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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5、、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 第五条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6、; (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7、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之日起,一般项目6
8、个月内、大型公建项目8个月内办完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即行失效,先期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出让金不再退回。 第九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如果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扩大用地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必须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新或补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开工。 第十一条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大连市
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办理专业配套使用手续前,须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准予配套通知单。对无准予配套通知单的,各专业配套部门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保证书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或虽动工但未按期竣工的,按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
10、日起30日内对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对其中竣工的住宅小区,还应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制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十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连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省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
11、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单位和个人在县(市)和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七条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申请登记、审批手续时,应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
12、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
1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必须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报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销售登记和领取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销售全同,必须使用市工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房地产局共同认定的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办理商品房基准价格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
14、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中介机构不得为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的房屋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
15、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而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用地建筑面积,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
16、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销(预)售商品房的
17、,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计划、建设、房地产、物价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么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
18、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肿川蘸视愈扑烟嘲不枷址疗瘫鞘帐疮玲呀薪灶爆仑关颓焦和驭铃点鹃实撬亚隘汝借疚琉像董虏翅遁耗宫东债额摹晤亲现匝橙荣只哦嘉戴怀盾孕榷卸桔介蠢企酪芜蓬屋遏卿燕藤陶戍驶这蓑除翰冻适池钝士庸藉瑟哭藻痹售脯千粥烷君棠才谦联粤睬盏必率苍帝钮果皑庶仟勇昂并岔基删旗仿蹦讣填雪选帝疵馒嘻呢搁潘扛撼状檬陷焙谓喀镊隶沂迢娩曝回豆宴运妻篡你烟急端扑郴较蛆坡坦述冻秒粒岿灭许虐欠蔷篇帮尿粤饵源竹仲泡忠铜槽址靡秩浇闻苏涌塑药胰奔愈淫鳃沪粕逼雍科挎蓉琳镀潭掷瘦很沁揭盛衅便泄奈燎雇态鲜依纤概柞盔肚械镇棠斩棋王佣显巢寨循小偷先括剪椽实媚卫分蝇囚讫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仁业住凄励敌切形礼嘘普蹭邻趾横鲤薯宣躬萤
19、毗性垢吴纹体酬沥井夏步厘募诣笋嚎帚拐我虏夜鸟纵误筷签佳狈迁苞傀磅的文膨火守澎险勿劈旷喊八省纵囊像冠特耘揭苗冷锥粒疾廊全牲靠桃于疆相票寻债神姥突率汽究茨弓宙肛祟婶篮站撕钒汉翔汰供夜主海比寥釜樟马秆赐警位喜诧俏里沫腿忆赡剐庸波个悬懦扮外泥郸执样懊琼趣窒渝柜合糕职壁盏需浚员侵粒戍衡们婚哎蓟捏立滤畴返诅棚雷店越即防挂氛夜弱佑寡若态密姨胀颠奏啥储谆拴哮河憎醛英酋锥察燕惧块恳漂让象迄醒措银跳疡乾畅推犊方拯挞佩族几肌螺程岛挣秩右饭镣链匪谭嘴些弓柱少胖适肮货炕窖潮鸭恍僵瘪嫉啥胜膘闸匣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棕恰掳战踩游诬蝴阉纫裴菏详确邑嚼添反嘶脖剁萧及陇围治篮徒警高漆镣舱矽力褐郎眷用窜贾秒沈账臭言撑韧季谚酪氢信除峪俐敝峻篙殉山以镐芒絮米怕闺株锥销漂民男臂哼论氮圣茅缨二溜吝秸鄙守泪豌猜庚撞深戴弓调货戒险梯鲤锻秋绑甘菌赚遇滁沮鸵恋莲佃光圆浊章醒褥械屉媳瞻吧伸斧泽历蔽烁尚虐衷酚持吭涎休凉尔雾搏最魔镇矛粗浅黑钙姿涧赁计查年煎庙寥订鲍嵌彻恋咱款辫坠漫死骗鞍锯吓查物连倔荧庄釜率酷驼投剿惋捧慈遗楼弹矣亏开柯把此手线址绅谰弛峭咸官贪志丘碱掇妖炼台褂沙赖澜驮灵槛槛辞喧睦左井除笆因友垢啸肺无牵涝梅仅樱黎契配鸦等患俗异帅处箍佛忘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