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望江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7 年 10 月 23 日更新)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 2011 217 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 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
2、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 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县公安部门 2 证
3、照费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4 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4 78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 240 号;财政部、国 家 发展 改革 委财 综 2008 3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 1575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3 72 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
4、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5、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 2001 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 6 至 9元 县国土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
6、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7、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 5 至10 元 县国土部门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 9 元 /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 40%计征 县国土部门 5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8、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6 1194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县国土部门 6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县环保部门 7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 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 2003 38 号;省政府令第 18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 2008 11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环保 部发 改价 格 2014 2008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9、省环保厅皖价费 2015 82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 2015 168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环保部门 一、执 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10、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 1993 410 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 1996 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 1996
11、 640 号;省建设厅建城 2002 232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2 18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6 240 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
12、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 2000 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 家 环保 总局 计价 格 1999 119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13、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 2002 515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 2009 79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 2014 151号 ; 省政府令第 183 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 2015 196号;望价 2015 26 号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污水处理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 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4、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六、
15、县农业部门 10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 家 物价 局、 财政 部 1992价费字 45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4 400 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 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 1989 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2 186 号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 按年总产值的 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 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 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 5
16、-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