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摘要: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显得尤为重要,它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核心思想。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如果法治不健全,市场经济将成无序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法治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经济自由、平等和竞争秩序。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就是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因此,选择了市场经济,也就必然选择了法治。关键词: 市场经济 法治经济 法治 关系一、市场经济的
2、形成和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了商品就有了交换,有了交换就必须有了用于交换的场所,因此最初意义上的市场就出现了。但是严格地来说,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是私权本位,即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渊源。 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换,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又促进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平等、
3、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这意味着可以凭靠契约规范来约束交易行为乃至全部经济行为,从而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所谓协议即法律。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
4、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
5、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何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法治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
6、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法
7、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 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 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 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如果说前两个方面,在非法治状态中还可以勉强做到的话,那么,第三个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国家而不能为。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
8、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虽然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 三、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相互融合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法律贯穿始终并深入到各个环节和领域,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
9、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结在一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和左右着人的各种行为。一方面,有利可图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和经济组织、经济关系产生、形成、发展、变更的吸引力、聚合力;另一方面,行为自由和无所顾忌便是法无限止或有法可依,而法律所不允许者是人们作行为选择时必须最慎重予以权衡的社会禁令。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
10、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都与此相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四、经济市场化与法制相互促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必然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其权利,及维护权利的程序;市场经济是契约(合同)经济,市场经济基于市场,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就是通过竞
11、争达到优胜劣汰,实行资源有合理配置,必要的法律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扭曲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中要保证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是通过相关法律来为形成统一的市场,甚至为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市场经济与法制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法制又会作用了市场经济。法制对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不仅市场经济按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法律理顺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调动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法制和其它法
12、制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保障市场行为的稳定和有序,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法制对市场制约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克服市场的消极因素,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五、市场经济是由法治保障的平等经济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社会消费为结果,以社会交换为实现方式,但交换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除了市场等要素外,主体的平等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法治反对任何特权,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了人们平等的地位和竞争机会,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相吻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主体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法律地
13、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包括个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只有明确了产权,主体的平等才有了财产基础,也才能通过市场对财产进行转移和重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赋予其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取得进人市场的平等权。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而且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的状况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能被剥夺。第二,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平等,不因为所有制和经济实力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如在经营自主权、外贸权的享有和税负的负担等方面,不同的市场主
14、体要平等,以使其有平等的竞争机会。第三,竞争结果面前平等,对经济后果的承受和责任的承担,不同的市场主体也必须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的机会是相同的。它是一种客观上的相同性。六、市场经济是受法治规范和调整的自由经济市场机制要正常运转,经济自由即经济主体的自主选择和较充分的意思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经济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竞争自由、消费自由和设立经济组织的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合同自由或称契约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所以,韦伯说现代社会是
15、合同社会。社会要真正实现经济自由,就离不开法治。这不仅因为经济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如契约自由被规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和基本精神所在。而且在于如果没有法治,在法律这个领域里,自由就被剥夺了。首先,法治保障经济主体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特别是政府的非法干预。法治对经济自由权利的行使起着保障作用。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经济自由权利,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经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自由权,从而保障着经济自由的真正实现。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政府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才能行使其强制权力,法律规定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它所针对的是一种任
16、何人可能遇到的典型情况,为人们的经济行为确立了较为稳定的预期,从而使得经济主体在那些以时间、地点等情况为转移的每一件事情上,可以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自由行动,他能自由地制定自己的计划,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愿望,没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经济主体的行为,妨碍其自由。而只有与每一种情况有关的经济主体才能最充分地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最佳行动方案。“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从而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七、市场经济是由法治提供竞争规则,引导公平竞争的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是
17、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而只有公平竞争才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建立,必须有约束和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明确尺度,即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最早表现为交易主体共同遵守的习惯,后来便表现为法律。法律明文规定的交易规则,保证着交易的可预见性并降低了交易成本。以法治为主要手段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宏观调控。八、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要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并出现危机时的产物,当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经济时,国家
18、的地位和职能也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包括以法律为基础,保持有效的宏观政策环境,对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环境等。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而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第二,如前所述,市场失效的典型形式之一是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等负经济效应已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这类负经济效应,依靠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也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贾
19、源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法等,对可能造成的外部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第三,市场机制要求并产生悬殊的收人分配,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原则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经济机会,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文化程度以及职业状况的不同而造成收人不等,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还维护这种差别。第四,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实现某些社会经济效果,一些具有外在经济效益,但投资巨大或收效较慢的设施,私人不愿或不可能投资生产,如建大水坝、实施航天计划、经营公用设施等,需要国家直接进行投资或经营,这就需要用财政法、税法、公用事业法、水利电力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和管理法来进行调整。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
20、强制特性的行为规范,确保了为克服市场弊端所需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成为 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需。总之,我们要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逐渐淡化行政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由市场来分配经济资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初级阶段,我国的法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些客观现实要求我们一方面大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制。参考文献:【1】作者:夏勇依法治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21页至124页。【2】吴敬琏呼唤法制的市场经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7年,220-225页。【3】王军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28-49页【4】胡锦涛,2012年11月8日。【5】杨宾,载,2014年第二版。【6】余沛霖法治中国,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89-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