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 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 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时期代表国家代表性法典古代(BC4000年-公元5世纪)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印度摩奴法典雅典梭伦立法罗马国法大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日本大宝律令还有教会法、城市法与商法、伊斯兰法等近现代法国拿破伦民法典英国美国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
2、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 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
3、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
4、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二、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一)以历史类型的划分为基础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二)以世界通史的历史分期为标准上古;中古;近代;现代;当代(三)以法系划分为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四)以国别划分古埃及法
5、,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来法,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洲联盟法。三、外法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外法史学科历史沿革外国开设法制史课程的状况比较法总论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清未以来,重视外国法制史课程新中国建国初期学苏联,文革中被取消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外法史教育(二)外法史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律思想史-相辅相成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部门法专史-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史实与理论的关系 总之,外国法制史在法学中的地位:定位是基础理论课,与法理学相辅相成,是法理学的基础,
6、是深刻理解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前提。四、学习和研究外法史的意义和方法(一)意义对知识的意义:古今流变、东西有别对个人意义:融汇古今、贯通中外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鉴于往事,资于治道“(二)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作用历史的看待问题“比较”方法古代东西方法律的比较(1)东方发展缓慢,简单、粗陋。古希腊和罗马,法律发展迅速,并达到比较完善的水平。(2)古代东方, 法律主要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西方,其民主政治水平较高。(3)古代东方法律与宗教合为一体。而在西方,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以为法必须符全自然理性。(4)古代东方,立法权多
7、由君主一人执掌。而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东西方封建制法的比较:(1) 东方封建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国家法律总的来说比较集中统一;西方法律渊源则比较分教。(2) 中世纪东方刑法较发达,而西方私法关系较发达。(3) 中世纪东方,法律或与道德规范、或与宗教相重合;而在西方,法律与宗教是并列的,虽然在内容上互相影响,却彼此独立,形成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的状态。(4) 中世纪东方一直未能产生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西方则从11世纪开始,逐步形成与商品经济关系密切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学习外法史的意义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两河流域简史:一、地理环境二、王
8、国更替公元前2170-公元前2006年,乌尔的苏美尔人建立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00年-约公元前1600年,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800年,亚述帝国强盛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帝国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十字军东征蒙古帝国建伊尔汗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三、楔形文字约公元前3000年左右由苏美尔人所创造,也叫“钉头文字”或“箭头字”,一般刻写在石头和泥版(泥砖)上。从象形到符号化的演变。公元前2500年左右,楔形符号共有500种左右。到公元一世纪,逐渐完全消亡了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革一、楔形文字法概述是指形成于西亚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世纪左右,随着希
9、腊文化及其它文化进入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历史宣告终结。二、楔形文字法的特点体例结构-三部分立法思想-君权神授内容上-诸法合体形式上-具体汇编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汉穆拉比法典的发现迄今所知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备的一部法律文献汉穆拉比法典概述制定法典的原因:(1)统一王国需要统一的法律(2)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3)缓和内部矛盾,加强国防汉穆拉比法典的考古发现:1901年,苏萨,埃兰二、汉穆拉比法典的体例序言宣扬君权神授,神化、美化汉谟拉比正文282条条文关于审判(1至5条)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至126条)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至195条)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法”(196至214条)关于劳动
