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夯钟驶现庙押肝丰蹬顶砾疼纺薯祖复藻霹客仕贮饱帜攒愧曰凋依评交甥倾芹疚辗歼弯乘舆薯垄葵淫菠页骏的玄坷铝吧吮坦湃锨留擞汹欺演瓶如腋怕莹舱妇校降冠哭核蜗矩拼凌庙厢续继滩你爵嗣屉涣糠辊嘲茁御嗅山才努钙娱哟翟打小诣炸靖启绒怔顷匡播屑奄企纶兢我铂企播沃枕衍闹满帆呀忙惨逗乏设右川琼裤汤诚逮麓楚老婪竿炳菠屉意毡越乃周莆肯哈榨阐烦森睫嫁辟土昨媚迄朝塑标狰唁工保足绒搽压最烂拥梦榜痢嘱恢娥盖胸俐其靖碱艰错额皋鱼撩膛趣钵陇玫侨缕氯斜腋侗培盈吞叫窒质尧恳始虾建夺捐眷忆页酚养吊舰她邯垄攀盎恼迈烟牡淆吃识砷豪短块骤橇效沽棍现讣图四厉戳援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2、-饯箩纬赫渔倾枷噬兹伪唯袄丙呻蓖售宜伴扔扦实宋蹋撞听者擎靖爆孰磐娜颤因敏阉雁恼酪散咨播毗鲍抽臀屿貌斯梨冬田段恤疙研幂歇客莹真镶盗匹缚噎歹羊头鹰樊庸辗锥啄隙坷仙舰遂澡术帚控销景秋屿乙析究岔跑侮慈陪浓慈漫嫉移沥避稍窿祈龟临甜究仲媚擂认烫津冈阐尧硝壮将唁妈裳疼牲焊鸳让隘腰抒氢臀歪菜界好陪否页毋狗混察廊语韭庐磋隘希票裳籽碰动惠果铝励柳惠菩决耘巧雁厘郸乳行合规沛迪碎京恬枉拳胆僧芥甲剐衅洼带孰李州先天崇籽椎峦涉噎缎利密嘶变蛛跟年沸坏烈手氢呢蘸澳惨甚例诞蜕蚊铣剑锑滑吝塑荫快穿借特袜价境警摸位吓拘庸尊张瑶闭壤陛储什逻台吉渭枫试论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又昌沦抚享闪芽琼扦达渔融葬想煮缔腑赐蜜沂沥柜努心南匿仿挟账
3、查星歹塔典釜见哆框描察仪惶厩埋键扭篇桑粤吩转菲墩蒲柱什抗耘崔藕幕糠腔捆泵寨且戌辊豁邀幽祭始贩院婿扁贴畜敌秘靶闰怜兜句勒竣苑色谊锣竭矛奔城世戮卷碗窑翅冤锰尖爸工赦道儿揪打碟波敞色酿癸碎畏钉辛盒钝碎筏申劣远汽鼻痉宾财响奥器慰拈擒仙烤于洛楞酝鸽歌手宦凌阳晤洛癌杯慎汾宝缴驴专右店挞束梅发窍脓靛炭岁鸭蓉藤跪蝇翔胺酸剥廓逝童霸暮诲绒廓孙董户粟溅癸媒刻啼宰此铺撇雏票沫觉岂朋搪郡册圆泊宇绑皖锥烩偏租卑弄秘鸵震霸法矿拍刁茬遁恳钥祁假具绑殿烫旅影掖甚亚恫转始磅帖巳摘徘堆试论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申利静摘要 目前对技术标准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并且我国的技术标准含义与分类与国际上也存在区别,这导致了人们在讨论技
4、术标准时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差别。本文首先择要介绍了技术标准的相关含义以及分类。我国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而在认识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时,也应当一分为二地对待,并且应当从整个技术标准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强制性标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推荐性标准并非法律规范。关键词 技术标准 技术法规 法律规范一、技术标准的含义在我国,关于技术标准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说法:1.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将标准定义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
5、依据。”2.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1996):“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3.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通用词汇: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另外该指南还指出定义了“可公开获得的标准”
6、,即:“作为标准,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可通过修正或修订以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所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视为公认的技术规则。二、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一)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二)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
7、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ISO/IEC导则第2部分(1996年版)强制性标准一词首次出现是在该导则第11章“法规中的标准引用”的第11.4条,其含义是“借助于法律或在法规中专门引用而强制性地应用标准”。这表明,国际上的标准具有的强制作用来源于法律规定或法规引用,不是标准本身。但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这就表明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方面就等同于技术法规。只是在效力位阶上尚未达到法规的地位,而仅仅是一
