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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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1762007 替代 SL1761996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与 评 定 规 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7-07-14 发布 2007-10-14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水利部 2004 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 定SL1 2002 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SL1761996

2、,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规程共 5 章,11 节,84 条和 7 个附录。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 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 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 工程项目划分原则。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 SL2391999 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 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 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 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的条款; 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 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 增加了砂

3、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 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 B 水利水 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 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附录 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 E 砂浆 砌筑用混凝土强度 检验评定标准、附录 F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 证表、附录 G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将原规程附录 A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 B 渠道及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订补充后列入条文 3.1.1 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 C 水利水电工

4、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3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761996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省水利水 电工程建 设监理中心)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宗铨 沈兴华 曾 康 李晓鹏 孙文樵 成 平 于福春 吴崇良 靳克庆 黄学才 朱 波 周紧东 雷安华 叶翁火思 邹秋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唐涛 本标

5、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项目划分 .4 3.1 项目名称 .4 3.2 项目划分原则 .4 3.3 项目划分程序 .5 4 施工质量检验 .6 4.1 基本规定 .6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7 4.3 质量检验内容 .7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8 4.5 数据处理 .9 5 施工质量评定 .10 5.1 合格标准 .10 5.2 优良标准 .11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2 附录 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13 附录 B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 附录 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6、 32 附录 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4 附录 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5 附录 F 重 要 隐 蔽 单 元 工 程 ( 关 键 部 位 单 元 工 程 ) 质 量 等 级 签 证 表 36 附录 G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37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42 条文说明 .43 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 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 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

7、参照执行。 1 坝高 30m 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 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 10MW 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 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 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 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 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

8、和术语(GB/T19000 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 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2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

9、检验评定标准 机电工程(JTG F80/22004) 1.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 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2 术 语 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 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 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 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

10、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 行的比较活动。 2.0.4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 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 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 分部工程。 2.0.6 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 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

11、ct of critical position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2.0.8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 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main unit por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 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 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12、 2.0.10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4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 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0.11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 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2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3 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

13、计、咨 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 的事件。 2.0.14 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5 3 项目划分 3.1 项目名称 3.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 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 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水利

14、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 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 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 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 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

15、程。 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 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 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6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 5 个。 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SDJ249.1 688

16、,SL38 92 及 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 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 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 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 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 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 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 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确认。 3.3.

17、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对项 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确认。 7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 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 上

18、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 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 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 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 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

19、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 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4.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 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 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 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 8 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20、质量检测 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 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 文件上签字。 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 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 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 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

21、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 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 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 号)。 2 监理单位

22、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 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 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9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 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 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 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

23、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 质量检验内容 4.3.1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 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 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4.3.2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 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 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 用。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 行交货

24、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 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 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 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 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 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 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 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

25、”栏内注明。 10 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 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 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 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 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 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 5 人,大型工程不宜 少于 7 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 A。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

26、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 9 号),水利 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 质量事故 4 类。 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 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4.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 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 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 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

27、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 B。质量缺陷 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 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11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 和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 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计算合格率时,

28、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GB8170 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 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 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

29、合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4.5.9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 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 的规定执行。 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4.5.11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 术标准的要求。 12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

30、到合格标准 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 依据有: 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 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 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 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

31、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 评为合格; 3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 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 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 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 质量缺陷备案。 5.1.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 并经检验合格; 13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 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4 单位工程施

32、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 70%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 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1.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 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 5.2.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

33、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 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 评为优良等级。 5.2.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 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 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 事故; 2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当试件组数小于 30 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 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2.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4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

34、中 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 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 85%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 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 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 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

35、理 5.3.1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复核, 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5.3.2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 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 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 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 F。 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 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 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

36、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G 表 G.0.1。 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 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 15 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G 表 G.0.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核查表见附录 G 表 G.0.3。 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 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 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G 表 G.0.4。 5.3.6 阶段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

37、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5.3.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16 附录 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附录 A.1 基本规定 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 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四类,分列于附录 A.2、附录 A.3、 附录 A.4 及附录 A.5。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 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 / ”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 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38、。其质量标准及标准 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附录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2.1。其他建筑物见附 录 A.5。 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 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 A.2.1 所列各 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按本规程 4.3.7 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 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测数量: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 25,且

39、各项不少于 10 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 A.2.3。 表 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 评定等级 检测项目测点合格率() 各项评定得分 一级 100 该项标准分 二级 90.099.9 该项标准分90 三级 70.089.9 该项标准分70 四级 70.0 0 17 3 检查项目(如表 A.2.1 中项次 6、7、12、17、18、2027)由工程外 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 1 人。如 本工程

40、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 1 人参加。项目法人、 监理、设计各派 12 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1 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8 表 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主要工程量 评定日期 年 月 日 评定得分(分)项 次 项 目 标准分 (分)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70% 四级 0 备 注 1 建筑物外部尺寸 12 2 轮廓线 10 3 表面平整度 10 4 立面垂直度 10 5 大角方正 5 6 曲面与平面联结 9 7 扭面与平面联结 9 8 马道及排水沟 3(4) 9 梯步 2(

