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产品方案概览 【】中信息均依照最终产品方案为准产品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X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日期2015年【9】月【26】日产品特点:l 通过优先/次级分层结构进行内部增信l 专项计划委托受托银行担任资产服务机构,处理与公积金贷款管理和回收有关的服务 l 超额抵押覆盖l 回购/回售/申购登记期安排l 对于回售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与申购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之间的差额,若原始权益人不履行回购义务, 资产支持证券利率上浮【0.5】%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法定到期日20【47】年【9】月【26】日产品存续期限【30】年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年预计收益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为【固定】利率,按【半年】【过
2、手】还本付息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得到偿付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扣除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期间收益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交割日转让给专项计划的公积金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现金流归集方式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按【季】归集至借款人在受托银行的贷款账户,受托银行将贷款账户内回收款在回收款转付日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回购/回售/申购登记期安排产品成立后,在每个支付日前第【30】个工作日(含)至第【25】个工作日(不含),原始权益人有权申请回购全部优先级证券或调整优先级证券票面利率;当个支付日前第【25】个工作日(含)至第【20】个工作日(不含),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3、者有权向计划管理人申请回售证券;当个支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含)至第【7】个工作日(不含),合格投资者有权向计划管理人申购优先级证券。分级目标评级发行规模份额 (%)预期到期日优先【AAA】【4.75】亿元【95%】【2047】年【9】月【26】日次级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原始权益人全额持有至到期N/A【0.25】亿元【5%】【2047】年【9】月【26】日二、产品基本情况(一)产品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X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证券化项目”或“本项目”)(二)产品性质住房公积金贷款X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
4、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设立。计划管理人以募集资金购买的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交割日转让给专项计划的公积金贷款及贷款附属担保权益项下的收益。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专项计划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费用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三)资产证券化参与方1. 原始权益人:公积金管理中心2. 计划管理人: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受托银行/资产服务机构:银行4. 托管银行:银行5.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6.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公积金管理中
5、心7. 主承销商:证券有限公司8.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9. 其他中介机构:评级机构、律所(四)资产支持证券设置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项目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为【95: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为【AAA】。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到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均为【固定利率】品种,预期到期日为【2045】年【9】月【26】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获得扣除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五)基础资产本项目基础资产为 公积金管理中心合法持有其对公积
6、金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及贷款附属担保权益项下的收益。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回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依附的公积金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因此,就每一笔公积金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成立日:1. 关于借款人的标准1) 借款人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在公积金贷款发放时至少为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2) 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借款人的年龄与该住房贷款的剩余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3) 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有正当职业;2.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标准1) 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只有一笔住房贷款,无论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是组合贷款2) 公积金贷款的所有应付数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3) 公积
7、金贷款未根据受托银行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4) 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约定的抵押权、预登记权益、保证(如有)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债权人/抵押权人可根据其条款向相关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如有)主张权利;5) 公积金贷款项下附属担保权益均不涉及最高额担保;6) 借款人迟延支付住房贷款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金额未超过30天,无论是商业贷款部分还是公积金贷款部分;7) 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部分)的质量应为受托银行制定的信贷资产质量5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资产,不存在逾期或欠息(但本款第(6)项约定的情形除外);8) 公积金贷款已向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
8、关办理完毕相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或预登记,且该等抵押权或预登记均合法有效;9) 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其本金金额至少为人民币【10】万元;10) 公积金贷款的基准日本金余额于基准日封包时点为超过人民币【5】万元但少于人民币【50】万元;11) 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一手房初始公积金贷款抵押率不超过80%;二手房初始公积金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70%(初始公积金贷款抵押率=公积金贷款合同金额/抵押房产价值100%。其中,抵押房产为一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为抵押房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抵押房产为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为抵押房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抵押房产经认可的评估价格两者较低值);12) 公积金贷款需每
9、月还本付息;13) 除非相关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已有的和或有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14) 针对该公积金贷款而言,无论是就其应付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或是其他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的借款人之间均无尚未解决的争议;相关借款人并未提出,或据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知相关借款人并未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主张该住房贷款、相关住房贷款合同或抵押权、预登记权益或保证(如有)为无效、可撤销、不可主张权利、可终止,并且该等司法或仲裁程序仍持续而未解决;15) 贷款为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类贷款;3. 关于抵押房产的标准1) 于初始起算日,该公积金贷款合
