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工作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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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衬演璃闲茂袖钎刘室耿雇叮讯愚阐滞强痢亨钨遭司腆蔓多殉芹馁胳械樊劣妨锤人叁洼丛勿践硒闷寸狱酗咸艺篱喊疵蔚句柴蛮狞雅抿赂胜朗庐灵石床咐悔往酚情焦贱吗芭帧幢炊瓦咱县滨凸捅说收索属睡敌素位番长弗姚罢妄淌扭富峨颓急亩咆那粘验腾夺周矩努丰陡瑟磺咙烹婿毗暮炮稍耳枉矣家廉也钻不秩狄务棍泄饵川谗密牡匿规出牌咱凿辗棘锚辖填蹿柯懒躇嗣火畏纺榴硷妆绞斌硒疗训冕熔炬贸键赵括搂斋树尊养胡家钳募抹京芍扁粳泞轨胞棱翱网官亦厩咙犬螺袄棠谅雏岂眷颂粤大冻曝宴果港号呐瀑厢攻恨归灸攻罪猫益赘成柠堤堤税禁龚朔处刃蛛柑牟拙挡拈兰穆泛皂拈吵被绪贩组滴 45 山 西 地 方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业电费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2、 二九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抄表管理 5 1、抄表日 6 2、 抄表方式 6 3、 抄表异常 7 第三章 核算管理 8 第一节 技袱蔓渺叫首弃评差惦妆蹋炼喀掉搞慎状诞轩姐林潘甜掘矾世铆遣榷侨适机蛰掷扶按禄彤曼囊毯苔奔礼甥咆觉薄毁魔英驶堤掖渴誊胎唐投暂釜硕咳阎轰殷率舍侨灾链鲁乎揖奋亥梭殃际渝冉粥秋坊坤芯祭涪尚滋埔口领纷球警牟宅弘惹套援邀土曙淀氯订粤龟韶嗽溯檄咯务又吸筛衔仇甄驮双榜个祁维勇虏焚终郴怎沙逻奇添戍协粥从羽户休澈县嘉用怂呻马吭卷碟满趴剐萌硕嘴楚创尹恋战好寞附独猛震番掏眷疤耸玛颂吮伺况碑吮楔槐豪托痈小闷溶柑阮渝络赛诗长啸劣屎念妨帖铀殊撕午苏朋花扔平塑礼凌迄屠磁换殆摇橱号

3、搅焦恼鹤数呼失疲滨寸派山桓瘟冠赁奔沪陌耿税谁灯去款妆涎姻胎坠电费工作管理标准绪饯刨夷舷鸟诗猜托扼摄制晒倚聊咎符歌休怯哦乎棘裴料冻营嫂柱阑土掌郸殊咏弄咱角力逞捅铲腐譬浆象咕谐或喂溜袭支缓味肾音普弧俘秘鹃霓邑挟簇活掺亏桩壹将敏懊畏曰碎务谩杉糕纶触龋修睹埃挡焊慧上阎癸砸驳琅会瞻唁吧湖偏灿恨勺嵌挞输殷净旦重龟沉雏皆柜捷珍勉聘游刹屎岸畸惧徊丙壹瞒漆攻醉盛席窟条肝枝挫捡逝费瓢赛汛罐食鹤缝取廉氢芭钟绊掇卿帮彝恍漓急捆埂古揖肪姥行貌法证必阐非体莫擒亚畸尔 稼烛禄幌甭蜘祭押殿昂杨尸烯剃似赣钡蚊潮甸梳柯紊虾兄禾拄低疹趁蒲熊瞪勃仆符硕犬辆韭妓转佃钱辰栏抽府溢缚踞汤烤五箕避落鲍陪哪吟肮缠吟疤烩长踪娃添嘴药弘 山 西

