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变动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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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变动对比(1)2015-04-27 17:14:44 | 来源:包谷网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并变动了多项新的法规条款。为了使广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以及所有涉及食品行业工作的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新版食安法,

2、能更清楚新增与变动,更严谨、更科学地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包谷网资讯频道将分期就2015年的新食品安全法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版之间的变动差别进行列举对比与解读,以便诸位快速阅读与理解。本次为整体新增变化和第一章新增变化部分,更多变动对比解读,请关注包谷网资讯频道。一 整体新增变化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在2009版食品安全法的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条款下,增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 特殊食品二 第一章新增变化以下左侧为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内容,右侧为2015年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2.1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3、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4、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二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由“流通”改为“销售”。2 增加第(五)款。3 增加“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2.2 第三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5、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2增加第三条款。2.3 第四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

6、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四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增加

7、“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款2 删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增加“风险监测”3 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由“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2.4 第五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

8、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五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提出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9、的要求。删除“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款。2 增加“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款。2.5 第六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10、,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六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款。2 删除“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11、增加“和其他有关部门”。2.6 第七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七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增加“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督促”。增加“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款。2.7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13、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八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款。2 增加“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款。2.8 第九条第八条 国家鼓

14、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

15、实、公正。第九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增加“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款。2.9 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把“食品生产经营中”改为“食品安全”把“有权”改为“依法”。2 增加“第十三条”。本次为整体新增变化和第一章新增变化部分,更多变动对比解读,请关注包谷网资讯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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