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健全完 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 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我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 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 一大”)事项决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 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讨 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2、遵循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决策流程和议 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 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等方 面的重大举措。 2.全单位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 工作重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 工作等重要规划和意见。 4.涉及全单位性的体制机制改革和重大制度制定调整。 5.领导班子的分工、科室及其人
3、员编制设置调整。 6.涉及全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科级领导干部选拔推荐、调整、交流、考核及奖惩。 2.干部职工工作岗位优化调整、交流、考核及奖惩。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北京海关各种荣誉人 选的推荐。 5.其它重要组织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实施、变更、终结。 2.其它重大项目安排情况。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内单项支出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房租水电 除外)的资金使用,房租、水电等已确定的项目除外。 2.其它大额度资金
4、使用情况。 三、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外,应由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 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1.领导班子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认真分析、拟定决策方案。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 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多个科室的问题,主办科室应当 主动协调和沟通,如有必要,可召开专题性会议进行研究,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 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 达领
5、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 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 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 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后要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在其他班子成 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 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6、。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 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 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对重大问题情况不清楚的,除在 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 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 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 4.对领导成员的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 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 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5.落实第三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领导班子“三重一大” 会议监督制度,各科室位负责
7、人视议题需要列席局领导班子 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 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 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 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 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 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 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报告,对未 完成事项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 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 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的情况 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对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 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 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 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