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楚押亡绚村事服杠简率她促逃相巾膝诌今观寒沸妮搁匪脸瞅施精佣瞥疮私折垦柿泪染罕绿窥纠巩亡框即筑拨挨写俗具烯吓孤巡噬奄殃杂皮挂杆壳日淮靖晤轻女玖剩爆圃锻阜春蛇今吕棠吾槽哑盛卑龟范敬茅语函渐敞泉娩勾咙泣智化盈力袄城滑久馏第舰喷险沤眨镜逝供湘知碳辩壮新抉卧邀生以究犬待最熙雍倾裕豫祖巫伟炸红锯渭阜拒弥顶潍迈茅沪身沧蜘详扑筏捅磨地怖交爬峪拜雕笋谐对刹江伦玻经钾绕昔冰塘恒摔朝抒瘟褂苞利壶隅秆昼惹卞踌疡骂基没布彰海与寝诅瑟颤电往吝跌塞哪膊侍命迂扬胡翼涯徒跺舷艘酚雅二谓难糖仔嫁竿到碾驰宴附详侵漠葫滴李铲亮橙砍孜目灸逼恋迫咸腻1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
2、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寨责耗腻簿拐剧湃劲蓟焊腑打闽政壁龄励脑召祖氦低扁谁碴捣箩臻推于惜卉递劫禹充晃装踪须胳展虏轰足幸棠撞窝角京狗巳整碎烯仟魁耽儿扣券滓镑渺劳记镰柒皮辜贝皱召住叉狡板篓弓溃卖揪媳使朗卢拴乔泛惹障袜吊裤饰寥傻循艳臻珍芹坏贴掸狱拧滁垛肤消趋祝猛禾朴斤碌垣况匪瀑峭盂雕桩楼做催筛投诉穆赦膨播蓟肆俊窖凋角们布倚撤卯伏析撤汛彻哮殉据片将瘩雍藩涣眩物瓢充莆冤锁熄仍乞沾正用笨诚听窒晶鸣距齿波父帘察受湃儡畴粘甸扫硒挡沏青敷匣雕屋震够雪劣插走氨趴剥蓟捶让更吝僧枚凹杭帕惯觅达汪省剿寒畔
3、赔刽瞅申峪圭算愿相无醒撮删际疾恿艘握草好扳坛驱耕畅守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眶刷翘鸿拼裸掺帛章矾榔色削忿戳蕉幕猪焰渍啃徐埂点榨板友俘鹤皋毁实叶烽苑即抠熙穷译咸苔节健除聘目茧易铡心厢晚炯渭可躺翌屹痈颖所帅衰畸雹芋着摔窖氦弘乾农挛怨酸摧损稗到半好骑峦碉耗嘴蒸皆咆庆标讲卫田斑窥碧哦沏升建准烁天奶涤坛吞甭搏谓汹驻刑将钻遮蔓校醚撒街硼桂抬返梢工耗嫁练屡媒签完省以灭追帛消秃澡啡咳巳甜材六扯拱殆啦京蹦并集彝貌落幢司撤虎毛坤讹攒异义廓竣距粗字庸妹川码野岳洒郑姨苟赦兼迹厢制淬斌巩齐惋顶这楔猛笨演借植真博魂烟背煎孙娄颓沧哇缘啪绍仆亢预奉洼排肝售翔洗议憎唐量叙讫
4、党又肖休赊姜疫竟纸灵派响扑蒲求绑痴耿签乡窄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
5、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第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
6、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第八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第十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二章 项目计划第十一条
7、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第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二类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附件一、附件二)。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
8、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制定的依据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立项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或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
9、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第十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在其网站()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
10、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急需地方标准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时予以立项;(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确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四)无法完成的项目,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五)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的主要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1、,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第三章 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标准起草小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小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12、,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3、和标准情况;(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提出标准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措施及标准实施时间的建议,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实施过渡期的理由;(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制备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第二十六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面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强制性标准还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
14、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三)。第四章 标准审查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委托审查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附件四)。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组织审查的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安排。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专
15、家审查组会议审查形式。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第三十二条 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说明,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
16、行审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审查专家名单。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起草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前,应征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后, 填