10、、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至241条)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至277条)关于奴隶的规定(278至282条)结语告诫继承者们遵守先王创制的法律,要求法典永世长存三、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巴比伦社会等级:阿维鲁(丈夫)担任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以及自耕农等全体居民自由民穆什钦努(小人)担任佃农、宫廷服务者、被征服地居民等战俘奴隶债务奴隶市场买卖法典以各种形式维护财产私有制度:1.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凡盗取或藏匿逃奴均处死刑(第1516条,第1820条),相反凡缉获逃奴则要受到奖赏(第17条)。2.为维护私有财产权,对盗窃的处刑极其严厉。法典规定破墙而入的抢劫,“应在此侵
11、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21条)。3.保护出租者和雇工者的利益。在巴比伦国家内租赁关系甚为普遍。但是租金一般很高,土地“按收成的1/2或1/3交与地主”(第46条);如果园“应以果园收入的2/3交与园主,而自取1/3”(第64条)。法典中关于契约的规定:1.契约种类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雇工、建筑等。2.缔结重要契约要有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如买卖契约在转移所有权时,必须交付一根小棒为标志,还要说出特定的语言,做出某些动作。3.借贷契约是当时最为流行的一种,借贷的标的物主要是钱和谷物。借贷通常以抵押品或人身作为保证。4.法典规定借谷的年利率为33.3%,贷银利息为20%,如果贷与人欲收取更高的
12、利息,即丧失其贷之银与物。5.法典还严格禁止无限期役使债务奴隶,规定债务人家属因无力偿债而受到奴役不能超过3年,第4年即应恢复其自由。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1)买卖婚姻。“无契约即无婚姻”。结婚的条件是订约,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父亲交纳聘礼和聘金,婚姻即告成立。对比中国的“六礼”夫权。丈夫可以因妻子不生育或患病而与妻子离婚;如果妻子有意离婚而丈夫不同意,(2)丈夫可以另娶,原配妻子便沦为丈夫家庭的女奴。如果妻子不贞洁,则应捆缚投入水中,甚至只是被怀疑不贞洁时,也要投入水中。而丈夫行为不轨时,妻子只可取回嫁妆,回到父亲家里。妻子只有在丈夫被俘,又无法维持生活,或已被丈夫离弃的情况下才可以再嫁。
13、对比”七出三不去“(3)家长权。丈夫为一家之长,他可以任意处罚妻子和子女,有权支配家庭财产,可将妻子和子女出卖为奴。(4)继承问题。基本原则是死者的诸子均获得同等的份额,其女儿也应取得与嫁妆相当的份额。严格的法定继承,父亲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妻子在丈夫死后有权获得自己原来的嫁妆和部分孀居生活费,但只能在丈夫家使用,不得出卖,如改嫁,只能带走嫁妆,生活费要留给子女。 法典关于刑法制度的规定:1.刑法规范并没有单独成篇。2.刑事犯罪主要有: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诬告罪、职务犯罪等。3.刑罚手段残酷。如广泛适用死刑,施行残害肢体刑,如挖眼、割耳、断指等,还有火焚或水溺等。
14、4.保留了作为原始公社残余的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和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如果发生盗窃而未抓到罪犯,则案发地的公社长老应承担责任。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它开创了成文法典刻石公布的先例。集两河流域法典之大成,是世界上最早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立法有巨大影响。随着外来文明的不断侵入,楔形文字文明逐渐灭绝。小结汉穆拉比法典 巴比伦王国统一两河流域和汉穆拉比国王-法典的发现经过:石柱法 法典的制定原因:统一法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缓和社会矛盾 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结语,本文分282条 法典的主要内容: a、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容 b、适应私有经济发展的内容 c、表现原始社会
15、习俗的内容 法典的性质:早期奴隶制法(原始习俗的表现) 法典的影响:楔形文字法的代表和最高成就对以后的楔形文字法和希伯来法和埃及法、古希腊法的影响。思考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2、叙述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第二章古印度法背景内容:印度的地理和历史一、印度次大陆的地理西北部、北部和东北部以高大的山脉为界,其余环绕海洋。西北部兴都库什山脉的有可进入印度次大陆的山口,外族入侵者进入印度通常取道这些山口。次大陆本身可以分为三个区域:北印的印度河-恒河平原,南印的德干高原,和印度半岛最南端。北印再被拉其普塔纳沙漠和阿拉瓦利岭分为印度河流域地区和恒河流域地区。东部的恒河流域诞生过印度早
16、期的许多重要国家,但其政治中心地位在穆斯林时代以后被西北部的德里取代印度次大陆的王国更替时期或王朝时间重要事件印度河文明时代前23001750年吠陀文化时期前1500前600雅利安人后来居上,主宰了印度之统治权,形成吠陀文化,并创立婆罗门教。列国时期前600前400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6486年)波斯与希腊入侵孔雀王朝前322前185第一个统一时代和帝国,阿育王统治时期(公元前269232年),帝国进入繁盛时代。贵霜帝国公元13世纪贵霜帝国的建立者是大月氏人的一支。笈多王朝320540法显哑哒人入侵时期(5-6世纪)戒日帝国606647玄奘取经接下来是拉齐普特人时期、伽色尼王朝、德里苏丹国
