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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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4-08-0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上海市 青浦 区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设立分公司备案 办事指南 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 BSZN-5577-2014/00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5577) 分项名称: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三、办理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 第五条、第十五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

2、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4.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技术规范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主体名称: 青浦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审批权限: 青浦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本区内的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3、(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备案后取得经营资格,可以从事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四)审批对象 需要在上海设立道路货物运输分公司的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 2.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3.分公司应当配置沪籍牌照货车; 4.拟投入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 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

4、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 填写完整、真实、盖公章 (危险货物运输无需提交) 2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填写完整、真实 3 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4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5 与配置车辆相应的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6 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 齐全 7 分公司配置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

5、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须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 纸质 合法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行政审批告 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为分公司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道路

6、运输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沪价行( 1999)第 072号。 (四)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补证 18元 /套 。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

7、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 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 青浦 区 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综合业务受理科 接收地址: 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1 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11:00; 下午 1:30(夏令时间 2: 00) 5:00( 周五 4:30); 国定假日除外 。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

8、楼 1 楼大厅 (二)电话咨询 ( 021) 69228599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青浦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通讯地址: 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4 楼综合业务受理科 邮政编码: 2017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4 楼综合业务受理科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青浦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通讯地址: 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4 楼综合业务受理科 邮政编码: 201700 十五、办理方式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 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适用

9、告知承诺。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 青浦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交规定材料及告知承诺书后, 青浦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当场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青浦 区 建设和管理委员 会 网站( http:/ 附录 1: 许可申请表 行政 审批告知承诺书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年 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

10、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货物 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15 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 2008382 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已取得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 2、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条件; 3、分公司应当配置沪籍牌照货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表 15);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分公司配置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与配置车辆相应的驾驶员的从 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 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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