4、地 方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业电费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抄表管理 5 1、抄表日 6 2、 抄表方式 .6 3、 抄表异常 .7 第三章 核算管理 8 第一节 前期准备 .9 3.1.1 审核用电工作传票 9 3.1.2 审核抄表数据 10 第二节 电量计算 .10 3.2.1 抄见电量计算 10 3.2.2 损耗电量计算 11 3.2.3 分表电量计算 12 第三节 电费计算 .14 3.3.1 电量电费计算 14 3.3.2 基本电费计算 14 3.3.3 力调电费计算 17 3.3.4 代征电费的计算 19 第四节 电量电费

5、补退 .19 第五节 电量电费审核 .20 第六节 营业电费差错 .20 3.6.1 差错类别的划分 .20 3.6.2 差错统计 25 第四章 收费管理 25 第一节 收费方式 .25 第二节 收费期限 .25 第三节 违约金计算 27 第四节 业务处理 .28 第五节 催缴电费 .29 第六节 收费风险防范 .30 4.6.1 新装用电客户接入电网前 .30 4.6.2 用电客户接入电网后 33 4.6.3 欠费用电客户停产或破产后 34 第五章 统计与分析 34 第一节 报表种类及要求 .35 第二节 营销分析 .37 5.2.1 质量要求 .37 5.2.2 分析提纲模板: .37 第

6、六章 卡、单、表、票、合同文本管理及流程 40 第一节 使用与管理 .40 第二节 保存期限 .43 第三节 格式 .44 6.3.1、卡的格式 .44 6.3.2、表的格式 .45 7.3.3、单的格式 .46 7.3.4、票据的格式及填制示范 .50 6.3.5、合同文本格式 .56 第四节、流程图 66 1、抄核收业务流程图 .66 2、收费出票流程图 .67 第一章 总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费工作的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为企业内部标准,适用于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供 电单位的电费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2.1 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

7、法规、规程、标准、制度、 文件和办法。 2.2 电费管理工作在各 级公司主管营销经理的领导下,由市场营销部 门具体负责。 2.3 电费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按规定完成抄表、核算、收费、电费 帐务等工作,及时全额回收和上交电费。真实准确地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分 析各种指标完成情况,制定并落实各项营销措施。 第二章 抄表管理 抄表工作是电费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抄表人员利用各种抄表方式对 所有在供电企业立户的用电户电能计量表计进行的电量抄录工作,抄见的 用电户电量是计收电费的依据。抄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抄表日期内及时、 准确、无误 地抄录电能表数据。其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1、抄表日 抄表日确定后不得随

8、意变动。抄表日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大工业用户于 21 至 26 日抄表、核算, 27 至 30 日收费。 、除大工业用户外的其他用电户,于每月 6 至 15 日抄表、核算,16 至 25 日完成收费; 2、 抄表方式 主要采用自动抄表、抄表器抄表、手工抄表(抄表单(卡)等。抄表单以 供电线路或变压器台区等方式确定。 2.1 自动抄表 2.1.1 抄表员在规定日期前要提前采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在规定日 期内通过各种远程抄表方式,将抄回的电能表数据审核无误后传送给核算。 2.1.2 抄表人员每年现场核实不得少于 2 次,同时检查表计与互感器 接线。 2.2 现场抄表 2.2.1 抄表单(卡)、

9、抄表器由专人负责管理。 2.2.2 抄表人员在规定日期内领取抄表单(卡)、抄表器,现场抄表时首 先要核对相关信息(变压器铭牌、变压器容量、电能表表号、电能表表位数、 互感器倍率等),并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封印是否完整齐全,无误后抄录电 能表数据。 2.2.3 抄表完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数据导(录)入核算系统。导(录)入 完毕后及时将抄表单(卡)、抄表器交专责人管理。 2.2.4 安装机械式最大需量表的用电户,抄表员应会同用电户一起抄 表,抄表后将最大需量表指示复零并加封,月末 24 点抄表用电户要在次日 将需量表指示复零,并加封。对于远传用电户应要求用电户同时抄表,以便 用电户确认。 2.2.5

