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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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 , 规范 奖励 表彰 工作 , 根据 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适用于 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前款所称集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组织,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的 内设 机构、组成部门(车间 , 工段 , 班组等)以及经批准成 立的临时组织(攻关组 、 项目组 、 抢险队、 专 案组 等)。 第三条

2、 行 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总量控制、 从严掌握 的原则,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的原则。 第 四 条 市、 县 (市、区) 人力社保 部门 负责 行政奖励的 综合管理工作 , 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 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 五 条 行政 奖励分为 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 称号 。 2 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 体一等功、授予荣誉 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 ( 集体 ) 嘉奖; (二)对 作 出较大贡献的,记 (

3、集体 ) 三等功; (三)对 作 出重大贡献的,记 ( 集体 ) 二等功 ;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 ( 集体) 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 记 ( 集体) 一等功 和 授予荣誉称号 的 ,按 照 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等 规定 执行 。 第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个人 行政奖励: (一)忠于职守,锐意改革, 敢于 创新, 为台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突出 贡献的 ; ( 二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 大 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的; ( 三 )在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维护社会 稳 定 等 方面 作出 突出 成绩 的 ; ( 四 ) 防止或

4、挽救事故有功,为 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以及维 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作出 突出 成绩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七)在弘扬台州精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对推动台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 第 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集体行政奖励: (一)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突出贡献的; 3 (二)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 台州 经济稳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台州、平安台州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 在弘扬、践

5、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市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台州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 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作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加强 国防建设,促进 台州 对外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成绩的; ( 八 )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作出突出成绩的; ( 九 )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 八 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 行政奖励。除 记二等功 外,嘉奖和记三等功 ,市 人民 政府视情况 可授权 市 人 力 社保 部门 办理 。 (二)县 (市、区)

6、人民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可实施嘉奖记三 等 功 的 行政奖励。 (三)对确需记 ( 集体 ) 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 及以上机关 审批。 第 九 条 行政 奖励审批的程序: 4 (一)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订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 市、 县 (市、区) 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奖励目的,奖励时间,奖励的范围、 种类 、 数量 ,奖励条件,奖励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申报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应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申报单位(部门)可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在 奖励 范围内公

7、布奖励条件、奖励种类、 数量 等事项; 2、民主推荐候选对象; 3、集体研究确定入选对象; 4、在奖励范围内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公示 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5、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提出拟 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 。 (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卫生计生 等部门意见; 申报对象为社会组织的,申报单位应征求民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 市场监管 、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 卫生计生

8、、 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 ;申报对象为其他的,应征求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卫生计生、 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 (四)申报单位(部门)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 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5 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申请 本级 人民 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五)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由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 审批 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 应当在 30日内,对 申报单位(部门)提

9、交 的材料进行审 核 。 属于政府奖励的, 人力社保及相关部门 应当将拟奖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 , 批准 后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当 在媒体上公示;属于 市政府工作 部门奖励的,由人力社保部门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 后,在 奖励 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行政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 市 、 县 (市、区) 人民政府 奖励 ,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 奖励数量由 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 开展的 奖励 ,一般每 2年开展 一次 , 奖励数量从严控制 。 对在某项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行政奖励对

10、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对县处级领导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6 第十 三 条 对 获得 行政 奖励的集体 、个人, 颁发奖励证书。 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集体颁发奖牌,对个人颁发奖章。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可 按 照 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规定 发给一次性奖金。 对获 得 行政 奖励的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行政奖励的 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 集体或个人 同一事迹的 ,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 行政主

11、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 集体、 个人 , 可 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行政奖励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 书面 反映,也可以向审批机关的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书面 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奖励 的 决定,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 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

12、意可不予公布) : 7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本 细则 规定基本程序给予行政奖励 的 , 或 经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 (三)获得行政奖励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撤销 行政奖励 的 其他情形 。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对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行政奖励,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行政 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奖励证书、奖牌、奖章; 撤销个人奖励的 决定及时存入其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 九 条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有相关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一 条 本 细则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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