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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