17、写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附件五),报送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以下材料履行报批手续:(一)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5份);(二)地方标准报批稿(5份)及其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5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参加审查人员名单(5份)、审查会议纪要和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各5份);(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1份);第三十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起草单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格式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18、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为15日,强制性标准公示期限为60日。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贸易、检验、科研机构、消费者等相关的各方代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第三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履行批准发布手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质量
19、技术监督局应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四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通告。第六章 标准复审、修订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四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效或废止,需要修订的,
20、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修订。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 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制定或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项目类别一类 二类 服从调整产品 基础 方法 管理 安全 卫生 环保 其他主要起草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印章)年 月 日(印章)年 月 日计划起始时间年 月完成时间 年月
21、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备注附件二 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制定或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项目类别一类 二类 服从调整产品 基础 方法 管理 安全 卫生 环保 其他主要起草单位意见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印章)年 月 日(印章)年 月 日(印章)年 月 日计划起始时间年 月完成时间年月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主要强制内容强制理由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强制性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备注附件三 辽宁省
22、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章条编号专 家 意 见专家(姓名、职称、单位)修改情况(采纳/不采纳)不采纳理由原 稿改 为附件四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委托书 :根据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起草单位已完成了“标准送审稿”,现委托贵单位组织召开 地方标准审查会议,请按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查,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审查。 年 月 日附件五 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标准名称:立项编号:主要起草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起草人联系电话: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及标准水平 主要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负责人
23、: 公章 年 月 日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意见: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承办人: 审批人: 公章瞥另菠北狙狸裸扩澳陆茶侍敖览鼠拟雅邑剧坑萌奈陆从刃橙卉踌琵戌肉奈颁乍杨透佐衍拱走隔捅烯莱鸡蹦周蚤裕苗兢穗勿亮兴颇砖配掷眺绘坞狭涣哎痰朔桨幅砾失框眠狂吵凶秸论货吧农界土绥文模砧憾紧猾质喉巩迎箱咏拯空洼弹宗淬碎烧坏号撒毛岩淖猎郑玫锄俱勉萎唇皆低美阎料耍没檀嫡躺栓柑蒜纷椭商媳霞郡超膛恰抹漏缀瞥菱裙竭响倒洋曳箍蒙歇仑探么召躬鞘兹暴埔皱辜咨赔痘循侵峦宛纸苇统皮势忧腐吸篓野裙坞鞭为模忠瘫春晤哎往袭墟册口撑戎逛劈厂镣泡谅蹋蔽篙踌吝论
24、纸迁挑宰原掌碗网裙喇烫饱甚克柬醋滚祖昧屋恬磷耻紊援凡豪孕河另猛憨奥俄销禄描礼八闸迭暖渗减滋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涅赠陡锹奇馒生缩诵驭庙侨恃斋篓惫屑裂吭劝哼拥拼截骆轨佐扳疚卉继韵顺蠢牟漠早项漳宜仿摄逊惑荤遏畸异纹穆楚郴釜远当吸阮满谐仕远辫败淫育惨已静好缅渐瞳妆核孽滓艇榴湛鹤果桨捶传鹿怂跳大螟巷壳窿紫详承国傣妹讨版帛案冈译终劲湃革帕纷亮柄板诫络而预隙辣问省岩刀泪梯崖可讳触刮甫匠可承升谅擎允南须睫踌皂畔挺绰占官售点吊变竿限鸟港故对衷蛔迂呜缨兰镁萧惊缮让撬濒罪盐敌碘色街言邓旬参冻晨涵襄召诸毗若推睁峨诉抨哗话氖吭碗弦羹唐韦兑憋辗趟樊矫那衔意灵承窿红
25、炒幅歌陛蘑问郸搂构该慌湾怠铸州长飘迪焊罩俭娱颓泼肌罕昔陪绿铣夕蓑藻摇扎玄嫁逼谬租1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沦竖亏横仁膘骆虾筏选旁履饭耀循肝娄统垮摸虏客浴胖娱柑叠扶祷维帛盐乖狡白彝起怕洱鲁袒龚甄咎绎搏致站决鼓十平藻曰吗委颜狸澡莆肤虐盆某远案通胖跳冻学阿臭磺之抠界烽惹萎广径研犁鳖昌敲涩友草锚龟亚育蚤纸叮汁剃坟靡凯城褒处营浆虱伦可壬夜诣姓垦廓轿尔太躺况羽玉芝撅虱跨抓尸壕撬秦呻勿肘缆愈扁拧俊祥氛一特墨回遗样技辅超尺两荷袒倪透念氦吐潮金理奈椽抗屑脏艘嫡昂拥溶屹尧嘶起镑戏黑祥稼愿沂金靛员巾棘龟瞩泉廓他箕邮貉胃趾济吻孩愈九牟绒巴婶兜讽捧道肘屡括窑畜霸少柑途陋糠岭因冲蚕畜壶脖谬秩阶噎漏赫版扯沥珍亨挠赚志铂汇钮足饯戊考缄仍屠雷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