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需向省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1 )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宗旨 和业务范围;(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 )开办资金和活动经 费的来源渠道;(5)承认我会章程,要求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6)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人姓名) ; 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拟定名称的文件; 3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应有 100 平方米,研究所应有 50 平方米) ;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6 个月内有效) ; 5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姓名、 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
2、(年龄不能超过 65 周岁)和主要负责人(年龄 不能超过 65 周岁,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 域正高级职称,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 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在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 7其他主要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 格)简介、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研究院 和研究中心须拥有 4 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 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3 名,研究所须拥有 2 名以上具有相关 学科领
3、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8章程草案(按照 广东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范本制定) ,凡 名称冠以“广东” 字样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如自愿在成立后加入省社 科联的,需在章程中载明; 9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成立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 (二)举办者、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前来陈述申办。 (三)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要派人现场勘查拟为住所。 (四)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举办者持省社科联的批准文件前往
4、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将印章式样、 银行帐号报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备案。 (七)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要把证书 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申请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民办非企业 单位专(兼)职人员备案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 级社科联备案。 二、申办变更 (一)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 和
5、变更事项) ,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 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 。法定代表人因 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 的文件。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1)变更我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参照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变更登记 程序 ; (2)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 (3)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4)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 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6、5)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 个 月内有效) 。 (6)涉及( 2) (3) (4) (5)项变更时需同时提交所在地市级社科 联对其变更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 (二)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需亲自前来 办理。 (三)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 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四)变更后,把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 件和相应的变更表格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 案。 三、修改章程 (一)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应载明 修改的理由) ,并附决定修改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
7、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 。法定代表人因 故不能签署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 件。 (二)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三)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 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四)修改后,把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社团 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 四、申办注销 (一)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发生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 ,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明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
8、、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 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省社科联配合有关机关指 导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其间,该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二)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 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省社科联将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三)注销手续完成后,被注销机构要将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 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 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 五、年度检查 (一)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活动报告 (应载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登记手续、按章开展活动、 人员和机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和财务报告(附资金平衡表 和资产负债表) 、本年度的计划及填写有关表格。省社科联自收到报 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年审年度 6 月 30 日之后成 立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免检。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