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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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泊头 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开展 ,有效预防村级财务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村级社会稳定,根 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沾化县推行村级财务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沾政字【 2009】 37号) 文件规定,结合我镇 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财务实行“代理制” 。 实 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 主要内容是“两取消、三不变、一统一”,即:取消各村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取消村会计、出纳岗位;在村级资金所有权 、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资金全部存入镇 农村财务集中

2、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所设立的账户上; 核算中心 对各村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财务实行“代理制”的基本原则: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确保村集体资金不被平调;使用权不变,确保村集体资金不被挪用和侵占;财务审批权不变,由镇政府负责监督把关。 第四条:设立 泊头 镇农村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兼任核算中心主任;村级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村的报账业务,报账员由 主要负责人 或村民代-2- 表会议推荐,经上级业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取得任职资格证后由镇政府聘任,聘期三年,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核算中心的双重管理监督。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

3、意调换。 村 支部书记 和 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年度收支计划),年初按照有关规定,本着 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编制全年收入、支出、分配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村级办公经费要厉行节约,主要办公用品实行按计划统一招标采购,禁止不顾实际需求盲目花钱。 第六条:核算中心督导 各村建立“五 账 ”即:现金账、收支明细账、往来 账 、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按要求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 账 册科目,由专人登记核算。及时处理会计事务,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会计报表一式 三 份, 一份报核算中心主任、 一份 经村负责人审阅签字后 随其他会计资料存档备查,一份由村报账员 留 存。 第七条:规范 报账程序、审批程序和财务收支审核 (见附件 1) 。 (一) 报账制度。村报账员必须每月 4日前到 核算中心报 上月 收 支账目 ,核算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分工 (见附件 4) ,分别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审核,合格后加盖复核人和核算中心印章方可入账。对签字不全或其他不合理的财务收支,-3- 核算中心有权否决,不予入账。 管区书记、 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由于把关不严 造成虚 假单据 列支的, 由相关人 员 负责追回 , 追回不到位的,由 管区书记 、核算中心工作人员

5、各负 一半 责任垫付 。 当月无收支业务的村,必须写出“本月无收支证明”,村 支部 书记、主任签字后报核算中心备案,当月收支必须当月入账,不允许出现隔月的开支单据,一经发现,由核算中心责令村抽回单据,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审批程序。各村财务事项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并签字, 交村民主理财小组 集体审核。 村民主理财小组 要对开支的用途及票据的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同意后,加盖 村民主理财小组 印章,经村支部书记、主任签字 后 ,报包村干部 审核签字,报管区书记 审批 。管区书记 、包村干部 要对每一张收支单据认真审核,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

6、是,发现不正常、不合理、不规范或弄虚作假的收支一律不予审批。管区书记 审核 通过后,村报账员持有效单据到核算中心入账,核算中心工作人员 和核算中心主任再 审核把关 后入账 。 ( 三 ) 财务收支审核。重点是审核收支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一是政策性审核,审核财务收支是否 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和 收 支标准。二是技术性审核,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来凭证必须规范合法,必须盖有提供凭证单位公章,日期、购物名称、数量、-4- 单价、金额、收款人一并填写齐全,金额必须有大写(例如工程队的正式收据、税票等);确实不能索取到合法规范

7、原始凭证 的 ,可用 省 统一印制的 专用付据自制凭证,但自制凭证必须按以上内容要求填制,绝对不能用白条收支;借款凭证必须附借款申请书;基本建设支出,必须附合同书或经有关部门审计的决算书。 1、 村零工支出单据需 写清事由、出工人姓名、联系方式、报酬及经办人签字并附有用工明细 表 ,用工情况必须每月随财务一起公开。 村级购买 10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注明购买地点及收款人的联系方式。 2、凡是村提款分配到户的资金 (如地上附着物赔偿、占地补偿款及年终其他资金分配等 ),均由村提供分配到户的明细表,核算中心见到明细表 再 拨付资金到村。村不得虚设资金使用项目提取现金,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处

8、理。 3、严格控制业务往来支出范围。为庆(典)贺、结婚、生子、乔迁、升学、当兵、调任、看望病人等 发生的费用 不得由村级财务列支;吊唁用品仅限于购买 花圈。 4、严格控制报刊订阅数量 。 各村除党委、政府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外,一律不允许公费征订其他报刊,如征订镇相关部门下发的上级刊物,须经党委政府批准,方可征订,否则由经办人自负。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 各村货币资金收入(包括承包费、租赁费、拆迁迁占补偿款、废旧资产处理、捐赠、上级补助、市场管理收入等资-5- 金)必须在业务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存入核算中心为其设立的账户上,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各级与村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必