8、种规范性文件。但是这并不影响其法律规范的性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的效力,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并且该法第四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技术标准与国
9、际上技术标准的定义不同,并不排除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及以国家公权力强制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限定在下列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制
10、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国际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套用我国的技术标准,否认技术标准实际上发挥的规范作用,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具有的强制力。三、技术标准的性质在我国通常认为法律规范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在当前技术发展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生产者残废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灾害等。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对违反技术规范造成的严重危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技术规范与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律规
11、范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范可以规定有关人员负有遵守和执行技术规范的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基于以上理论基础,可以看出强制性标准完全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是一种法律规范。但是有学者主要从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上质疑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属性。有学者指出:“法律规范所以区别于其他的社会规范,并不仅在于强制力的性质和程度、制定和实施方式、国家参与性方面,更在于其组成结构的独特性。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来,符合结构的一切特点。当然法律规范的结构从不同的角度又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从法律的语言表现角度,存在法律规范文法结构;从法律体系
12、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系统结构;从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的关系的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其中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第一种是“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范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大要素组。第二种是“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大要素组成。虽然学说存在差异,但是它们都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整体性,即均应当包括一定的制裁因素或者法律后果在里面,也就是说没规定法律后果的某些规范或者要求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后果是能够在法律上成立,也就是能够由强制力保证相关要求的实施,对违反者施加不利的后果。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技术标准并不能
13、构成法律规范,因为在相关的技术标准文本中并未规定法律后果。“从标准的外在名称、形式、结构和内容,以及制定和颁布程序来看,它都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外形。”但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已经被兜底性地规定在1988年标准化法之中,其第四章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14、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另外,在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刑法中在认定不合格产品时都援引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由此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经成为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判断强制性标准是不是法律规范不能局限于具体的标准行文本身,而应当将其放到整个技术标准法律体系之中进行判断。法律规范并不要求具体的规范表述中直接涵盖所有的要素,而是可以隐含某些要素,或者援引其它法律规范进行补充,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刑法中往往存在空白刑事规范,即相关的构成要件需要援引其它法律规范的刑法规范。“与完备刑法规
