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保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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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权益,保障本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本行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职责。第三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行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和信息、营销方案、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除按照

2、*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的数据外,本行认为不宜公开的经营数据等。第四条 本行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第五条 本行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六条 各级机构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完善保密管理。第七条 本行全体员工应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密观念,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八条 本行的保密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即以总行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当地党政保密机关的指导。总行设立保密委员会,支

3、行成立相应的保密委员会。第九条 各级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或综合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委员会委员。各级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总行办公室及各支行综合部,履行本级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第十条 各部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每个部室确定一名保密员,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一) 在总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二) 研究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工作计划;研究决定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本行的保密

4、工作。(三) 承担保密管理工作以及保密要害部室和要害岗位的管理;调查处理重大失、泄密事件。(四) 负责重要涉密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的保密工作。(五)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六) 向上级报告有关保密工作的情况。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 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 组织修订、完善本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三) 组织实施失、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四) 组织实施重要涉密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的保密工作。(五) 负责涉密系统密码、密钥保管以及涉密载体的管理

5、。(六) 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保密员的职责:负责涉密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本部室员工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对经手、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数据负有直接保管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涉密人员、涉密岗位及涉密事项由其所属部室负责管理,各级保密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第三章 密级与期限第十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密事项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秘密等级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对系统外的涉密事项,依照来文单位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对有关来文的答复、批复等函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第十七条 对系统内的涉密事项,根据涉密内容的影响范围,划分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八条 系统

6、内的涉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其范围包括:(一) 绝密级1. 泄露会造成全国性金融危机或金融秩序混乱的;2. 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工作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3. 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4. 泄露会使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措施无法实施的。(二) 机密级1. 泄露会影响较大区域正常金融秩序的; 2. 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工作遭受严重损害的;3. 泄露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 泄露会对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严重干扰的。(三)秘密级1. 泄露会给金融市场正常运行

7、带来不利影响的;2. 泄露会使银行业信誉遭受损害的;3. 泄露会对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4. 泄露会使银行业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失效的;5. 泄露会对国家金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干扰或不利影响的。第十九条 系统内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第二十条 系统内的涉密事项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根据涉密事项的重要程度、知悉范围和泄露会使本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将密级划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个等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核心商业秘密是本行秘密的重要部分,一旦泄露会使本行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普通商业秘密是本行的一

8、般秘密,一旦泄漏会使本行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划分本行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一)核心商业秘密1. 本行尚未公开的改革方案、业务发展决策、投融资决策、重大金融交易方案相关内容;2. 尚未披露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重大事项、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重要事项变更公告;3. 本行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4.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等内部会议资料; 5. 本行安全保卫制度、操作细节、银行业务使用的密押、编制方案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6. 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

9、、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7. 本行人事信息及员工薪酬信息;8. 本行重大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及表述内容;9. 新产品研发方案以及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记录和数据;10. 技术方案、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目标码、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等技术文档。11. 其他一经泄露会对本行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二)普通商业秘密1. 本行日常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2. 本行一般性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及表述内容;3. 本行产品销售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市场营销计划、财务资料、业务分析研究成果等经营资料;4. 其他一经泄露会对本行安全和利益造

10、成损害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本行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部室拟定,分管领导审批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分别不超过30年、20年、10年,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应直接标明“长期”,不得变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算。1年(含1年)以上的,以年计算。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公布前”。第二十四条 本行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第四章 保密守则第二十五条 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以下保密守则:(一

11、) 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与本行签订保密协议。(二)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三) 不擅自复制、摘抄、留存、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四) 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五) 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六) 不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涉密事项。(七) 不在非涉密办公网络和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设备上传输、储存、处理涉密信息。(八)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九)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十) 不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

12、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十一) 不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十二) 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十三)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十四) 不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十五)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涉密事项。(十六) 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涉密事项。(十七)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经贸等活动中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第五章 涉密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