9、须将拨付村的款项拨付到核算中心 代管 账户上,严禁村以现金形式直接提取。不得设置 账外账,不准私设小金库。 各村在收取集体经济收入时必须使用 省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准打白条,由报账员收取,其他村干部不得直接办理现金、存款业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村级日常经费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 1000人以下(含 1000人)的村 2000 元; 1000人以上 的村 3000 元 ; 每月记账结束账面现金数额超过备用金限额的,超出部分存入 核算中心代管 账户。 超出备用金支出,村提用资金,必须由该村报账员填写提款单,说明事由、用途和数额,村 支部 书记、主任签字, 5000 元(含5000

10、元)以下的经管区书记审 核 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 审批 ,到核算中心办理手续; 5000 元以上的由管区书记 和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后,报镇长审批,到核算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条:建立健全村级借款内控制度 。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 杜绝 随意 借款 。村集体应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不准擅自向私人或金融部门借款,不准因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而举债,如兴办公益事业等专项工程确需借债,由村委会填制借款申请表 (见附件 2) , 村 支部书记、主任签字,报管区书记 审核签字 并经镇分管领导 审批 后 办理。 第十一 条: 严格执行 费用限额制度。 -6- (一)租车费用 。 严格工作租车, 各村 因工作

11、 特殊 需 要租车的要注明用车事由、金额、车主、用车人等,报管区书记批准并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严禁租车私用 、 加油变项私用 报销 ,严禁 公款购车 。 (二)实行 工作餐限额。村应急工作加班用餐不能超过本村规定的限额( 见附 件 3) ,杜绝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机关干部之间相互公款宴请,严禁随意追加用餐费, 每人每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 30 元, 工作餐一律不准用酒。 如遇重大开发或建设事项招待开支须经 镇政府 和 管区 专项审批, 严格限定陪餐人数,客人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 3 人;客人 10 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不超过 30元 /人, 不准用酒、上烟

12、。 随即 据实结账,须详细写明事由,并由陪餐人员签字,列出消费明细。 事后向村民公开。 严禁私人招待公 款 报销,私自以村名义赊欠的饭费,一律个人负责。 ( 三 )电话费、车 票 等限额支出 。 报账要及时,如不能及时付款结算应列应付款,在每一报账期间 发生 的支出必须于当期列支 , 不按期列支由经办人自己承担。 第十二 条: 严格执行大型工程及公益事业预决算制度 。村级兴办 5000 元及以上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村委会 按 相关程序 提出申请,由 管区 协调 相关部门编制预算,项目完工后编制决算,经有关部门审计后作为结算依据,结转工程支出必须附 合法的决算书 及 合同书。 第十 三 条: 要

1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 账 。 建卡立档,按村-7-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核算,购建、变卖及报废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 四 条: 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 。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往来结算款项的清查,通过清查,分别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对银行对 账 单、编制“实物资产登记表”、“往来款项对 账 单”等进行核对,达到 账证相符、账账 相符 和账 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第十 五 条: 核算中心对各村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 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要分门别类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 六 条: 核算中心 工作 人

14、员及村报账员离职时, 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要结清 账 目,盘点好现金、实物,核对好往来及债权、债务 ,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一式三份, 核算中心存档。 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拒交 账 目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 十 七 条: 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 村民 主 理财的原则。建立由村民代表、党员参加的 村民 主 理财小组。 村民 主理财小组由 3人组成,设组长 1 人,成员 2 人,村“两委”成员不得兼任 村民 主 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 主 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 十 八 条: 村民 主 理财小组有权对财务制度

15、的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的实施情况及财务报表反映的数据进行质询和-8- 监督,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情况,监督村财务公开情况,有权逐级反映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人不得妨碍 村民 主 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 九 条: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所每年 分批次轮流 对村级财务收支账务 进行审计 。 村 支部书记、主任、报账员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 村民对村财务收支有异议的,由审计所对其重点审计。 第二十 条: 坚持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财务收 支情况每月公开一 次,公开底稿由核算中心统一打印,每月 5日前由管区负责公开,公开内容至少保留 5天。公开后镇党委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

16、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财务公开内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及群众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后,村民提出疑问,村干部要认真回答村民的质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一 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村 支部 书记、主任是村财务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管区书记做为第一责任人, 对辖区内所有村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领导责任 ; 经管站 作为村级财务管理部门, 对辖区 内所有村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 监管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镇政府责令限期 整改 外, 由镇纪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坐收坐支, 集体资金私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9- (二)涂改、伪造、变通、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三)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借债 ,以村集体名义举债从中牟利,盲目举债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 (五)实行限额管理的经费无正当理由超标的; (六)贪污、挪用、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 ( 七 )当月有发生 财务事项至 下 月 10 日 前 仍不到 核算中心报账的 ; ( 八 )打击报复审计、财务和检举人员的 。 本 制度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 管理 制度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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