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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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 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 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 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公务员法、 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 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 定: 一、工作纪律 全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 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 提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

2、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 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迟到、早退 5 次算旷班 1 天。旷班连续超过 3 天或者 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 7 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基本合格)”等次;旷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 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 待遇;与父亲、

3、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 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 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1 次, 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 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 次的,可以两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 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4、 年的,年休假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的,年 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 以上的。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 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

5、定 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机关、各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 假不得在下一年使用。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 15 天,产后休息 83 天) 。难产或双生以 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 (2)女职工妊娠 3 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20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 给予产假 50 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 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 98 天产假 之

6、内或作病假处理。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 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 间,可以合并使用。 (5)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 7 天护理假。 (6)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 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

7、行疗养的可请病 假。 1、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 2 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 评为优秀。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相应延长。 (五)事假 1、除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 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 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 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六)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

8、(父母、配偶、子女)以 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35 天的 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假、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 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需本人书面申 请,逐级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科室人员由科室负责人 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科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 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 (含三天)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办领导

9、班子成员请假由办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外出或 年休期间由指定负责人代理职权)。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 制度,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 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按规 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班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理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 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 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 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 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 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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