17、、莫卧儿帝国、英殖民地时期、印巴分治、印度共各国。多分裂少统一,多种姓与多教派。第一节古印度法的概述“印度”梵文的意思是月亮,中文名称是唐代高僧玄奘所著大唐西域记中的译法,在这以前称天竺或身毒。印度是个民族、宗教众多、文化各异的国家,是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人种、宗教、语言博物馆”。一、古印度法的界定 古印度法是公元前1510世纪到公元7世纪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等。二、古印度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雅利安人的入侵和婆罗门教法形成1.公元前2000年,雅利安人入侵,征服土著达罗毗荼人,建立奴隶制国家。形成吠陀教,公元前7世纪,
18、发展成婆罗门教,并成为国教。2.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3.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式形成。4.种姓制度:种姓职业世袭,相互之间不通婚,不同坐,不同食。低种姓社会地位低下,备受压迫。种姓构成和职业婆罗门僧侣、祭司,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也有参与政治的。刹帝利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吠舍農人、牧人、商人,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首陀罗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四大种姓之外,还有次种姓,如杂姓,后来还有迦蒂(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1.乔达摩悉达多创立佛教
19、,反对婆罗门的专横和垄断宗教的特权,提倡种姓平等。同时,佛教又吸收了婆罗门教关于“造业”、“轮回”等基本思想。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为古印度国国教。2.其教义具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古印度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佛教法。3.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时期,华氏城会议的召开和“三藏” 律藏、经藏和论藏的编纂,把佛教法发展到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新阶段。同时,婆罗门教法并没有被排斥,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它的法律文献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三)印度教法的形成 1.公元6至7世纪,婆罗门教融合了佛教的因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自身加以改良,演变为一种新的宗教新婆罗门教,又称印度教
20、。2.印度教继承婆罗门教的教义,仍信仰梵,并对存在着造业、果报和轮回的观点,赞成和积极发挥。但并不同于婆罗门教的教义、教规等。3.印度教以梵天、毗湿拏、湿婆三神为主神。4.拥有10.5亿信徒(1993年统计数),仅次于拥有15亿信徒的基督教和11亿信徒的伊斯兰教。5.马克思说:“这个宗教既是纵欲享乐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加崇拜的宗教,又是佳格纳特的宗教;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四、古印度法的渊源(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 罗门教的经典是古印度法最基本的渊源,主要经典是: 1四部“吠陀”。 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 2关于吠陀的注释梵书、森
21、林书和奥义书。 3三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4婆罗门教的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二)佛教类主要是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三)印度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第二节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第三节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印度法系东南亚历史上曾有过一印度化时期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婆罗州、苏门答腊等国。
22、三、印度法系和现代印度法的变革印度法系: 古代印度人从公元1世纪起,曾广泛影响东南亚、南亚国家,从而形成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到18世纪末,英国最终确定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印度法系最终瓦解。现代印度法的变革:1829年,殖民当局颁布法令禁止“萨蒂制”1856年,殖民当局颁布“印度教寡妇再嫁法”1872年,殖民当局颁布“特别婚姻法”禁止童婚和多妻制现代的印度法律属于普通法系1950年以后,印度独立,印度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罪冗长的宪法。第四节 摩奴法典一、摩奴法典的概述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的汇编。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
23、编成的。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纪。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维护种姓制度。法典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摩奴法典对印度历史和社会具有广泛而持久的影响。二、摩奴法典体例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第 1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2章至第6章论述法的定义及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7章至第9章国王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继承法;第10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11章是赎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三、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摩奴法典一直被印度各代统治者奉为圣典,是各代统治者的立法依据。2.穆斯林、英国人入