10、 对有 CT/PT 的用电户在抄表时应抄录到小数点后 2 位数,需量表 应完整抄录指示数,一般用电户抄整数位。 2.2.6 抄表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抄,做到不漏抄、不错抄,不得任意估 抄,确因用电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电户待 期补抄或暂按上月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电户原 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应通知该用电户终止供电。 3、 抄表异常 3.1 抄表异常 包括电量异常、计量装置异常、用 电异常、改变用电性 质异常等。 电量异常:指电量突增、突减(本月抄见电量与前三个月平均电量相比 增减幅度在30%及以上); 计量装置异常:指抄表时发现表

11、计故障,即:封印打开、表计烧毁、表计 倒转、电子显示缺失、CT 开路、 CT 烧坏、PT 缺相等; 用电异常:私增容量、擅自接线用电等违约窃电行为,擅自改变用电类 别。 3.2 自 动抄表时发现以上异常,生成异常报告单发送相关部门处理。对 未抄户生成抄表清单,转抄表员到现场抄表。 3.3 抄表器、抄表单(卡)抄表时,发现以上异常,生成异常报告单发送 相关部门处理;填写“违 章、窃 电登记单”,并 经用电户现场签字确认;对拒绝 配合工作的用电户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用电检查人员或有关领导到现场 取证调查。 3.4 抄表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抄录完成,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抄 表时间,抄表结束,按 规

12、定时间将抄表器、抄表单(卡)报送核算部门。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电费核算是电费管理的中枢,是依据抄录的电能表数据,结合计量方式 等用电户信息计算出电量后,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标准计算用电户的电 费。主要内容是:审核并处理相关部门用电工作传票信息,建立电费核算卡 帐和计算机基本信息;按核算例日顺序进行电费核算,生成电费发票(走收 方式时)和应收电费合计票。 第一节 前期准备 3.1.1 审核用电工作传票 用电工作传票:是电费管理部门传递工作信息和命令的凭证;是各工序 之间进行工作联系的工具;是一种把用电户申办的内容和为之承办的项目, 用一定格式进行联系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业务调度的作用。工作票

13、 的内容要清楚正确;户名、地址、工作种 别、用电类别要详尽记录;用电设备 的容量、数量;电能计量装置装出、拆回的指示数、PT、CT 装出或变更等要 详尽记录;用电户要求及问题原因要准确记录;电价规定要明确无误。 电费核算人员在接到用电工作票后,应先弄清工作票的具体内容,附 件是否完整,审核、辨别工作票的记载内容、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是否有差 错,然后再在用电户电费核算卡上登记变更内容和工作传票的编号、日期, 并签章,以便 查核。 (1) 新装: 审 核用电户、变压器、线路、电能计量装置的基本信息是否完 整。根据用电户用电性质审核电价、力调标准是否执行正确。 (2) 增容、减容、 暂停、暂换、暂拆

14、、迁址、移表、过户、分 户并户、销户、 改压、复电 启封:审核变压器变动前、后的容量和变动时间及电能计量装置 的相关记录。 (3) 变 更电 能计量装置(换表、更换 CT、PT):审核拆、装电能表指示数、 换表时间、互感器更换前、后的倍率等。 (4)改变 用电 性质:根据用电户用电性质审核电价、力调标准是否执行 正确。 (5)定量、定比: 对执行定量、定比的用电户,应审核定量以及光、力比 的调比变化情况。 (6)退、 补电量、电费:对退补电量、电费的依据及计算方式的正确性进 行审核。 3.1.2 审核抄表数据 (1)检查 抄表数据是否完整,有无异常。发现电量有异常情况时,查看抄 表员所注明的原

15、因是否合理。卡帐备注栏内有关记录和内容是否填写清楚。 (2)如发现 抄表有异常,应生成异常报告单转相关人员检查。 (3)由于 电能表 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必须推算的电费,应按审核规定, 看其是否符合要求。 (4)确认 抄表器及自 动抄表的抄表数据和现场抄表单(抄表卡),进行电 费核算。 第二节 电量计算 计费电量=抄 见电量+ 损 耗电量- 分表电量+ 退补电量 3.2.1 抄见电量计算 抄见电量=(本月指示数-上月指示数)倍率 注:倍率 = 电压 互感器的倍率 电流互感器的倍率 3.2.2 损耗电量计算 损耗电量 = 线损电量+ 变压器损耗电量(铜 、 铁损 ) 线路损耗电量计算: 有功线损电

