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哥德尔本体论证明,逻辑学专业:刘佳,论文主体结构,一.导言相关历史背景介绍二.哥德尔本体论证明三.哥德尔本体论证明中存在的问题四.对哥德尔论证系统的相关修正五.小结,一.导言相关的历史背景,1.“上帝存在”证明的历史2.哥德尔本体论证明的意义3.哥德尔本体论证明的相关背景,二.哥德尔本体论证明,1.“本体论证明”的定义2.哥德尔论证系统的介绍和简要分析3.对论证系统中“positive”的理解,三.哥德尔本体论证明中存在的问题,1.上帝的可认知性问题2.系统导致模态坍塌问题3.上帝的唯一性问题公理5的问题结论,四.对哥德尔论证系统的相关修正,1.修改公理2和“本质”的定义2.限制论证系统中的性
2、质为“内在性质”3.取代公理5,五.小结,1.本文的意义2.本文所做的工作,鸣谢,谢谢邢老师的悉心指导,谢谢各位老师和同学的耐心倾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多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positive”的理解,把“积极性质”解读为“善(good)”是不可能的,因为最大限度的优点和最小限度的不足放在一起依然是消极的(negative)。把“积极的”视为“完满的(perfective )”;即:“纯粹的善(purely good)”(不能用善来代替),即不实质蕴涵任何对“纯粹的善”的否定。 积极的性质被理解为断言(包括重言式),消极的性质被理解为缺失 。对积极性质必然化后得到的性质也是积极的,这是本体论证
3、明的一个基本预设。,本体论证明:,本文所指的本体论证明是指,从“上帝”的定义以及一些不涉及关于世界内容的非经验命题出发,借助逻辑学的一些规律,从而导出“上帝必然存在”的论证。,哥德尔本体论证明系统,公理1:如果一个性质是积极的,并且另一个性质也是积极的,那么这两个性质的合取也是积极的。公理2:一个性质是积极的,或者它的否定是积极的。定义1:某个实体是似上帝的,当且仅当,这个实体具有任意积极的性质。定义2:某个性质是某个实体的本质,当且仅当,这个性质实质蕴含该实体的任意性质。公理3:如果一个性质是积极的,那么必然地这个性质是积极的;如果一个性质不是积极的,那么必然地这个性质不是积极的。公理4:性
4、质“必然存在”是积极的。公理5:如果一个性质是积极的,并且必然地性质严格蕴涵性质,那么性质也是积极的。定理:必然存在似上帝的实体。,上帝的可认知性问题,参考文献:Sobel的论文“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1987)该系统可得到定理:似上帝的任一性质都将通过一个似上帝的实体被必然的例示。问题:按照传统神学观点,上帝是通过一些可感的性质而被认知的,在哥德尔的系统中,上帝的所有性质都是必然的,这与可感性质不是必然性质有冲突。,模态坍塌问题,主要参考文献:Sobel. Logic and Theism. Arguments For and Against Beliefs
5、in Go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主要思想:上帝必然存在会导致上帝的性质都必然是有实例的,而所有事实上为真的命题都可以作为呈现事实的一种性质(the property of being the presence of this truth)和上帝所拥有的任意性质一起合取形成一个新的性质,上帝事实上具有这个新的性质,所以这个新的性质是积极的,又因为上帝是必然存在的,这就意味着上帝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存在,所以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这个新的性质都存在的,这就意味着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这个事实为真的命题都是真的,这样事实为真等同于必然
6、为真,出现模态坍塌。,上帝唯一性问题,主要参考文献:Oppy的论文“Godels ontological agument” (1996)主要思想:通过哥德尔的这个论证的方法可以构造类似的证明,从而构造出很多类似的上帝,这样一来,我们将得到的很多不同的上帝必然存在的结论 主要技术处理:修改“上帝”的定义定义1:x是似上帝的,当且仅当,x具有本质的性质,并且仅仅这些本质的性质是积极的,但是x不具有性质P1,P2,Pn。,公理5的问题,主要参考文献:Koons的论文“Sobel on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2005)主要思想:通过“无偶然存在”分析“必然存在”的满足的
7、条件。公理5的错误:混淆了积极性质和通过积极的二阶条件所选出的性质 。,哥德尔本体论证明的问题结论,笔者认为, 哥德尔该证明系统中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导致“模态坍塌”的问题,而要对该系统进行完善和修改也应该从这个问题入手。而“上帝的可认知性”问题哥德尔证明系统所不可避免的问题,甚至是任何本体论证明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只要着手进行本体论证明可能就已经面临了上帝的可认知性问题,所以要对哥德尔的证明系统做修改从这个问题出发是不可能的,除非放弃本体论证明。而奥匹所构造的类似的论证系统去证明有无数个不同的上帝存在,是疏忽对个体本质性理解,笔者认为不可取,所以,对哥德尔的本体论证明系统的完善还是回归到对“模态
8、坍塌”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才是合理的研究方向。,修改公理2和本质的定义,主要参考文献:Anderson的论文“Some Emendations of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1990)公理2:如果一个性质是积极的,那么这个性质的否定不是积极的。定义2:性质是x的本质,当且仅当,对于任意的性质,x必然地(本质地)具有性质,当且仅当,性质严格蕴含性质。修改后:这个新的关于“本质”的定义,将我们对上帝的讨论限制在了本质的性质的范围内,一些偶然的性质被我们所排除了。,限制系统中的性质为内在性质,主要参考文献:Koons的论文“Sobel on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2005) 主要思想:通过将论证系统中性质的定义域限制为内在性质,那关于世界的实然命题就不是上帝的内在性质,这样就可以排除呈现实然命题状态的这类性质, 避免模态坍塌。,取代公理5,主要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Koons的论文“Sobel on Godels Ontological Proof” (2005)主要思想:用公理6如果性质F是积极的,那么在“必然F”的性质也是积极的,取代公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