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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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本联社” )、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 (市 )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安溪 县 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 住 所:安溪县建安大道农村信用社大厦 邮政编码: 362400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

2、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

3、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 社员 、 社员 与 社员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4、 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 )从事同业拆借; (三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四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五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七 )从事银行卡业务; (八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十五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和

5、中国共产党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 第十六条 本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七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联社贯彻执行;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6、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 (三 )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 )履行本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 )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事业; (六 )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 )研究其他应由本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 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 )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

7、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 )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 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 )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

8、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十九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1,769,376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本联社 股权的性质 均为投资股,实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 股和法人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258,192,404股,占股本总额的 49.48%,其中:本联社职工股 87,985,788股,占股本总额的 16.86%;法人股 263,576,972 股,占股本总额的 50.

9、52%。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 非金融机构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 社员 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 5%以下的,应自取得相应股权 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 二十三 条 本联社法人 社员 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 福建省聚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安溪县二环路德苑科技园 3622.65 6.94 上海豪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区浦仓路 485

10、 号 510-Y 3259.95 6.25 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吕凤村吕凤煤 矿 3259.95 6.25 福建安溪集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安溪县吾都工业区 2819.60 5.40 厦门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 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 号新港广场 C 座 01-03 室 2091.05 4.01 福建省安溪县福前立峰水电站 (普通合伙) 安溪县福前农场坑仔口 1523.11 2.92 厦门民力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 409 号904 室 1303.98 2.50 福建省安溪开盛矿业有限公司 安溪凤城龙湖新华书店 101 室 813.91 1.56 安溪中汇商

11、贸有限公司 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 369 号 401 室 760.87 1.46 安溪县英发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安溪县城厢镇同美开发区 714.32 1.37 合 计 20169.39 38.66 本联社自然人 社员 持股比例 前十名名单: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 吕永平 (新员工持股会会长) 安溪县城厢镇后安信用社宿舍楼 424.22 0.81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 李秀莲 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 210 号 327.29 0.63 张美桔 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 180 号 203.69 0.39 吴一帅 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 2 号 202.8

12、7 0.39 黄子仲 安溪县凤城镇云顶一巷 19 号 194.40 0.37 林元顺 安溪县凤城清津巷 5 号 185.46 0.36 苏少民 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城南二巷 12 号 181.13 0.35 黄德义 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 317 号 401 室 181.13 0.35 孙荣州 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狮渊南路 36 号 181.13 0.35 李志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阁里 181.13 0.35 合 计 2262.46 4.34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 社员 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置备 社员 名册, 社员 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

13、 )社员 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社员 所持股份数; (三 )社员 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 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社员 股权的质押情况 。 第二十六条 社员 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 社员 持介绍信、自然人 社员 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 社员 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 社员 派送红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 社员 因对 社员 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 社员 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

15、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社员 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由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 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告。 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银行业监督管理

16、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 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质押本联社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 50时,对其在社员代表大会和派出理、监事在理、监事会上的表决权将进行限制。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 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社员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 社员 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

17、条件。 社员 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 社员 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 、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 )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 ; (七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 )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依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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