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宾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操作指南 宾阳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6 年 6 月 2 目 录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1 2.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3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9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12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15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17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19 10.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
2、告知书 22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23 1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27 1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29 3 1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31 1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33 1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35 1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变更 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38 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 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41 1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3、构筑物所有权 注销 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44 20.地役权首次登记一次性 告知书 47 21. 地役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49 22. 地役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1 23. 地役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3 24. 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5 25. 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8 26. 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60 27. 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62 28. 预告登记的设立一次性告知书 64 29. 预告登记的变更一次性告知书 66 4 30. 预告登记的转移一次性告知书 68 31. 预告登记的注销一次性告知书 70 32. 依申请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2 33
4、. 依职权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4 34. 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6 35. 注销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8 36. 查封登记一次 性告知书 80 37. 注销查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82 5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
5、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 五 、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 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 六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
6、桂财综 2007 54 号 : 10.00 元 /宗 。 七 、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八 、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0771-5929030 2.投诉电话: 0771-5929032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 服务窗口对申请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中心扫描录入初审、复核、核定、登簿 缮 证 7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农民集体 之 间互换土地的 ; 2.土地调
7、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
8、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8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 协议 ; (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 2007 54 号: 10.
9、00 元 /宗 。 七、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八 、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0771-5929030 2.投诉电话: 0771-5929032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 服务窗口对申请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中心扫描录入初审、复核、核定、登簿 缮 证 9 集体 土地 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 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 、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四 、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11、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 、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 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0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 2007 54 号: 10.00 元 /宗 。 七 、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八 、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0771-5929030 2.投诉电话: 0771-5929032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 服务窗口对申请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中心扫描录入初审、复核、核定、登 簿 缮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