10、同约定公积金贷款均由房产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已在中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第一顺位抵押权登记或预登记手续,且 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预登记权利人;2) 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抵押房产不属于自建房屋;4. 关于发放和筛选住房贷款的标准1) 入池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公积金贷款由 公积金中心按照合格标准从其所有的贷款中选取,然后进一步选入资产池中,整个筛选过程,没有不合理使用对专项计划不利的任何筛选程序;3) 每笔公积金贷款项下债权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每份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均无禁止转让或转让须征得借款人同意的约定。(六)交易结构1. 计划管理人设立公积金贷款
1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认购专项计划,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成功设立专项计划后,专项计划取得基础资产,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 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3. 借款人或借款人单位按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银行账户缴纳公积金;借款人向缴存银行递交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银行按月/年将应还款项划至借款人在受托银行(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账户。4. 受托银行负责按月收回公积金贷款本息,并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将回收款直接
12、划入托管银行的专项计划账户。5. 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于每个专项计划分配日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专项计划费用、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6. 每个支付日前的第30(含)天至第25(不含)天是专项计划回购开放期,原始权益人在回购开放期内可以行使以下权利:a)发布公告宣布回购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或b)发布宣布公告后的下一个支付日(含)起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率发生调整。若原始权益人未在回购开放期内发布回购或调整利率公告的,则视为放弃权利。7. 每个支付日前的第25(含)天至第20(不含)天是专项计划回售开放期
13、,投资者有权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于最近的支付日回售给 公积金中心。若投资者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在回售开放期内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完成即视为已不可撤销的行使回售权;若投资者未在回售开放期内进行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权并同意继续持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8. 每个支付日前的第20(含)天至第7(不含)天是专项计划申购开放期,合格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期向发行人申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申购申请。申购人应在不迟于申购开放期结束之前与计划管理人签署申购协议,并于申购开放期结束之日中午12点前交付完毕申购资金申购证券,参与专项计划。9. 每个支
14、付日前的第5天,对于回售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与申购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之间的差额,原始权益人有义务对该部分证券全部回购。10. 律师事务所与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整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各项安排做出专业判断,提供服务。图一:交易结构(七)增信措施1. 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内部增信。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收益最后获得偿付,为优先级本金及收益提供安全垫。2. 超额抵押。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总额为【7.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5亿元,资产池现金流回流用于覆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八)风控措施1. 不合格资产赎回:在专项计划期限内,如计划管理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或受托银行发现在资产池下存在与合格标
15、准不符且不满足其他资产陈述保证的基础资产,由计划管理人通知原始权益人对不合格资产予以赎回。2. 违约资产赎回:在专项计划期限内,如基础资产被认定为违约基础资产后,由计划管理人通知原始权益人对违约资产予以赎回。3. 入池资产所在的受托银行为光大银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定期查看受托银行贷款账户的账户详情,便于计划管理人及时监控资产池的情况。(九)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1.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准挂牌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转让规则进行转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
16、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2. 在产品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资产证券化相关费用1. 项目相关费用系指项目存续期间内计划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管理项目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初始评级费和跟踪评级费(如有)、初始审计费和跟踪审计费(如有)、律师费、兑付兑息费和上市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2. 发行费用包括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目的在
17、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前发生的设立公告和通知的费用、发行信息披露的费用、登记托管服务费(如有)、资金汇划费(如有)、初始评级费、初始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所有发行费用均由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中列支。3. 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由计划管理人根据有关协议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经托管银行核实后,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专项计划费用。五、资产证券化收益分配(一)专项计划资金分配顺序计划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相应的分配或运用(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1. 支付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费;2. 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资产支持证券
18、上市、登记、资金划付等相关费用;3. 同顺序支付:(a)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b)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c)托管银行的托管费、(d)跟踪评级费(如有)、(e)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如有)及其他专项计划费用;4. 支付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收益;5. 如专项计划账户仍有余额,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付完毕;6. 产品成立后,在每个支付日支付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当期应付的利息和本金后,原始权益人有权回购剩余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原始权益人作为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有权结束专项计划并要求剩余资产按原状分配。(二)本息兑付时间安排专
19、项计划成立后,支付日为每年【3和9】月的第【26】日(第一个支付日为2016年【3】月26日)。(若该日不为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表一:转付日(R-7)日将受托银行的贷款账户收到的款项转付给专项计划账户差额回购承诺日(R-5)日对于回售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与申购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之间的差额,原始权益人有义务对该部分证券全部回购。计划管理人分配日(R-4)日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传真分配指令托管银行划款日(R-2)日托管银行应于该日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和本金划入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账户。权益登记日(R-1)日于该日在中证登登记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获得相应的收益款项支付日(R)日指登记托管机构将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划付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资金账户的日期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