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定 ,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 由中央财政设立, 专项 用于 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 专项资金 的年度预算根据 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 使用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 专项资金 用
2、于 补助 地方的 ,适当向 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 分类和 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 分为中央本级 专项资金 和中央 对地方 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 ,按 照 开支范围 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 专项资金 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 保护补助费,中央 对地方 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 为中央财政对 各省 ( 区 、 市 ) 保护 补助费 。 2 第 六 条 组织管理费是 指组织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和管理工作 所发
3、生的 支出, 具体 包括 : 规划 编制 、 调查 研究、 宣传 出版、 培训 、 数据库建设 、 咨询 支出 等 。 第 七 条 保护补助费 是 指 补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国家级 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 调查、 记录 、 保存 、研究 、 传承 、 传播 等 保护 性 活动 发生 的 支出 。 具体 包括 : (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补助费, 主要补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相关 的 调查 研究 、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 、民俗活动 支出 等 。 (二) 国家级 代表性传承人 补助费 , 用于
4、补助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 传习活动 的支出 。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补助费 , 主要 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 的 调查 研究 、规划编制、 传习设施 租借或 修缮、 普及教育 、宣传 支出 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 的申报 、 审批 和拨付 第八 条 中央本级 专项资金 申报审批程序: 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 由文化部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报 财政部 审核 ,经 法定程序批准 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 。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 申请保护补助费 , 由 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 报财政部 , 同时 还应 当 于 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文化部
5、报送 申请材料 。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财政部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 的 有关规定 审核 后 下3 达 中央部门 。 第 九 条 中央 对地方 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 申报 审批 程序: 各省 ( 区 、 市 ) 申请 保护补助费 , 应当 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 地方各级 财政 和 文化主管 部门 逐级申报 。 省级 财政和 文化 主管 部门 进行审核汇总 后, 于 每 年 10 月 31日前 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 下一年度资金 申请 。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其中 ,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费由省级财政 和 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
6、和 文化部 。 文化部对 申 请材料 进行 审核 后 ,提出 专项资金 补助 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 审核后 会同 文化部下达 省级财政 和 文化主管部门 。 第十条 专项资金 预算 下达 后,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拨付。 第四 章 专项资金 的 管理 、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 )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 三 ) 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 四 ) 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 十 二 条 专项资金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 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 调整 的,
7、 应当 按本办 法规定的申报程序 报财政部 审批 。 第 十 三 条 用 专项资金 购置的固定资产应 当 按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 十 四 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 当 按照 国家 政府采4 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 五 条 项目 结 转 结余按照 财政部 有关规定使用。 第 十六 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 主管 部门 负责组织 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 和 财政部 备案。财政部 和 文化部可 视情况 组织复查。 第 十 七 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
8、托有关机构进行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 十 八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政部和文化部 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暂停 核批 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 专项资金等处 理 ,并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 的责任: (一 )弄虚作假 申报 专项资金 的; (二 )擅自 变更 项 目 实施 内容的; (三 )截留、挪用和挤占 专项资金 的; (四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 停拨 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 五 章
9、 附则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 文化部2006 年 7 月 13 日印发的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0671 号) 同时废止 。 附件 : 1. 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 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5 表性项目 补助费 申报汇总表 3.国家 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 补助费申报书 4.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 书 5.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申 报书 6 附件 1: 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国家级非
10、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2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3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 合计 注:此 申报 汇总 表由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 汇总 填报。 7 附件 2: 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补助费 申报汇总表 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录项目请在项目名称前用“”标明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资金申报单位 金额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合计 注:此 申报 汇总 表由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 汇总 填报。 8 附件 3: 国家 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 补助费申报书 申报 单位公章 : 申报补助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申报 单位 具备 资质 补助 申请 理由 补助 资金 使用 内容 年度 目标及预期效益 9 资金总额 资金使用年度 申请 金额(万元)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支出内容明细 金额 (万元) 合 计 预算测算依据及说明 注: 此申报表由申报单位填报 。 10 附件 4: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补助 费申报 书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合 计 已去世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去世时间 注: 此 申报书 由 省级财政和 文化主管部门 汇总 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