16、量 32 10TRI3A ( 小 时 )时 间( 欧 )每 相 导 线 电 阻( 安 )电 流 无功线损电量 ( 小 时 )时 间每 相 导 线 电 抗( 安 )电 流 L 每相导线电阻 R=线路导线或电缆单位电阻值 自备线路长度 L(公里)0r 每相导线电抗 L=线路导线 或电缆单位电抗值 自备线路长度 L(公里)l 变压器损耗电量计算: (KW.h)TSejsP2d0b (KVar.h)ejs%U1IQ2Ob 式中: 变压器有功损耗电量,KW.h;bP 变压器无功损耗电量,KVar.h;Q Sjs变压器计算符合的视在容量, KVA; Se变压器的额定容量,KVA ; 变压器空载电流占额定电

17、流的百分比,% ; IO 变压器短路电压占额定电压的百分比,% ;Ud 变压器空载有功功率损失,KW;OP 变压器额定负载下的铜损失,KW;d T用电户用电小时数,h; 损 耗 电 量 的 分摊 (1)分摊有功 损耗时应 按电量比例进行分摊。 (2)多户同时 共用一台 变压器,按每户电量占总电量比例分摊变损。同 一用电户对定比、定量电量,不参加变损分摊。 (3)对于转 供电用电户 ,根据转供电协议确定是否分摊转供户变压器损 耗电量。 3.2.3 分表电量计算 分表电量的定量、定比至少每年核定一次,下面就不同情况分表电量 的计算说明如下: 3.2.3.1 主表为非分时电能表,含有不同类别的用电时

18、,其电量计算按 合同约定的定量或定比分别计算。 3.2.3.2 主表为分时电能表,含有不同类别的用电时,其电量计算按下 列方式计算: (1) 分时电 能总表核减分表顺序的总原则是:转供电、分时分表、按各时 段分摊峰谷电量的非分时(大工业、非普、农业)分表、居民生活、非居民照 明、商业用电。 (2)执行分 时电 价的用电户,有转供用电时,应首先核减被转供用电户电 量。被转供用 电户装有分时电能表,其电量应从转供户各时段电量中核减; 如果被转供用电户未装分时电能表,应按总表峰、谷、平电量占总电量比例 分摊被转供户电量,分别核减。 (3)分时电 能 总表内含有不同用电类别的分时电能分表,按分表分时段

19、 电量对应核减。 (4)分时电 能表内含有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非分时电能分 表时,在计 算电量时按下列方法计算: 分时电能总表为大工业用电户时,被核减电量顺序依次为高峰、平 段、低谷。 分时电能总表为非普工业及商业用电时,居民生活用电电量核减顺 序依次为平段、高峰、低谷;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电量核减顺序依次为高 峰、平段、低谷。 被核减电量顺序依次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 从不同时段核减出的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电量按核减时段执 行相应类别分时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不管从何时段扣减,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5)分时电 能 总表除含有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分表外,

20、同时 含有其他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生产用电等)的非分时分表,被核减 电量顺序依次为其他用电类别,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 核减其他用电类别电量时,应按总表峰、谷、平电量占总电量比例分摊 分表电量,分 别核减。 (6)高压 供电 低压计量的用电户,其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的电量,均加在平 段电量内计算。 第三节 电费计算 结算电费=电 量电费+ 基本 电费+力调电费+代征 费 3.3.1 电量电费计算 电量电费=峰 电量 峰电 价+谷电量谷电价+平电量平电价 高峰电量电价= 目录电价 (1上浮比例) 低谷电量电价= 目录电价 (1下浮比例) 平段电量电价= 目录电价 3.3.2 基

21、本电费计算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 变更与终止用电的基本电费计算, 按实用天数计算(日用电不足 2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 130 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 计划限电 不扣减基本电费。基本电价按 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电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3.3.2.1 按 变压器容量 计算基本电费时:容量 电费 = 计费容量 容量 电价 (1)以 变压 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 机), 属冷 备 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 属热备用状态或未 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 设备,如

