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71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7 185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按照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发 2017 743 号)、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 求的通知(渝建发 2018 16 号)组织设计、建设并评审合格,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项目。
2、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预评价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竣工评价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装配 式建筑评价审查、技术指导、推广宣传、培训交流和动态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
3、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拟建或在建的居住建筑或办公、科研、文教、商业、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周期不宜超过 2 年; (二)项目应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 (三)应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 申请 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准备 申请单位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提交评审材料,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在 5 个工作
4、日内完成评审材料审查,经核实达到评审要求后,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在评审专家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 评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评审专家按照重 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竣工评价应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评审专家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4 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 5-7 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评审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
5、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于评审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表及相关资 料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公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评审报告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对于通过 “预评价 ”
6、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 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以及技术落实情况。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围护墙体、机电管线和内装施工过程中,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与技术指导,并于检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检查意见进行完善并书面回5 复。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 (一)预评价通过,竣工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 (三)拒绝按照预评价或中期检查整改意见组 织实施的; (四)逾期未提出竣工评价或拒绝进
7、行竣工评价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审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 1: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 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7 说 明 1 申报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
8、字体填报、 A4 纸打印,一式三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 申报材料清单附后。 3 申报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一致。 4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部品 构件生产单位均指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的单位;未确定的可填写 “无 ”。 5项目起止时间应按照 “年月日 ”的顺序填写,例如 “2017 年 9 月5 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 6进度计划安排中 “阶段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准备,项目招标等。( 3)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结构、装饰、
9、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 4)竣工验收阶段。 7. 申请项目为区县管项目的,申报前应报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审查,由区县城乡建委出具推荐意见。 8. 请严格按照本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8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筑类型 居建 公建 其他 (选项打,下同) 2、申报类型 预评价 竣工评价 3、占地面积 万 m2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万 m2 4、建筑结构类型 5、项目规模 共 幢 共 万 m2 6、项目管辖权限 市级监管项目 区县监管项目 7、项目所在地 8、项目总投资 9、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是
10、 否 10、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是 否 11、是否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是 否 12、装配率(不得低于 50) 主体结构指标得分 (不得低于 20 分) 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得分 (不得低于 10 分) 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得分 13、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9 14、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5、设计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6、施工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7、监理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
11、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8、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注:多加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可附页 10 二、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阶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设计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三、评价内容简介 1、 主体结构评价 (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部件以及梁、板、楼 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部件应用预制构件或采用高精度模板技术应用情况 ) 11 2、 围护墙和内隔墙评价 (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内隔墙非砌筑,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等技术应用情况 ) 3、 装修和设备管线评价 ( 全装修、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等技术应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