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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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 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 本行经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沙县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 Fujian Shaxi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 Shaxi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沙县李纲中路 100 号。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

3、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3 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

4、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4 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

5、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 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借记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24812.72 万元。

6、第十七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在本行股本中,自然人股 12386.258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 49.92%,其中:本行职工股 3859.9564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5.56%;法人股 12426.461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0.08%。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24812.7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由发起人 以货币资金 认购全部股份。 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 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

7、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股) 占比( %) 福建省沙县水电开发投资公司 沙县城关府南路 4 号 24,500,000 9.87 福建华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五四路 71号国贸广场 25 层 24,500,000 9.87 一信(福建)投资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 三明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沙园 12,892,776 5.20 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沙县民发商业广场 7,300,000 2.94 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8、沙县城关大洲路 156 号 5,326,530 2.15 沙县金益工贸有限公司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金沙园 5,230,758 2.11 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金沙园 4,684,566 1.89 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 沙县富口(沙县良种繁 育场内) 3,198,444 1.29 福建省沙县宏光化工有限公司 沙县洋坊科技工业园 3,000,000 1.21 沙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 沙县府西路 194 号 2,895,454 1.17 合 计 93,528,528 37.69 本行 自然人 股东 持股比例 前十名名单: 6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股) 占比( %)

9、 曹永洪 沙县莲花新村二期 14 号西 1,775,246 0.72 黄土荣 沙县富口镇白溪村黄地 20 号 1,228,070 0.49 胡翠萍 沙县西园鸿辉园别墅 H9 999,942 0.40 洪公羽 沙县华 山小区东区 B3 号 978,636 0.39 杨德真 沙县莲花西路 12 号 978,636 0.39 戴荣昌 沙县凤凰路嘉利大厦 975,636 0.39 叶昌建 沙县建国新村二区 155 号 975,636 0.39 王辉 沙县莲花中路 40 号 975,636 0.39 黄金水 沙县文庙路五幢东梯 702 室 940,946 0.38 吴子斌 大田均溪银山南路 46 号 9

10、14,122 0.37 合 计 10,742,506 5.64 第二十二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7 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1、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 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第二十五条规

12、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依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二十七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通过要约方式; 8 (二)通过协议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

13、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 条 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 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或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同意)。 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

14、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 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 (含本金和利息逾期 )以及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 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9 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四章 股

15、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印发的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五)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七)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 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10

16、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三十三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 身份证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 第三十四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四)股权质押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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