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户外广告 设置 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 审批办事指南 (完整版)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 年 12 月发布 BSZN-1008300 015187103-2015 1 户外广告 设置 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 审批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易门县城市建城区域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申请。 二、 办理依据 (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
2、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须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第五条 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实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城市道 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退款手续。批准
3、占道期满,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 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 实物造型等; 三 、实施机关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 、审批条件 (一) 予以批准的条件: (
4、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 2)规划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2 ( 3)有市场监督部门(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批文; ( 4)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 ( 5)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 6)有具体实施方案。 (二) 不予批准的情形: ( 1)没有具体实施方案; ( 2)规划设计不符合城市规 划; ( 3)占道行为有可能 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 ( 4)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5)影响周边经营商户和住户的正常经营和生活的。 五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1.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证大厅 2.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证大厅 地址: 1.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 454 号
5、2.易门县龙泉街道东环路 493 号 六 、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1。 3 表 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广告设置效果图及方位图、 设施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图片清晰 2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1 书面申请 原件 复印件 2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 纸,左侧装订。复印件应 选用A4 纸张 内容完整、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设置彩色效果图 原件 复印件 2份 内容健康完整、图片清晰、相应内容与申请书一致
6、 3 实施方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 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应内容、与申请书一致。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5 工商经营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7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8 填写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2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应内容、与申请书一致。 七 、审 批时限 受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4 法定办理时限: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理时限:一般情况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 1.建筑施工临时占道 0.1-0.5 元 /天 . 2.经营性占道 0.2-1.00 元 /天 . 3.设置在城市道路的广告牌、霓虹灯设施 300 元 /年 . (二)收费依据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滇发改费 玉易证字 2013第 076074 号)。 (三) 缴费地点 九、共 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联办机构: 2.联办设定依据: 3.联办条件(法定): 4.联办时限(法定和承诺): 5.联办结果: 6.联办收费
8、标准: (二)前置审批 1.前置审批部门: 2.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3.设定依据: 4.审批 时限(法定和承诺): 5.审批 结果: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5 ( 1)窗口提交。 地址:易门县政务管理局办证大厅、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证大厅。 2.提交时间 窗 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单位或个人签发审批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发送申
9、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考核 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办人到实地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批意见和报告。 3.审批发表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 申请人签发城市道路占用审批表;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易门县政务管理局办证大厅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 454 号 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证大厅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东环路 493 号 2.电话咨询 。 联系电话: 0877-
10、4964583 3.网络 咨询。 易门县 政务网站网址 http:/ -办事通道 -行政许可事项” (二)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 咨询的,将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窗口咨询或电话咨询(咨询电话: 0877-4964583)。 (四)获取办理结果 6 在申请被告知受理 5 日内到窗口领取审批表。 ( 五 ) 监督 投诉 窗口投诉:易门县政务管理局办证大厅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股;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 454 号 易门县龙泉街道东环路 493 号。 电话投诉: (0877)4961658。 信函投诉:投
11、诉受理部门名称: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股;通讯地址: 易门县龙泉街道东环路 493 号;邮政编码: 651100。 ( 六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有争议的,可在领取 审批表之 日起或者在告知 未予批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向下列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1. 易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地址:易门县人民政府城山驻地 联系电话: 0877 4966190 2.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法规科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 88 号 联系电话: 0877 2664378 也可在领取 审批表之 日起或者在告知 未予批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
12、道办事处西环路体育场对面 3.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西环路体育场对面 十 五 、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 易门县 政务网站网址 http:/ -办事通道 -行政许可事项” 下载或到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 六 、 附件 户外广告 设置 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 审批 流程图 7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县行政服务中心执法局窗口 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 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改
13、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当场说明情况 。 材料齐全的由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根据需要征求相关中队(科室)意见 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 辩权力,告知要求听证权力。 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会 许可岗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理及延期理由 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 核发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申请人签收 县行政服务中心执法局窗口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附件 户外广告 设置 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 审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