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 号)、江 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 号)有 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2014111 号) 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 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
2、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 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2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 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
3、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 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 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 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 化管
4、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 信息。 3 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 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 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 3 月、
5、7 月、11 月 不少于 3 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 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成立由施工总承包 及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 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 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 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2017)等开展安 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附件)。 4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省标化星 级工地”的项
6、目,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 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 目,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 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应当不定 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 应当纳入项目自
7、评材料。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 县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及考评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 项目,在形象进度达到 60%及以上时,施工企业组织项目部应 及时将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星级工地申请表(附件)报送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 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规定项检查无不符合项, 5 检查项符合率在 80%及以上的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要求,可 以在建议名额范围内推荐为“省标化星级
8、工地”目标项目。 第十三条 对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的的项目,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及时在建议 名额范围中取消。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 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 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
9、GJ32/J203- 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 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2017)和江苏 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 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 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6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10、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 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 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标准化星级工地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其中优良 项目分设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星级为“省标化星级工 地”最高等级。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 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 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1、: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项目部组 织 1 次);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7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2 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 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 境问
12、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 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设区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省准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项目,在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组织现场复核中,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 80%,或者规定 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8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申报 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进行现场复核,规定项无不合格项, 总体符合率(检查项、加分项之
13、和)达到 95%及以上的可以评 定为省标准化“三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 90%及以上 95% 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二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 80%及以上 90%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一星级”工地。其 中,“二星级”、“三星级”工地除符合率达到要求外,加分 项应不少于 5 项。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 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 的工程项目名单,公示 7 个工作日。每年 1 月底、7 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半年的项目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项目名 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 项目所在地项目
14、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 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进苏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章 企业自评和考评 9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 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 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年度自评表(附件),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
15、见。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工作,指导监督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 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 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管理制度; 10
16、(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 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 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 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作进行评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
17、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评定结果 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对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 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 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11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不合格率超过 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项目考评不合格 数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
18、比);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 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 1 月对上一年度本省行 政区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 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大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 10%的企 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 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 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 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并于每年 1 月底 前, 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
19、工企业名 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 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 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 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 企业,住
20、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复核其安全生 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 验。核验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网站上将该企业 的考
21、核等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13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 企业及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 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 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优良或取得 “省标化星级工地”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取消星级等级,并对有关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
22、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4 附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地址 所属区县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联 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联 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联 系电话 工程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管理目 标 优良 合格 自评时间 项目自评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23、等进行自评,自评相关资料附后。 15 附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地址 所属区县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目 标 优 良 江 苏 省 标 准 化 星 级 工 地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上级意见(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初评意见: 办理人: 年 月 日 备注: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16 附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
24、程规模 工程地址 所属区县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优良 合格 标准化执行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工程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基 本情况 奖惩情况 所提交自评材料目录: 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2、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 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4、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5、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6、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
25、事故及企 业处理情况(未发生事故单位可不提交) ;7、其他。 工程项目自评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年 年 月 日 备注:请将自评材料目录下内容附后。 17 附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受监编号: ) (施工单位) : 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 在 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达到 星级水平。 (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 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及责任单位: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考评
26、主体、施工企业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各一份。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许可证编 号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编号专业分包单位 一 项目负责人 18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 (年月至年月,年 周 期)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材料附后。 企 业 名 称 企业考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有效时间 企业注册地址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时间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基本情况 一、标准化执行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企 业处理情况
27、施工企业自评结果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进行自评,企业此周期自评结果为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企业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19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材料附后。 企 业 名 称 企业考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有效时间 企业注册地址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时间 施工企安全生产标 准化基本情况 一、标准化执行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企 业处理情况 施工企业自评结果 近三年每年周期根据施工企业安全
28、生产评价 标准 (JGJ/T77)等进行自评,年周期自评结果分 别为: 、 、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企业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20 附件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 : 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 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 (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 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 现限你单位于 日前整改完毕。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考评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时间 21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