室 意 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事由:应注明请假原因。 类型:应注明请什么假(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