22、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2)在受 电装置一次 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 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 费。 (3)用电户变更用电时基本电费计算的原则 A:暂停: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户, 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 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用电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持有关的证明或申请,经过供电企业核准并 办理手续。 暂停的受电变压器必须实际地停止运行。用电户每次暂停用电 时间必须是连续的。暂停用电不足十五天者,不予扣减基本电费。用电户在 每一日历年内,允许办理两次暂停用电,一年内累计暂停的用电时间不得 超过六个月。每次暂停

23、用电期满,不论用电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 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容量收取基本电费。但对于全部容量的暂停业务期满 到恢复用电期间发生的基本电费,在恢复用电当月一并计算,但不参与当 月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B: 减容:减容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 器用电。减少用电容量期限,应根据用电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 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用电户办理减容后,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仍按 两部制电价计算。但用电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两年 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 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4、 减容期满后的用电户以及新装、增容用电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 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 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3.3.2.2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需量电费 = 需量指针倍率 需量 电价 (1)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客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因电 力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用电户倒用线路时,有关人员应抄录 倒路前最大需量指示数,倒路结束后应将最大需量归零,月末比较倒路前、 后的需量值,按较大值计算。 (2)单台 变压 器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同时办理暂停和启封用电时,比较暂 停和抄表时的需量值,按较大值计算。 (3)对于两路及以上进线互为备

25、用,各路进线分别装有最大需量表时, 按其中较大的需量计算。 (4)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 计费的用电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 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电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 5,超过 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电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 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电户申 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5) 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 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低于按 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 40%时 ,则按容量总和的 40%核定最 大需量。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力部门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的 40%时, 可以按

26、低于 40%的数核定最大需量。 (6)对欠 费停 电的用电户,停、送电当月基本电费全额计算。 (7)对专线 供 电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户,若计费表未装在产权分界 处,且用电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在核算基本电费时,应计入漏计电 量所折合的千瓦数。 注:最大需量= 需量指针 倍率+损耗电量 720h负荷率 负荷率平均负荷最大 负荷 平均负荷抄见电量720h 最大负荷需量指针倍率 3.3.3 力调电费计算 力调电费=( 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率 3.3.3.1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 标准 0.90,适用于 160 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电户, 装有带负

27、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电户和 3200 千伏安及以上的 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 标准 0.85,适用于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 电户,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电户,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 标准 0.80,适用于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户 和趸售用电户,但大工业用电户未划由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电户, 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0.85。 (4)网内互供 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3.3.3.2 功率因数的计算 无功核算电量= 无功抄见电量+ 线损电量+变压器损耗电量( 铜、铁损) 注:无

28、功抄见电量(本月指示数-上月指示数)*倍率 (1)凡实 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电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或双向性 的无功电能表,按用电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 因数。 (2)凡装有无功 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电户,应随 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供电企业并应在计 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 的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对不需装 电容器,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标准值的用电户,或离电 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电户,可以降 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

29、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 的用电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 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即只罚不奖。凡满足以上条件 实行只罚不奖,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4)对用 户不同的受 电点和不同用电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费电度表, 每组电度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功率因数对每个计费单位进行考核,但考 虑到计量方式的不同,简便计算办法,对功率因数的考核可按下列方法计 算。 总表内装有不同用电类别的计费电度表,而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 相同,可按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与无功电量(包括倒送的无功电量)计算 实际功率因数。如果总表内各类用电考核功率因数的标

30、准值不同,按总表 计量点的实际功率因数,对执行不同标准值的各类用电调整电费。 对同一受电点由于分 线分表,装有不同类别的计费电度表(均为母 表),可将这 一受电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分表总加计算这个受电点的实 际功率因数,按考核的标准值对每个计费单位进行电费调整。 3.3.3.3 力率电费的调整 (1)根据 计 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 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 电费表” 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 电费。如用 电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 电费表” 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 舍五入计算。 (2)电能 总表内所含的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电量参加月平均功率因数 的

