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电气部分第三章习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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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电气部分习题解答第三章 导体的发热和电动力3-1研究导体和电气设备的发热有何意义?长期发热和短时发热各有何特点?答:电流将产生损耗,这些损耗都将转变成热量使电器设备的温度升高。发热对电气设备的影响:使绝缘材料性能降低;使金属材料的机械强度下降;使导体接触电阻增加。导体短路时,虽然持续时间不长,但短路电流很大,发热量仍然很多。这些热量在适时间内不容易散出,于是导体的温度迅速升高。同时,导体还受到电动力超过允许值,将使导体变形或损坏。由此可见,发热和电动力是电气设备运行中必须注意的问题。长期发热是由正常工作电流产生的;短时发热是由故障时的短路电流产生的。3-2为什么要规定导体和电气设备的发热

2、允许温度?短时发热允许温度和长期发热允许温度是否相同,为什么?答:导体连接部分和导体本身都存在电阻(产生功率损耗);周围金属部分产生磁场,形成涡流和磁滞损耗;绝缘材料在电场作用下产生损耗,如:值的测量载流导体的发热:长期发热:指正常工作电流引起的发热 短时发热:指短路电流引起的发热一 发热对绝缘的影响绝缘材料在温度和电场的作用下逐渐变化,变化的速度于使用的温度有关;二发热对导体接触部分的影响温度过高表面氧化电阻增大恶性循环三发热对机械强度的影响温度达到某一值退火机械强度设备变形如:长期发热70短期发热300长期发热70短期发热2003-3导体长期发热允许电流是根据什么确定的?提高允许电流应采取

3、哪些措施?答:是根据导体的稳定温升确定的。为了载流量,宜采用电阻率小的材料,如铝和铝合金等;导体的形状,在同样截面积的条件下,圆形导体的表面积较小,而矩形和槽形的表面积则较大。导体的布置应采用散热效果最最佳的方式。3-4为什么要计算导体短时发热最高温度?如何计算?答:载流导体短路时发热计算的目的在于确定短路时导体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所规定导体短路时发热允许温度。当满足这个条件时,则认为导体在短路时,是具有热稳定性的。计算方法如下:1)有已知的导体初始温度w;从相应的导体材料的曲线上查出Aw;2)将Aw和Qk值代入式:1/S2Qk=Ah-Aw求出Ah;3)由Ah再从曲线上查得h值。3-5等值时间的

4、意义是什么等值时间法适用于什么情况?答:等值时间法由于计算简单,并有一定精度,目前仍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曲线所示是根据容量为500MW以下的发电机,按短路电流周期分量衰减曲线的平均值制作的,用于更大容量的发电机,势必产生误差。这时,最好采用其它方法。3-6用实用计算法和等值时间法计算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热效应,各有何特点?答:用实用计算法中的电流是短路稳态电流,而等值时间法计算的电流是次暂态电流。3-7电动力对导体和电气设备的运行有何影响?答:电气设备在正常状态下,由于流过导体的工作电流相对较小,相应的电动力较小,因而不易为人们所察觉。而在短路时,特别是短路冲击电流流过时,电动力可达到很大的数值,当

5、载流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机械强度不够时,将会产生变形或损坏。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必须研究短路冲击电流产生的电动力的大小和特征,以便选用适当强度的导体和电气设备,保证足够的动稳定性。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短路电流的措施。3-8三相平行导体发生三相短路时最大电动力出现在哪一相上,试加以解释。答:三相平等导体发生三相短路时最大电动力出现在中间相B相上,因为三相短路时,B相冲击电流最大。3-9导体的动态应力系数的含义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考虑动态应力?答:动态应力系数为动态应力与静态应力的比值,导体发生振动时,在导体内部会产生动态应力,对于动态应力的考虑,一般是采用修正静态计算法,即在最大电动力Fmax上

6、乘以动态应力系统数,以求得实际动态过程中的动态应力的最大值。3-10大电流母线为什么常采用分相封闭母线?分相封闭母线的外壳有何作用?答:大电流母线采用分相封闭母线是由于:1)运行可靠性高,因母线置于外壳内,能防止相间短路,且外壳多点接地,可保障人体接人体接触时的安全。2)短路时母线相间电动力大大降低,由于外壳涡流的屏蔽作用,使壳内的磁场减弱,对减小短路时的电动力有明显的效果;3)壳外磁场也因外壳电流的屏蔽作用而减弱,可较好改善母线附近的钢构发热;4)安装的维护工作量小。3-11怎样才能减少大电流母线附近钢构的发热?答:减小大电流母线附近的钢构发热的措施:1)加大钢构和导体间的距离,使布磁场强度

7、减弱,因而可降低涡流和磁滞损耗;2)断开钢构回路,并加装绝缘垫,消除环流;3)采用电磁屏蔽;4)采用分相封闭母线。3-12设发电机容量为10万kW,发电机回路最大持续工作电流Imax=6791A,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max = 5200h,三相导体水平布置,相间距离a = 0.70m,发电机出线上短路时间tk = 0.2s,短路电流 = 36.0kA,Itk/2 = 28.0kA,Itk = 24.0kA,周围环境温度+35。试选择发电机引出导线。- 2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8、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

9、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

10、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

11、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

12、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13、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4、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5、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16、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17、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

18、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

19、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

20、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

21、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

22、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

23、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

24、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

25、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

26、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27、;(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

28、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

29、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

30、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

31、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

32、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33、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

34、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煤炭生

35、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

36、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

37、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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