41、3) 10 栏杆 2(3) 11 扶梯 2 12 闸坝灯饰 2 13 混凝土表面缺陷情况 10 14 表面钢筋割除 2(4) 15 宽度均匀、平整 4 16 砌体 勾缝 坚、横缝平直 4 17 浆砌卵石露头情况 8 18 变形缝 3(4) 19 启闭平台梁、柱、排架 5 20 建筑物表面 10 21 升压变电工程围墙(栏栅)、杆、架、塔、柱 5 22 水工金属结构外表面 6(7) 23 电站盘柜 7 24 电缆线路敷设 4(5) 25 电站油气、水、管路 3(4) 26 厂区道路及排水沟 4 27 厂区绿化 8 合 计 应得 分,实得 分,得分率 % 单 位 单位名称 职 称 签 名 项目法人

42、 监 理 设 计 施 工 外 观 质 量 评 定 组 成 员 运行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定意见: 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量大时,标准分采用括号内数值。 19 附录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3.1-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见表 A.3.1-2。 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联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 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 A.4.2-2)中类似建筑物。 A.3.3 单位工程完工后,按本规程 4.3.7 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 A.2.3

43、的规定进行。 A.3.4 工程 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0 表 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主要工程量 评定日期 年 月 日 评定得分(分) 项次 项 目 标准分(分)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70% 四级 0 备 注 1 外部尺寸 30 2 轮廓线 10 3 表面平整度 10 4 曲面平面联结 5 5 排水 5 6 上堤马道 3 7 堤顶附属设施 5 8 防汛备料堆放 5 9 草皮 8 10 植树 8 11 砌体排列 5 12 砌缝 10 合 计 应得 分, 实得 分, 得分率 % 单 位 单位名称 职 称 签 名

44、 项目法人 监 理 设 计 施 工 外 观 质 量 评 定 组 成 员 运行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定意见: 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1 表 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项 次 项目 检查、检测内容 质量标准 堤顶 允许偏差为 015 高程 平(戗)台顶 允许偏差为1015 堤顶 允许偏差为515宽度 平(戗)台顶 允许偏差为1015 土堤 边坡坡度 不陡于设计值,目测平顺 干砌石墙(堤) 允许偏差为 05 浆砌石墙(堤) 允许偏差为 04堤顶高程 混凝土墙(堤) 允许偏差为 03 干砌石墙(堤) 允许偏差为 0.5 浆砌石墙(堤) 允许偏差为 0.5墙面垂直

45、 度 混凝土墙(堤) 允许偏差为 0.5 墙顶厚度 各类砌筑墙(堤) 允许偏差为12cm 1 外部尺寸 混凝土 及砌石 墙(堤) 边坡坡度 不陡于设计值,目测平顺 2 轮廓线 用长 15m 拉线沿堤顶轮廓连续测量 15m 长度内凹凸偏差为 3cm 干砌石墙(堤) 用 2m 靠尺检测,不大于 5.0cm /2m 浆砌石墙(堤) 用 2m 靠尺检测,不大于 2.5cm /2m3 表面平整度 混凝土墙(堤) 用 2m 靠尺检测,不大于 1.0cm /2m 4 曲面与平面 联结 现场检查 一级:圆滑过渡,曲线流畅; 二级:平顺联结,曲线基本流畅; 三级:联结不够平顺,有明显折线; 四级:联结不平顺,折

46、线突出 5 排水 现场检查,结合检测 质量标准:排水通畅,形状尺寸误差 为3cm,无附着物。 一级:符合质量标准; 二级: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三级:局部尺寸误差大,局部有附着 物; 四级:排水尺寸误差大,多处有附着 物 6 上堤马道 现场检查,结合检测 质量标准:马道宽度偏差为2cm,高 度偏差为2cm。 一级:符合质量标准; 二级: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三级:发现尺寸误差较大; 四级:多处马道尺寸误差大 22 7 堤顶附属设 施 现场检查 一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 等指标符合质量标准; 二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 等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三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 等指标

47、发现尺寸误差较大; 四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 等指标误差大 8 防汛备料堆 放 现场检查 一级:按规定位置备料,堆放整齐; 二级:按规定位置备料,堆放欠整齐; 三级:未按规定位置备料,堆放欠整 齐; 四级:备料任意堆放 9 草皮 现场检查 一级:草皮铺设(种植)均匀,全部 成活,无空白; 二级:草皮铺设(种植)均匀,成活 面积 90以上,无空白; 三级:草皮铺设(种植)基本均匀, 成活面积 70以上,有少量空白; 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 10 植树 现场检查 一级:植树排列整齐、美观,全部成 活,无空白; 二级:植树排列整齐,成活率 90以 上,无空白; 三级:植树排列基本整齐,成活率

48、 70以上,有少量空白; 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 11 砌体排列 现场检查 一级:砌体排列整齐、铺放均匀、平 整,无沉陷裂缝; 二级:砌体排列基本整齐、铺放均匀、 平整,局部有沉陷裂缝; 三级:砌体排列多处不够整齐、铺放 均匀、平整,局部有沉陷裂缝; 四级:砌体排列不整齐、不平整,多 处有裂缝 12 砌缝 现场检查 一级:勾缝宽度均匀,砂浆填塞平整; 二级:勾缝宽度局部不够均匀,砂浆 填塞基本平整; 三级:勾缝宽度多处不均匀,砂浆填 塞不够平整; 四级:勾缝宽度不均匀,砂浆填塞粗 糙不平 注:项次 9 草皮、10 植树质量标准中的“空白”,指漏栽(种)面积。 23 附录 A.4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4.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4.1-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 量评定标准见表 A.4.1-2。 A.4.2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4.2-1。引水(渠道) 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 A.4.2-2。 A.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按本规程 4.3.7 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 A.2.3 的规定进行。 A.4.4 工程 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4 表 A.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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