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行政许可指南江西省教育厅2008年1月一、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及总流程图(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2、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审批3、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4、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5、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6、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的审批7、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9、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与省测绘局共同)(二)行政许可事项总流程图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二、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分项流程图(一)中外
2、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第20号令)2、行政许可条件(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3)有合格的教师;(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受理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45个工作日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
3、)申请表;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证明; (3)合作协议;(4)评估报告;(5)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和教育机构证明;(6)学历、学位证书式样;(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8)所聘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资格证明;(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有效证明(载明产权);(10)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11)属捐赠性质校产的捐赠协议;(二)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审批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行政许可条件(1)申请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
4、,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法人代表或院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教学的院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和从事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高级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工作;(4)有健全的机构和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5)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办学规模;(6)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教师资格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稳定的教师队伍;(7)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所、校舍与教学设施。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
5、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3个月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办报告;(2)论证报告和办学方案;(3)章程和制度;(4)人员证件复印件和名单;(5)资信证明复印件;(6)公证协议复印件。(三)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行政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3)独立实行财务会计制度;(4)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业证书。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
6、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3个月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2)学校主管部门意见;(3)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4)举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四)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1、行政许可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第19号令)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11号令)2、行政许可条件(1)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2)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3)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4)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
7、织审查和提出意见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立项核准书;(2)教材版本;(3)送审报告;(4)试验报告。(五)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第10号令)2、行政许可条件(1)公民身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学历条件: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备
8、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5)身心健康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高等院校和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由学校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处领取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师填写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交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师范处办理师范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师范处对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统一编号后,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所
9、在学校按照统一编号填写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送师范处验印申请人所在学校到受理处领取验印后的教师资格证书,统一发放给被认定的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人填写一式二份);(2)申请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材料表(一式一份);(3)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4)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一式一份);(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6)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一式一份);(8)近期小寸正面免冠彩色
10、照片四张。(六)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的审批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资格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二)申请调整修业年限的专业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调整申请表;(2)申请调整修业年限专业汇总表;(3)调整修业年限专业的教学计划;(4)调整修业年限专业的师资情况和设备情况;(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七)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
11、的教育网校审批1、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22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2292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2、行政许可条件1、必须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站、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2、申请者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3、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4、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等;5、具有专职的
12、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6、具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等;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有关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介绍:开办机构性质和概况、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所办网校的名称、地点(包括邮编)、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3、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发展规划、服务项目和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4、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资信
13、证明或验资报告,场地证明、设备设施明细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明;5、网络与信息的管理规章,安全、保密的管理规章和保障措施,用户管理制度;6、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力量、管理措施、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7、网校章程、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书。(八)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1、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18项)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2、行政许可条件1、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我省内举办的;2、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3、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我省范围内教育
14、机构;4、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举办单位申请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2、国外参展单位情况及相关证明;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3、展览的主要内容;4、展览场地证明文件;5、教育展览的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九)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与省测绘局共同)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2、行政许可条件1、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具有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15、批准的出版范围;2、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申请函;2、编制设计书;3、样书(样图)一式两份。三、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工作规则1、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擅离岗位;2、热情接待申请人,做到:起身、让座、倒茶、接谈、送行;3、耐心细致向申请人介绍要办理事项所需信息,帮助填写申请表格;4、认真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涉及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出国留学
16、中介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经有关处室审核,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做好登记工作;5、经有关处室审核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当场告诉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存在的可以更正的错误,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6、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7、及时将申请材料转给受理的行政处室,并督促受理的行政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8、对我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在十日内颁发或送达到申请人手中;9、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行政许可无关的条件和要求。不准接受申请人的请吃或馈赠的礼品和现金。
17、四、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应注意事项1、应当熟悉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2、应当熟悉全厅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及要求;3、认真做好形式上的审查工作,既对其申请材料的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遇到不清除的地方及时与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人或负责人请教,力争将问题在当事人现场解决;4、及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给有关处室处理;5、应当熟悉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五、处室承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应注意事项1、应当熟悉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2、认真做好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仅要做好形式上的审查,也要做好实质性的审查,即审查其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需
18、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察,应当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而且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3、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的制定和流程图的修订工作。流程图要说明的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的内容;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时间;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流程:在受理处递交申请处室审查提出意见作出决定受理处送达决定;受理期限。4、对所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承担监督检查的职责;5、应当熟悉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六、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处人员:丁 蓉 联系电话:6266842罗赛琴 联系电话:6266842七、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设定依据(一)中外合作办
19、学机构的审批设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
20、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第20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21、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款: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二)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
22、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
23、学校的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四)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设定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9号)第二十一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
24、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11号令)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第二十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
25、出审定报告。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五)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设定依据: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
26、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等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第三款: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27、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六)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的审批设定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七)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22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8、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七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第九条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朋。 (
29、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或确认)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类别、网站和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0、(二)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基本条件证明。 (三)申办机构概况。 (四)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文字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主管教
31、育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第十四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果开办者主体或者名称、地点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批准的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的承办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八)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18项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
32、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三、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审批。1、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若中方参展单位中有外地教育机构的,需经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九)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与省测绘局共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
33、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八、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表行政许可文书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文书目录1、行政许可申请书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5、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6、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7、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8、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9、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0、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1、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2、行政许可听证报告1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14、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5、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7、不予行政许可决
34、定书18、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19、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20、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21、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22、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1)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2)23、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24、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25、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26、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27、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28、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29、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30、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后页)行政许可申请人:
35、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序 号材 料 名 称份 数备 注12345678910行政许可申 请 人申请人: (公章)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承办人: 年 月 日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序号材 料 名 称数 量备 注12345678910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公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申请人姓 名(名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 话住 址邮 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行
36、政许可事项审查情况承办人意 见 年 月 日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年 月 日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公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申请人姓 名(名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 话住 址邮 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情况承办人意 见 年 月 日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年 月 日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
37、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公章) 年 月 日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有权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章) 年 月 日江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编号: :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你(单位)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向你告知:(写明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条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