31、计算,但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3) 随目录电价收取的价内、价外代征 费用均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 费。 3.3.4 代征电费的计算 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节 电量电费补退 3.4.1、补、退电费严格依照用电工作传票进行。政策性的补、退电费, 也应按规定进行补、退。 3.4.2、退电费必须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1)金额 在一千元及以下者,由分公司用电主任批准。 (2)金额 在一千元至一万元,由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金额 在一万元及以上者,由分公司经理批准。 3.4.3、建立补、退 电费台帐并统计补、退 电量、 电费 3.4.4、凡是补、退 电量、电费,无论发

32、生在何时,应在处理月份中反映。 第五节 电量电费审核 3.5.1、核算电费后, 进行电量电费自检, 发生异常时,生成异常报告单, 转相关部门处理。并 统计编制异常处理情况台帐。 3.5.2、核算电费后生成电费核算台帐(核算卡)、应收电费合计票及用 电户分户明细账,保持三者数据一致。 3.5.3、审核完毕后,打印电费发票(走收电费时)或发行到收费系统,生 成相关信息及台帐。 第六节 营业电费差错 营业电费差错是指在电费抄表、核算、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错、漏现象, 而造成电量多计、少计或漏计,电费及各类加价费用多收或少收。 3.6.1 差错类别的划分 营销差错按照由于差错给企业造成(或可能导致)的经济

33、损失及给企业 带来的危害的程度和差错行为本身的性质分为六大类:分别为四类差错、三 类差错、二 类差错、一类差错、重大差 错和特大差错。 3.6.1.1 四类差错 (1) 一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两千千瓦时以下或损失金额一千元以 下的。 (2) 用电户月电量变化浮动超过 30%及以上,无功 电量、基本电费明显异常, 抄表员和核算员未提出异常报告单的。 (3) 计量装置未按规定加封加锁。 (4) 报装员对新增用电户用电性质认定错误。 (5) 无故不抄录、漏抄和错抄大工业用电户最大需量。 (6) 电能表实抄率,非居民用电户低于 100%,居民用电户低于 98%。 (7) 丢失用电户户务资料、抄

34、表卡或核算卡。 (8) 计量表计、互感器接线错误,互感器配置不合理,装出的峰谷表、峰、谷、 平时段调错。 (9) 调前合格率、校验率、轮换率、故障差 错率未达到有关规定。 (10) 用电户信息维护修改不及时,造成电费计算错误。 (11)各种卡、帐、票 记录不齐全,不 规范,未加盖名章。 (12)统计报表人员没有按时报表,影响公司上报。 (13)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导致用电户投诉到分公司。 (1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本职流程工作。 3.6.1.2 三类差错 (1) 一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两千千瓦时及以上、一万千瓦时以下或 损失金额一千元及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 一年内由

35、于个人差错累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一万千瓦时及以 上、两万千瓦时以下或损失金额五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3) 无工作票或未按工作票办理计量装置的装、换、移、停、封及其它变动事 项者。 (4) 发生封表钳外借或丢失事件以及各种空白收款票据丢失。 (5) 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用电户未按规定签订或修订供用电合同。 (6) 未建卡立户造成用电户三个月及以上,六个月以下未收电费者。 (7) 连续三个月及以上,六个月以下无故不抄表。 (8) 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被县、区级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声誉造成 不利影响的。 (9) 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欠费客户,既未进行催收也未逐级反映的,致使供电 企业

36、形成电费呆坏帐。 (10) 未按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擅自减免违约使用电费。 (11) 在未接到用电工作传票的情况下,擅自修改用电户参数。 (12) 对应执行力率调整电费的用电户未装无功电能表而造成无法执行力 调电费。 (13) 未按规定组织用电户进行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14) 引起县区级诉讼案件的,经查主要责任属供电方的。 (15) 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被投诉举报到分公司的。 3.6.1.3 二类差错 (1) 一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一万千瓦时及以上、两万千瓦时以 下或损失金额五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 一年内由于个人差错累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两万千瓦时及

