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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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7日国防科工委委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 2002年01月16日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2、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

3、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 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三)计划编制及审定。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中长期计划。列人中长期计划的项目编人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技术基础中长期计划

4、以及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编写并发布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并按时间要求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根据需要召开计划协调会,编制并下达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

5、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计划下达的当年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立项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查、审批立项、批复下达三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与审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论证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的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审批立项。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论证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编人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三)批复下达。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和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审定批复项目论证

6、报告或下达科研项目任务书。需要时,可实行合同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并对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实因需求变化等原因,致使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

7、的单位需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重大项目由国防科工委直接组织验收;其他项目国防科工委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三)根据需要编写完成国防科技报告。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完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

8、基础科研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科研资金,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技术基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技术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该单位科研项目承担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X X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建议 2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 3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4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 5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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