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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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制教育案例分析夜不归宿往往使孩子处于危险境地 案例1: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0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分析:据调查,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旷课是孩子走下坡路的信号案例2:12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他对学习逐渐的失去了兴趣,经常和朋友出入网吧,慢慢的发展到旷课逃学。小兴因为上

2、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分析:旷课是学生走向危险的一个信号, 脱离了学校教育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从而直接影响学习,而且容易受到社区不良环境的感染,滋生不良的品德。 酗酒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促发因素 案例3:08年3月深圳龙岗学生曹子龙,19岁,事发当天曹子龙说过生日,下午放学后,便喊8名同学去餐馆庆祝生日聚餐喝酒,9人在喝了10瓶啤酒和2瓶白酒后,曹子龙当场身亡,另有两名同学昏迷。案例4:两少年酒后群殴伤人获刑:07年2月22日,张某(16岁)、张某某和另外10个儿时的伙伴在一块喝酒,酒后张某想的刘宁曾经欺负过自己,在酒精

3、的作用下,张某等12人来找到刘平,对刘宁进行殴打,造成刘宁轻微伤,这几人均被进行处罚。 分析:中小学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但少数学生模仿大人在聚会时开怀痛饮。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饮酒对身体的损伤,严重会造成死亡;同时,酒精是一种麻醉剂,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导致自控能力下降,使人容易做出一些过激事情来,所以青少年千万不能喝酒。 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 案例5: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

4、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案例6: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曲哲是个不错学生,由于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提起自己与方欣发生矛盾,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无人处,陈风与其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

5、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生命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分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面对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学坏常从抽烟开始 案例7:“阿姨,求您一件事,能不能给我一支烟抽。”几乎每次提审少年犯,尚秀云法官都能听到这样的话。据海淀法院的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大多数都是一些不良行为,其中吸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信号。分析:这是因为,吸烟不仅对未成年人身体产生危害,

6、更重要的是能够“心理上瘾”。甚至在某些时候成为区别正常学生的标记,这样的标记很容易引起不法之徒的注意, 从而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案例8:2009年11月,据新闻媒体报道,济南高新区孙村镇鸡山小学六年级的三名学生对其他同学施以伤害,如果不听他们的话,就用烟烫,甚至拳脚相加,十分恶劣。长期以来,这3名“班霸”通过敛钱敲诈、打人、烟头烫人、往女生杯子里倒尿等手段向同学施暴。而这三名同学几年前就出现了这样的暴力倾向,可因为家长从来不管孩子,同学们也不敢把此事告诉家长,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深渊。鸡山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教育部门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施暴学生受到

7、了学校处分,其家长也拿出钱来为受伤学生治疗。可是,令众多家长最为忧虑的是,受害学生心中留下的阴影难以消除。分析:事情是孩子做的,但原因不在他们身上。正如一位专家所言,“校园暴力”往往存在于学校、家庭、社会关爱缺失的阴暗角落,在这一点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学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劳动者的光荣任务。当今社会,作为一个劳动者,法律素质高低越来越被重视。宪法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对未来劳动者的法律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应试教育的阴影仍然存在,不少学生成了应试教育条件下的失败者。他们年龄还小,心理压力大,心理发展很不稳定。在他们身上,容易养成不

8、良习惯,发生违法行为,加上一些学校应试当先,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易导致上述学生造成或轻或重的法律后果,使得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因此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案例9:厉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盛某玩耍时,因其脚不慎绊到盛某,双方发生轻微厮打。上课后,其回到座位,但盛某走上前将其脸部划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000元,其中由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盛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80%,被告

9、航华一小承担赔偿总额的20%。 分析:学生在教育教学、体育锻炼过程中因同学而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在处理时,如何合理判定各方的责任,是该类案件的难点。本案结合加害人的因素,对学校的责任承担分别实行过错推定及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地处理了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案例10 郑某某与耿某某分别系被告焦村庙小学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2010年3月12日上午大课间时间,耿某某用竹签扎伤原告郑某某的右眼。下午,郑某某的班主任老师载郑某某到常乐集乡卫生院进行了简单治疗。次日,原告称其右眼仍看不清东西,其亲属带郑某某先后三次到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实施了右眼玻璃体切除及相关治

10、疗手术。经鉴定,原告右眼属七级伤残,且需定期更换义眼片。原告要求被告焦村庙小学、被告耿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49074.5元。被告耿某某对伤害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应由被告焦村庙小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焦村庙小学辩称其已尽到主要监护责任,只承担20-30的责任。 分析: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在校园内加害他人和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并因未成年人年龄阶段不同而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应由学校举证证实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其监护人负举证责任。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是其他在校为未成年人造成时,监护责任不能免除,监护人依法也应

11、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能,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两责任之和是一个责任总量,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案例11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13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

12、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某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

13、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案例12汪某为明光学校(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在读五年级学生,周某之子事发时亦系该校三年级学生。明光学校提供的2013年3月14日10时59分至12时16分的操场视频显示:11时25分20秒时视频第一次显示到汪某在操场上活动;11时35分34秒,几个学生做老鹰抓小鸡游戏时摔倒自行爬起;11时41分许,几个学生玩游戏时再次摔倒,有五六个学生围观并有互相推搡行为;11时42分28秒,汪某亦走近前去看热闹,后自由步行至视频可见范围外;约11时42分37秒时,汪某用左手捂着右胳膊肘从上述学生群里往外走,重新回

14、到视频可见范围内;此后,汪某一直捂着右胳膊肘继续在操场上来回走动;11时45分33秒,汪某先是捂着右胳膊后垂耷着右臂向其教室方向走去;12时15分,汪某的父母亲在接到明光学校的电话后来到学校。汪某之父要求明光学校派员陪同就医,校方未予同意,让其自行就医。汪某父母遂自行送汪某前往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共计花去医疗费21678.41元。后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周某支付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498.41元;明光学校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析:未成年人有大量的时间是在校园中渡过,在校期间,正常体育活动的开展为锻炼学生强健体格所必须,课间玩耍嬉闹亦是孩子天真烂漫童年不可或缺

15、的活动,如果过分苛重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则会使得学校限制此类活动的开展,导致孩子无法健康快乐成长,是一种因噎废食的错误做法。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对在校学生的行为疏于管束、放任自流亦会大大加剧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亦不利于学校自身的管理发展需要。司法裁判应发挥其社会指引功能,在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校园正常教学活动开展之间寻得平衡,通过司法判决去规制教育机构更加谨慎、积极地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案例13: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水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杆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

16、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杆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专场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故事责任。”案例14:2000年1月5日,山东省某小学进行期末考试。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

17、,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分析:此案中,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住,并按考场规定进行了处理,学生因羞愧而跳楼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因果关系,但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教师和学校都不承担责任。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学生的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的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盗行为,任意停止学生上课,把学生关在小房子里,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的行为是学生自杀的因,学生自杀是教师行为的果,而且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自杀,学校要为自杀事件承担相应的后果,相关教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教师的过错与学生自杀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则学校不承担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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