13、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包括各类涉密纸质文件、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闪存盘、录音带、录像带等。第二十七条 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国家秘密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环节,建立健全涉密载体管理各种登记簿,并认真作好记载。第二十九条 国家秘密涉密文件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 国家秘密涉密文件的产生由拟稿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定密等级和发送范围,交部室负责人核定

14、,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把关。(二) 国家秘密涉密文件必须指定专人打、校、印,并尽可能减少涉及人员。(三) 制作国家秘密涉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四) 国家秘密涉密文件制作完成后,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文草稿、修改稿以及清样,除必须存档的以外,均应及时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销毁,不得自行留存,以免造成散失。(五) 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委、市政府及其他市级以上机关印发的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摘抄。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印的,应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报经本行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填写涉密文件复印登记表,交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翻印、

15、复印。(六) 复制涉密、汇编国家秘密涉密文件、资料,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七) 涉密文件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第三十条 一切发出、收进和内部流转的涉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必须做到借阅有登记、交接有手续,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不得横传,以免因手续不清造成散失。第三十一条 不准私人保存涉密文件、资料。参加或出席上级或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回单位后应及时送办公室登记编号,确保不漏收、漏编。第三十二条 涉密载体寄送时必须密封,并在封皮上标注密级。寄发外地时,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

16、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不得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前往寄发。涉密载体交接时应有签收手续。第三十三条 办理涉密载体交换的人员必须遵循直来直去的原则,不准兼办其他事务,不准携带涉密载体进入公共场所,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不准擅自拆阅涉密文件。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实行两人护送制。第三十四条 涉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场所阅读,不得带至宿舍、公共场所或其他不适宜的地方。第三十五条 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载体锁进抽屉或文件柜内;下班时应将办公室和装文件的抽屉箱、柜全部锁好。绝密级公文、电报、报表、档案等资料,应锁进保险柜或铁柜内妥善保管。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原则上不得随身携带涉密

17、文件,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携带时,必须经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两人以上同行。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记录的涉密事项,必须记入保密笔记本或专用笔记本,保密笔记本和专用笔记本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已无保存价值的保密笔记本,应送办公室统一销毁。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九条 非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将自己使用或保管的文件资料清理登记,办妥移交手续。第四十条 本行未公开发行的报刊、内部资料,已办结或已过时且不在归档范围内的文件,应当清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严禁将文件

18、和内部资料当作废纸出售或任意丢抛。第四十一条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本行有关办法规定及时归档。第四十三条 向档案室调阅涉密文件资料,应由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第四十四条 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数据,必须经保密委员会领导审查批准。凡属涉密事项、数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宣传报道。第四十五条 凡涉外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 向来宾介绍情况,要事先作好准备,统一口径。凡不许对外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得泄露。不得擅自将涉密和内部文件、资料等带入涉外活动场所。(二) 向来宾展示、

19、赠送资料,事前必须经行领导审查同意。(三) 在涉外活动中,如发生泄密事件,必须立即向总行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各级涉密人员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第四十八条 凡是规划和建设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必须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技术设施,并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凡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网络不得传输涉密信息。第四十九条 本行存储或曾经存储过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或其它外部

20、网络连接。对因工作需要配置的涉密计算机通讯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单机使用。对确因工作原因需与其它网络连接的,需对本站点涉密资料、数据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第六章 保密检查及奖惩第五十条 各级保密委员会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涉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管理情况,以及涉密人员管理、履职情况等。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应开展保密隐患排查,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保密防范工作。第五十一条 对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失泄密事件未

21、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进行适当处理不放过;对失泄密漏洞未采取措施不放过;本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五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奖励或表扬:(一) 在危急情况下,不顾艰险,坚守秘密的;(二) 对非法利用、出卖、盗窃国家秘密的事件,能及时检举破获的;(三) 发现失密、泄密事件,能及时补救的;(四) 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并带动他人保守秘密,有显著成绩的。第五十三条 对于泄露、遗失党和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外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4)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厅字200058号)(5)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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