24、侵印度时期,伊斯兰法和英国法相继占有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在印度教徒中仍被适用。3.印度独立后,摩奴法典的强大影响仍未消除,其中许多内容伴随着种姓制被保留下来,50年代制定的印度教法典就有许多摩奴法典痕迹;4.摩奴法典在南亚次大陆及东南亚的广大地域有深远影响,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柬埔寨、老挝等国都以摩奴法典为蓝本,建立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思考题1、 如何理解古印度法的概念和主要渊源?2、 简述摩奴法典的性质和历史地位。第三章 古希腊的法古希腊的地理:古希腊的地理范围,除了现在的希腊半岛外,还包括整个爱琴海区域和北面的马其顿和色雷斯、亚平宁半岛和小亚细亚等
25、地。本土三面环海,只有北部与欧洲大陆相连土地较为贫瘠,不适于种植农作物。荒凉的山坡把平原分割成块,使得陆地交通和交往极其困难。爱琴海参差的海岸线为船只提供了大批港口,并且海岸线特别的长。因此,海洋成了古希腊人的生命线,他们靠驾船捕获海生动植物和进行远航贸易以维持生活。思考:海洋文明和大河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海洋文明大河文明经济经济生活多样性农业/手工业/工商业小农经济政治小国林立、难以统一追求民主政治幅员辽阔、武力统一中央集权思想竞争、开阔、积极集权、保守、自足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与演变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一、古希腊法的产生与演变 古希腊法的萌芽
26、:克里特和迈锡尼早期习惯法:荷马时代城邦国家成文法时期: 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伯里克利立法希腊化法律: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时间:1、前8世纪,习惯法,来库古汇编习惯法2、前621年,雅典最早的立法,徳拉古立法3、前549年,梭伦立法4、前509年,克里斯蒂尼立法5、前440年前后,伯里克利立法6、前337年开始,希腊法开始衰落二、古希腊法的特点1.古希腊法是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并非希腊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性质上它是奴隶制法。 2.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 3.希腊法中的私法相对落后,
27、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 4.古希腊学者偏重于对国家形态、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研究,各城邦在政权组织、权力分工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当完备,特别是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5.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第二节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发展和繁荣起来的。一、提秀斯改革1.提秀斯是古代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所谓提秀斯改革是指当时雅典某位头领和民众共同进行的创建城邦宪制的活动。2.将雅典的四个部落联合起来,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3.将雅典的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雅典城邦的权力掌握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
28、手中。4.提秀斯的改革使雅典城邦具有了国家的性质二、德拉古立法改革背景:以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为核心的平民阶层,反对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强烈要求制定成文法。1.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着手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2.德拉古法广泛采用重刑,肯定债务奴役制。3.同时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度,规定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三、梭伦改革(一)“解负令”由于欠债而卖身为奴的公民,一律释放;所有债契全部废除,被抵掉的土地归还原主;因欠债而被卖到外邦作奴隶的
29、公民,由城邦拨款赎回。后果:(1)限制了土地兼并,贵族失去扩张势力的物质基础(2)促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扩大了公民的基础(3)废除了债务奴隶制,走上了奴役外邦奴隶的道路。(二)确立财产等级制度(三)改革国家权力机构目的:进一步打破贵族的专权恢复公民大会的权利最高权力机关:战争、媾和、选举公职人员,所有公民都可参加措施建立“四百人会议”公民大会常设机构:拟订议程预审提案、准备决议,前三等公民可以当选设立公民陪审法庭最高司法机关:审查、起诉、裁决,从四个等级中抽签产生(四)鼓励发展农工商业1.改进水渠灌溉系统;提倡种植经济作物,鼓励出口;禁止粮食出口,保障平民生活2.规定公民必须让儿子学会一门手艺
30、3.吸引有技术的外国人迁居雅典,给予公民权4.改革币值、度量衡;确立私有制,承认财产继承自由;倡导节俭;惩罚游手好闲。(五)废除严刑峻法1.德拉古法以严酷著称、对偷窃水果、懒惰等过失都要判处死刑。人们指责它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用血写的2.梭伦制定新法典取代格拉古的严酷法律,只保留了其中有关杀人罪的部分,使整个雅典法较有人道色彩。思考:梭伦改革的政治后果梭伦改革动摇了贵族专制统治,奠定了城邦民主政治的基础。(1)解负令将广大平民从债务奴隶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成为享有自由权利的公民,形成了民主政治必须具备的公民群体。(2)以财产多寡来确定公民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贵族政治专权的局面,施工商业奴隶主分享
