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一章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二、血液制品的选择夺适;年龄较大的儿童,应当尽量选择多种亚型相配,根
2、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第二章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
3、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
4、等。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4、 临床用血分级管理。(1)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1、来源的管理。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
5、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2、应用的管理。(1)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2)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二、落实与督查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6、(简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血液制品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品的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输血科(血库)医疗技术人员与护理人员血液制品知识调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品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