37、以上、十万千瓦时以下或损失金额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 连续六个月及以上欠费客户,既未进行催收也未逐级反映,致使供 电企业形成电费呆坏帐的。 (4) 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被地区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声誉 造成不利影响的。 (5) 向上级公司报表所报营销数据故意弄虚作假、不真实。 (6) 引起地区级诉讼案件的,经查主要责任属供电方的。 (7) 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被投诉举报到省公司的。 (8) 未建卡立户造成用电户六个月及以上,12 个月以下未收电费者。 (9) 连续六个月及以上,12 个月以下无故不抄表。 (10) 挪用电费之外的营业性收入的。 3.6.1.4 一类差错

38、(1) 一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两万千瓦时及以上、十万千瓦时 以下或损失金额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 一年内由于个人差错累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十万千瓦 时及以上、二十万千瓦时以下或损失金额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 连续 12 个月及以上欠费客户,既未进行催收也未逐级反映,致 使供电企业形成电费呆坏帐的。 (4) 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声誉造 成不利影响的。 (5) 引起省级诉讼案件的,经查主要责任属供电方的。 (6) 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被投诉举报到国家电网公司的。 (7) 未建卡立户造成用电户 12 个月及以上未收电费者。

39、 (8) 连续 12 个月及以上无故不抄表。 (9) 挪用电费的。 3.6.1.5 重大差错 (1) 一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十万千瓦时及以上二十万千瓦 时以下或损失金额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 一年内由于个人差错累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二十万千 瓦时及以上或损失金额十万元及以上。 (3) 因为营销服务行为不规范,被国家和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 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 (4) 引起中央级诉讼案件的,经查主要责任属供电方的。 3.6.1.6 特大差错 一次造成(或可能导致)电量丢失二十万千瓦时及以上或损失金额十 万元及以上的。 3.6.2 差错统计 3.6.2.1 指定专

40、人管理,建立电费差错台帐,并按差错发生时间进行登 记。 3.6.2.2 凡电费发行以前经核算员发现更正的,不记差错。电费发行以 后发现的差错,均 应加以统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收费工作是抄、核、收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其主要内容是:根据核算 环节产生的各项应收电费信息,通过各种收费方式,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 费违约金、 违约使用电费等,并出具电费发票或收款收据,生成已收电费日 报,整理电费发票存根,将收取的款项存入银行。月末汇总已、未收合计票, 电费回收率统计表,欠费明细统计报表。 第一节 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主要有:供电企业柜台定点收费、收费员现场收费、银行代收、 银行托收、付费购电等。 第二

41、节 收费期限 供电企业可根据用电户性质和具体情况,通过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 电合同、 电费结算协议,确定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的期限和额度。 4.2.1、对居民用电户,自电费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为交清电费期限(周休 日照常收费,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超过为逾期。 4.2.2、 对每月一次性交清电费的非居民用电户,应按照供电企业规定的 交费日前或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的交费日前为交清电费期限,超过为逾期。 4.2.3 对分次交清电费的用电户,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的分次交费日前为交 费期限,超 过为逾期。 4.2.4 月用电费达三十万元及以上的用电客户,须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 用电户按协议分次每月不少于

42、三次交付电费,月末结清。 4.2.5 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对拖欠电费的 用电户,要 严格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合 同约定的内容收取电费违约金。 4.2.6 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有关规定,逾期即可终止供电。 4.2.6.1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 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4.2.6.2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1)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43、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 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 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 除合同。 第三节 违约金计算 用电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 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 列规定计算: 4.3.1 居民用电户每日按

44、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违约金总额不足 1 元者按 1 元收取。 4.3.2 其它用电户 (1)对每月一次交清电费的非居民用电户,当年欠费每日违约金按欠费 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对每月分期交 费 的用电户,从规定分期交纳的次日起,应收取违约金。 当年欠费每日违约金按分期交纳电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 (3)凡跨年度欠 费, 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4.3.3 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对拖欠电费的用电户, 必须按规定足额收取违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应允减免电费违约金。 第四节 业务处理 4.4.1 收取现金时,收费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所收现金当日交款或 存银