31、了政治权利,也使下层平民获得了一定的公民权利。(3)恢复公民大会的权利、设立四百人会议和公民陪审法庭等国家权力机构的改革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雅典的僭主政治(一)僭主和僭主政治僭主,是指那些未经过当时合法的政治推选程序而凭借强权取得统治地位的独裁者。“僭主政治” :独立于贵族和平民阶级之外的统治者以无限制的专制统治方式实行“抑贵扬民”政策的政治体制。公元前7世纪公元前6世纪在希腊的科林斯、阿哥斯、麦加拉、西基昂、雅典等城邦,都出现过僭主政治。(二)僭主政治的一般特征名义特征:不称王,却是事实上的专制君主。称终身执政官、全权将军等”。形式上的特征:一是具有强大的力
32、量;二是实行无限制的专制统治。 实质特征:僭主独立于两大阶级之外,压制贵族的利益,给平民施以一定的好处,从而缩小两大阶级之间的贫富差距和其他利益上的差距。(三)雅典僭主政治的建立过程(四)庇西特拉图的统治1.执政期间:公元前561、约前556前555、公元前546年公元前527年2.政策:竭力增进雅典城邦的统一和尊严;不仅贯彻执行梭伦立法,而且还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者和小农的政策和措施。3.后果:氏族贵族的权力受到进一步的削弱,工商业者和农民提高了政治和经济地位,雅典变得更加繁荣强盛。4.亚里士多德:“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有如黄金时代”。四、克里斯提尼改革1.背景:公元前509到前508年
33、,克里斯提尼针对梭伦改革未深入触动雅典选举体制和血缘团体的情况,在推翻僭主政治的形势下,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2.措施:(1)设立10个地区部落,取代原来的4个氏族部落。 雅典被分为城区、沿海和内地三大地区,各大地区再分为十部分,称为三一区。通过抽签,从每个大区中各抽一个三一区,合成一个地区部落。三一区下分若干德莫斯(自治村社),构成雅典公民政治、社会和宗教活动的基层单位。年满18岁的雅典男性青年,通过一定的入籍仪式便可取得公民权。一些外邦人也在德莫斯内取得雅典公民权。这样,完全以地籍取代了族籍,削弱了氏族贵族在各方面的影响。(2) 以五百人会议代替四百人会议作为最高行政机构。 规定每个地区部
34、落每年各选50名30岁以上的公民,组成五百人议事会,除第四等级外,都可当选。五百人议事会职能扩大,除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之外,还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处理日常政务,如管理财政和外交事宜等。实行抽签选举,轮番为治,任期一般为一年。(3) 设立十将军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军事机构。十将军委员会,古希腊雅典的最高军事机构。约创于公元前6世纪末雅典首席执政官克利斯提尼改革时期。委员会由十个地区部落各选一人组成,一年一任,可连选连任,轮流统帅军队,其中一人为首席将军。公民大会常以表决方式规定各将军的职权,各将军要向公民大会汇报工作并受其监督。各将军享有参加五百人会议的特权,有时还被指定为国家代表与其他城邦谈判,订
35、立条约,但条约须经公民大会批准。平时各将军权力平等,轮流执掌军事指挥权;战时除统率陆海军外,还掌管国家外交事务及部分财政。公元前5世纪上半叶,十将军会在希波战争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取代了原来执政官的权力,成为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的重要机构。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伯里克利连续15年当选为首席将军,握有最高军事和行政实权,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元首。(4) 设立了陶片放逐法。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放逐有恢复僭主野心的雅典政治家表决时,公民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应放逐的人名,如所投票数达到6000,则按票上的名字将票分类,得票最多的人士将在当年被放逐。如票数未达到6000,此次投票即宣告无效。放逐期限为10年。被
36、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须在10天内处理好自己的事务,然后离开城邦。放逐期间,被放逐者的公民权和财产权保留,回到城邦后自动恢复。3.后果:基本上肃清了氏族部落制度的残余,标志着雅典由氏族过渡到国家的整个历史过程的最后完成。其次,改革结束了一个多世纪的雅典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 五、伯里克利改革自前443年至前429年,他一直当选为首席将军,事实上主持国家事务1、剥夺战神山议事会的政治权力,使之分别归属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2、各级官职向广大公民开放,雅典全体男性公民基本上都获得了不受财产限制,通过抽签、选举和轮换而出任各级官职的权利和机会。3、实行公薪制,为贫苦
37、公民参加政权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证。古代雅典城邦民主政治的形成发展三次改革比较时期公民大会五(四)百人议事会公民陪审法庭十将军委员会梭伦改革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建立四百人议事会,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建立公民陪审法庭克里斯提尼改革继续扩大公民大会设立五百人议事会,由各部落轮流执政10个部落从30岁以上男性公民中选举产生每部落各选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伯利克里改革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商定城帮重大事务职能进一步扩大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审理案件,监督公职人员,参加立法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1)直接民主(2)主权在民(3)轮番而治(4)抽签选举(5)多数决定(6)崇尚法治雅典民主
