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管理制度1、配置1.1 按照消防设计图纸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1.2 灭火器摆放在明显、便于取用位置,稳固安放。摆放点不影响安全疏散;且便于对灭火器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灭火器放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面向外,前方净空,外观清楚,无灰尘。灭火器上方用标示牌标示。1.3 各事业部将灭火器配置点做平面图,并上交安环部存档。1.4 需新增灭火器的,使用部门以工作联系单或领料单向安环部提出申请后配发灭火器。2、检查维护2.1 日常检查2.1.1安环部每季度对各部门灭火器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建立台账;平时安环部不定期对各部门灭火器进行抽
2、查。2.1.2各部门每月20日对本部门灭火器进行检查、统计,并按要求将检查结果上交安环部存档。2.2 年检安环部每年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日常检查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3 使用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允许在发生火灾时灭火使用或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使用或挪做它用。4 更换4.1对有问题或使用过的灭火器,交旧领新,及时更换合格的灭火器。4.2 对有故障的灭火器,安环部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4.3 灭火器达到报废条件的,必须按程序核准后报废,不得擅自丢弃。5 台账安环部及各事业部
3、建立灭火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表、维修记录表、培训记录等档案,并存档。档案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记录保存三年。6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考核。附件一:灭火器报废条件附件二:灭火器统计台账附件三:灭火器检查记录表附件四:灭火器现场位置平面图附件一:灭火器报废条件1.灭火器无论是否使用过,凡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灭火器报废年限: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干粉灭火器 8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
4、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4.机构不合理的必须报废;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7.公安部或各省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附件二:灭火器统计台账灭 火 器 统 计 台 账序号部门岗位具体位置类别型号数量配置日期使用日期更换日期检验日期责任人统计: 审核: 日期:附件三:灭火器检查记录表灭 火 器 检 查 记 录 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方式考核奖励备注1安全插销、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2保险绳扣有无断裂、损坏3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4压力表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5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缺陷6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7喷嘴; 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8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9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10使用、维修年限无论是否使用过,从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筒体上应标有生产日期)11其它检查: 审核: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