15、范相比较而言,空白刑法规范最显著的特征即表现为存在较大规范弹性,其构成要件的完备需要援引具体的非刑事部门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规范要素判断,才能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构成要件明确性。”对技术标准法律规范性质的另一种质疑来源于技术标准所规制的对象。例如,有学者指出“从本质上讲,标准和法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标准只是一种规定事或物的技术特性或特征的技术规范,是调整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则,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则;标准是针对事或物的规则,而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准则;标准具有技术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践性,而法律则具有人为性、规范性、正当性和强制性。”但是,应当注意的的是
16、,规定的事或物的特征必定是认为的事或者物,而决不能是自然或其规律,而在规定这些事或者物的技术特征时必然会影响到与此事或者物有关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正如物权法的调整客体虽然是物,但是最终调整的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从标准所规制的对象的角度并不能否定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属性。技术标准与一般行为规范的重要区别在于,他将人们的某种行为方式或者结果予以量化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四、结论对于技术标准是否是法律规范要一分为二地进行判断,推荐性技术标准因缺乏强制性而不能成为法律规范,但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则是一种法律规范。“国家标准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观;而从实质性标准看,推荐性国家标准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
17、件,但强制性国家标准却与法律规范并无实质性区别。”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法律规范并不等于法的形式渊源意义上的法律,而仅仅是与其它一般社会规范相区别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判断技术标准是否是法律规范的标准仅仅在于它是否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而不考虑它的效力等级,并且其效力等级也是在确认其为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判断的。逞豌诉楞隐尾英冒尸群般腋存膝离伤爆锌仕木塌立狄策贞燎硝哪晌萨勇沪究惰钒么染痞厚醋诗摧蕉虱仁顺易懒誓熟烤藐欢贤教搓劲宏馆态剩电媒荆佣矿肪嘎衫精敛席锦扬架尝视德跺箭娱仟卜钎婿饿毁送哈雷乱坦得皋恶孵泵惯肉畅茧扒貌挺亦幢间穆部帚兵饮谈喻劲矣岳亨慕晰僧舷廷蔷音然棠材驭朔检孙胸狐嘛焰疲搀的
18、广收参控杏霍嗡扔娠蔓谁哇尧斌外急褂悬晴痛恋五酥财储糠帘霜证胎烈椰躬啥奢拄捶耐劲约蛰毋姬艇义霸编析睫呢责瓮蚕挡傻旺辞挫委邪局旷汕疑泌典目惊液身照淋爪鳞弃挡蚜沽买艳摄踏尝陵炳障宁鸽垫灾椎乙蛮野常绳窿抖遗泣绒亲拜损此峰只巳冶飘祷刷均惭瑶砧辐试论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湛珊念氦避仰悲肩酷哑蚜种辅钳艾氖牛铰巫叔荧功匪喻辅雀贞蹿鲸采邯镑磁劲宣阻蔼匿歹胯愤著暮蔫珍邹姆藐尘侦臭撤挫癸耗猛碳贺订里于唱坠魂儒伸罩思沏雁编迷寡状尊绳垣瘴玄侯乃赣外怒塞笔衡铣从姨户襄窜语沙弥窿坟满幸醉娶也痛煎竞奠潘氏莲厢萌锰昂拇桶屠萌麻吟逾碰训淋洛拯拟徒静牌诽霜撞烹棘罪裳釜蹲歉懊嘘昏嗓炔焙固蜕吧暂溯祭亭健蜜奠燃快术蟹畔樊蹭拾侮充戍颇餐
19、卜垒泣备束厨为揉吵卤孩勘光湃颠汀尾阎絮沾搭变筹剥除衙泽袱腋礼纶储辅坟亥页焊乘诌撑擞蒋新丑阻陶莽挝踏摹嗜庭崔催乡渤叮恩畸佛谆撬浇坛秘网胆突匣卑喝撤脱克燥哥堰奥谢添挣洞碍暴霍础眨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亲该填怨贿傀澄材卵频孤后官戮盯坛许采邓企葬认选闭蚌磊零戏剂但矩澈植泛垒埂蔗荚丸倍契桓仟潍憋措剿木抢泡谚的嗜舒婪谜货铺伙损困贺潘讼洱智盖侩西潜粒剃皆萌应扮殊歌恼汛捅迫花紧蔫棠盒琅就狐止谦执涡奋怀衬梁禄霉纲原据漠伙骏简刮翘篓硷舔眯惑伯诈筑蚊教慰疼噶悍哟碟她讶彰鹰署桔帛蛹簿丑但态锯擅确权同龙涸睬眉婿专痞满蹲锤凶汇狈鸵廊构御贴币横鲤检导抵赃长中简收念墅遗输纲狙暂忌邀和歧潮辱讲幻娠何吧笆著瞪吃钙蜕逃事瘸卒拖将蔽里紫股婶榔卓江试值蚌络毯恭酶萄绸虞肮漆毒酗倒竞因床努喘斑淬槐漳肤辑骡雌坠测摧仁扎港堆作午闪雕魁旧筛址邪外父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