38、制的好处:1.激发公民参政议政和保家卫国的积极性,对增强国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民主政治也保护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小生产者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国家经济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3.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创造能力有充分发展余地,促使雅典乃至整个希腊文化的繁荣。六、雅典宪政制度的民主性及局部性民主性的主要表现:1.初步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2.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3.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 4.有严格的监察弹劾制度。局限性:1.雅典“宪法”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给予了性别和身份的限制。2.显示奴隶制基础之上的少数人民主。3.由
39、于经济的原因,加之提案人要负法律责任制约了民众行使立法权。4.受到陕隘的城邦主义思想束缚。第三节 古希腊城邦关系法一、外侨招待法“外侨招待制度”是规定公民根据互惠原则招待外侨的一种制度。最初只是私人性质的。逐渐扩大为城邦与城邦之间往来的政治层面。后来,雅典城邦以法令形式把招待外侨的事务委任给特殊的全权代表外侨招待者。这可以看作后来的使馆和领事馆的萌芽形式。二、等权协定与商业条约1.等权协定: 为了经济和军事利益,两个城邦希望借友好关系和互惠待遇而团结起来,于是它们缔结“等权协定”来确定这种关系。这种协定授予一国公民在别国享有的该国公民所享有的公法和私法上的权利。2.商业条约:即规定不同城邦公民
40、间有关商业、信贷业务、各种买卖契约的诉讼程序之法规的条约。等权协定与商业条约规定了希腊城邦及其人民彼此之间的民事、商事关系,可以说是后世国际私法的萌芽。 另外古代希腊也产生了仲裁观念和仲裁组织。如公元前416年,墨里亚人与客摩里亚人产生争执就是经由赫赖斯人仲裁而得以解决的。三、战争与和平法长期以来,希腊各城邦之间 “同室操戈”。到了公元前4世纪左右,希腊各城邦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开始连年的混战,在战争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条约、和平条约和交换战俘等惯例。 关于宣战、休战和保护使节往来安全的惯例。 有关战争的行为规范。各城邦之间约定不得将希腊人战俘变为奴隶;以交换和赎回战俘的方式取
41、代了残杀战俘的习俗;战胜者有义务归还或埋葬阵亡者的尸体。 遇有喜庆节日,全希腊境内一切战事均须暂时停止,称为“神圣的休战”,违者处以巨额罚金。 另外,庙宇作为神圣场所被认为是交战双方不可侵犯之地,是神圣的庇护地和避难所,若有人逃入庙宇,追逮者不得继续追杀。 有关冲突的消除和仲裁。交战双方普遍采用同盟条约、和平条约或谈判的形式确认休战,消除冲突,恢复和平,并遵守已定的媾和程序法。第四节雅典法的其他法律制度1、民法 所有权取得方式;债发生的两种情形2、婚姻家庭继承法 遗嘱继承,男子继承3、刑法 血亲复仇的遗风4、司法制度 划分为“私诉”和“公诉”第五节 古希腊法述评一、古希腊法的特点1、古希腊法不
42、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各城邦法律的组合。 2、古希腊法缺乏抽象的概括,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古希腊法注重法的“公正”观念,在法的适用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4、古希腊法公法比私法发达。对古希腊影响的特点:实行公民政治 ,重视公民的个体自由和责任感,铸就希腊人渴求知识、乐于探究的民族性格。古希腊出现了近现代几乎所有的政体形式,这是希腊文明对人类政治制度的一大贡献。特别是民主政体的理论和实践为后来欧美资产阶级提供了思想基础。促进古希腊城邦的经济繁荣。城邦是希腊文化的中心,在众多文化领域取得辉煌成就,产生了一大批文化巨匠。古代希腊文化成为近代西方文化的摇篮。二、古希腊法与古
43、东方法的关系(一)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相互影响 古希腊很早就与古埃及、西亚等国有经济和文化交往,在这种交往中,古东方法和法文化对古希腊产生一定影响。梭伦立法改革就是在考察埃及等东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8世纪 B.C.6世纪 B.C.,古希腊进行了广泛的殖民活动,在小亚西亚东部建立了众多的殖民地城邦,形成古东、西方法律的第一次交流。 4世纪 B.C.,希腊法进入希腊化时代,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再次交流、融合。(二)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1、古希腊法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民主色彩,而东方法反映出来的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维护。 2、古东方国家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发展
44、,因而,法律上私有财产所有制受到限制,原始残余不能消除,法律与宗教、道德、习俗等混为一谈。古希腊因工商业发展较早,与私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发达,法律有独立性,且法律趋向多元化。 3、有关奴隶制的立法,两者差异很大。古希腊奴隶制较早得到发展,奴隶劳动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有关奴隶的立法比较发达。古东方国家,奴隶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所以,相关法律不发达。3、 古希腊法律思想简介(一)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 柏拉图(Piato,427 B.C.347 B.C.) 主要著作:共和国政治家法律 主要观点: 1、正义观:凡是正义或正当的东西,就是善的。正义作为最高层次的品质,意味着智慧、和谐、友谊、幸福等。凡是统治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政体,都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2、法治观:柏拉图认为最好的统治是哲学家的统治, 即人治,在统治者非哲学家时才选择法治。*法律是必要的 *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才是公正的*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二)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哲学亚里士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