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单位.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425576 上传时间:2018-10-04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0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海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单位.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宁海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单位.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宁海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单位.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宁海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单位.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宁海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单位.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单位 资格入围(增补)招标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ZGZB-NHCG2017073 项目名称: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单位资格入围(增补)招标项目 招标 单位 :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 招标 公告 . 1 第二章 招标需求 . 3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14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 1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5 - 1 -0 第一章 公开招标 招标 公告 现 就 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单位

2、资格 入围(增补)招标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ZGZB-NHCG2017073 三、 招标 方式:公开招标 四、 招标 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 内容 主要技术规格 服务期限 增补入围单位 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单位资格入围(增补)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3 年 ( 2017年 9月 1 日 至 2020年 8月 31 日)。 4 家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 财政部门 颁发 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或者住建部门颁发 的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 。 3、在宁海县有固定 经营场所( 投标单位在宁海

3、有自有产权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必须与本公司名称一致;投标单位在宁海有只有租赁房的,以县住建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租赁权证为准。 ) 4、具有 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 名及以上 ,且具有相关注册师资格证书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 2017 年 6、 7、 8 月份工资及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 。 5、上述 1、 2 条涉及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做入投标文件中 ; 3、 4 两项涉及到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人员证书及社保复印件加盖公章做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另外装袋开标时提供,复印件和原件 缺一不可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的, 作无效标处理。 六、招标文件

4、获取方式 : 1、 购买 招标 文件时间: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 00-11: 00,下午 13: 30-16: 30。 2、购买 招标 文件地点: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县兴工二路 29 号 3 楼)。 3、 招标 文件售价: 招标 文件售价 300 元人民币 /份, 招标 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付 50 元人民币邮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 招标 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购 买时应出示的资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

5、 2)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 2 -0 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招标人认可的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 2017 年 12 月 04 日 16: 30 前确认 入账,未在上述时间内确认入账的投标人将被拒绝。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 2017 年 12 月 06日 14: 00 时 (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 金水东路 5 号五楼,具体详见现场电子屏幕)开标室 。 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直

6、接递交至开标地点。没有购买 招标 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不接受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接受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 本次招标将于 2017 年 12月 06 日 14:00 时 (北京时间)在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号五楼,具体详见现场电子屏幕)开标室 ,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十、其他事项: 行 贿犯罪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 1) 投标人须提供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检察机

7、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扫描件,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告知函”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查询预约电话: 0574-83555104。 ( 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在以开标当天统一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 http:/ 十一、业务咨询: 招 标 人: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海县兴工二路 29 号 3 楼 ) 联 系 人:鲍建锋 联系电话: 0574-8

8、3556096 - 3 -0 第二章 招标需求 招标 编号: 2017NBHSWT059( NBZX-20170111G) 招标 单位名称: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一、招标内容 项目名称 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资产评估单位资格入围(增补)招标项目 招标 内容 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资产评估单位 二、 商务要求 1、委托评估期限和合同签订:委托评估期限为 3 年 ( 2017 年 9 月 1 日 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2、 服务期 内 评估服务费 收费标准 *2.1房屋出租评估费 收取标准 :入围单位收费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 序号 评估价 收取费用(最高限

9、价) 1 10 万以下的 2000 元 2 10(含) -30 万 4000 元 3 30(含) -60 万 6000 元 4 60(含) -100 万 8000 元 5 100 万以上 10000 元 *2.2房屋处置类收费 标准 不超过省 价服 2005 6 号 规定标准的 50%收取。 三、项目范围 宁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 四、招标技术要求 1、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内部管 理制度健全,执业规范; 2) 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2、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准则、职

10、业道德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的工作质量。 3、申请入围国有资产评估库中介机构应作出以下承诺: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 4 -0 2) 本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在评估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 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入围期间有关本机构资质条件、执业人员和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将及时报 县国资局、财政局 备案; 4) 受托后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独立按时完成评估工作,不无故放弃评估工作、擅自转让评估业务; 5) 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 5 -0

11、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 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单位资格入围(增补)招标项目 2 招标 内容: 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单位 *3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10000 元整 ;应按公开招标 招标 公告第七条规 定交纳。 4 现场踏勘: 不适用 。 5 答疑与澄清:投标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 招标 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 招标 单位提出书面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招标单位不专门组织答疑;如有答疑,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书面

12、形式送达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将于投标截止日期 3 天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 6 投标文件组成:正本各 1 份;副本各 4份。 *7 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 12 月 06 日 14:00 时; 投标截止地点: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号五楼,具体详见现场电子屏幕)开标室 。 *8 开标时间: 2017 年 12 月 06 日 14:00 时; 开标地点: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号五楼,具体详见现场电子屏幕)开标室 。 9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第四章 10 评标结果公示

13、:评标结束后,经 招标 单位确认,评标结果公示于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11 预中标公告:无 12 投标保证金退还( 不计息): 1、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 招标 人签订合同后,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合同鉴证后退还。在办理具体退还手续时,由中标供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合同复印件。 13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14 履约保证金:无 *15 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 - 6 -0 16 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单位。 - 7 -0 一 、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 宁海县公有

14、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单位资格入围(增补)招标项目 的招标、投标、评 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 招标采购单位招标 采购 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招标单位。 2.“ 投标人 ” 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3.“服务 ”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承担的宁海县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 评估服务。 4.“ 项目 ” 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 招标 人 提供的服务。 5.“ 书面形式 ” 包括信函、传真、电报 、在规定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公告 等。 6.“*”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三)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5、 (四)投标委托 投标 人 代表须携带 有效 身份证 件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 可 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四部分)。 (五)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 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 )。 *(六)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 转包与分包 本项目不允 许 转包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或转让。 *(八)特别说明: 1.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

16、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 ,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 ,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之规定双倍赔偿 招标 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九)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 或 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 -0 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2.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

17、面形式 并提交质疑、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 或 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 二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公开招标 公告 2.招标 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及 评分 标准 5.合同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 招标文件 的 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

18、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 招标 招标 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时,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在规定信息发布网站上通知所有招标文件受收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将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三日内告知所有招标文件受收人。 2. 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和注明日期。 3. 没有提出异议且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附件,投标人代表非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 章,原件备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