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
2、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
4、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
5、条委员会权利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向
6、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
7、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主任: 副主任: 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
8、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品行端正无劣迹; 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次以上; 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9、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10、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
11、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昆明市昆都怡嘉合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昆明市昆都怡嘉合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昆明市昆都怡嘉合。 所辖区域范围:昆明市昆都怡嘉合春怡里,夏蓉里,秋韵里,东区,北区。 第二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12、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
13、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本会由_15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2_名。 聘任执行秘书_1_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_30名_及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_15_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 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召开业
14、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 2/3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或签名知晓。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
15、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
16、、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七条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
17、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 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
18、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
19、业主的。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七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有权参与本
20、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从_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二条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某某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