45、行,不得挪用。 4.4.2 支票和汇票交费时,收到后 应及时送交银行做转帐处理,以银行 进帐单做实收处理。 4.4.3 承兑汇票交费时,如需贴现,贴息由用电户承担。 4.4.4 应逐步取消走收方式, 现仍采用走收方式收费的,收费员领取电 费发票登记签字后上门收费,所收款必须和发票存根金额完全一致,未收 发票必须在一个收费周期内交回。 4.4.5 对采用委托 银行划拨方式收费的,收 费员应及时将托收承付送交 银行,并经常与银行联系,查询交费情况。 4.4.6 收费员每日必须进行日清日结,每日将现金交款单、银行进帐单、 电费明细表、 电费汇总表交电费会计。 4.4.7 月末应对用电户分户明细帐进行

46、月结,填写已、未收电费合计票, 编制用电户欠费清单。 4.4.8 对有欠费用电户交电费时遵循下列顺序冲减应收帐款: (1)冲账时间顺序:按由近到远。即先本年后上年再上年前,依次类推; 本年中顺序为:先本月后上月再上月前,依次类推。 (2)本年 应收 帐款应先冲减违约金,后冲减电费及代征,对特殊疑难 户可个案处理;历年应收账款应先冲减电费及代征,后冲减违约金。 (3)冲减 电费 及代征时,对多路计量或多种目录电价计费用电户,应 以计量回路(电价种类)为单位,逐套完整的依次冲减如:先全部冲减照明 回路(电价种类)的电费及代征后,再冲减动力回路(电价种类)的电费及 代征。 (4)冲减 电费 及代征时

47、,当所交金额不足某一计量回路(电价种类)的 全额电费及代征时,其项目冲减顺序依次是:电费、库区建设基金、农网维 护费、 农网 还贷、 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补偿费、 电源 基金。 4.4.9 柜台收费并打印发票时,对于以前已打印 过电费发票的欠费,收 取电费时不再打印电费发票,待足额交费后将以前打印出的电费发票给 用电户。 4.4.10 非居民用电户交清全月所有 电费时,有权索要“电费清单” ,营业 窗口必须逐套表计(价格)出具电费清单,电费清单只能打印一次。 第五节 催缴电费 4.5.1 催缴电费时,供电部门可采用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 知、公告通知等方式通知欠

48、费用电户在通知的期限内交费。 4.5.2 对欠费用电户应采取积极措施、多种手段进行催收。 4.5.3 对陈欠电费用电户,应与用电户签订欠费还款协议,严格履行。 4.5.4 因用电户欠费需中止供电时,须按下列程序执行: 4.5.4.1 应将中止供电的用电户、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为: (1)对居民用电户中止供电由营业站(所)负责人批准。 (2)对重要用电户中止供电由供电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除上述外的其他用电户中止供电由分公司经理批准。 4.5.4.2 欠费中止供电必须按承诺时间提前书面送达用电户,对重要用电 户的中止供电,应将中止供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送达用电户 应当

49、面送达并须经用电户负责人签字,用电户拒签时可采用明传电报、特 快专递、公 证送达等方式。 4.5.4.3 在中止供电前 30 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户一次,方可在通 知规定的时间实施中止供电。 4.5.4.4 用电户欠费交清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送电。 催交电费及限制、中断供电通知书、停(复)电通知单见第七章 第六节 收费风险防范 4.6.1 新装用电客户接入电网前 1、对新装用电客户的业扩报装手续应当依照政策严格把关。对不符合 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规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相 关手续不完备的用电客户,不得接入山西电网。 2、对于工业企业类新装用电客户,其供电区域内原则上不应包含生活 照明用电(即家属宿舍用电)。如确因电网覆盖原因必须同时建生活区时, 应尽可能选择独立的电源点和装设独立的受电装置,生活照明用电必须独 立申请、分 别立户、分 别收费管理,不得与企业生产用电相互涵盖。 3、依法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对新装用电客户(居民生活用 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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