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附件 2 云南省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7 年 7 月 1 日 发布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 审批 办事指南 ( 完整版 ) BSZN-0121000 2016 2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 审批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 范围内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 1) 借用双方已达成基本意向,被借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建有完整的藏品档案; ( 2) 文物借用单位具备展览场所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齐备
2、、有效; ( 3) 借用文物不得超过三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文物借用单位 不 具备展览场所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齐备、有效; ( 2)借用文物超过三年。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 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
3、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 2013) 44 号)附件 2 第 111 项:实施机关:文化厅,项目名称: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国有馆之间出借一级以外文物的为备案,一级由省级审批报国务院备案;非国有馆向国有馆出借二级以下下放到州级审批报省级备案,省级仅审批一级。 三 、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施 机关为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四 、审批条件 (一)新办 (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4、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文物借用单位 不 具备展览场所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齐备、有效; ( 2)借用文物超过三年。 ( 二 )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提出注销申请。 五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415 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 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 抚仙路 14 号(玉溪 金粮小区对面 ) 交通方式: 市内可乘 8 路 、 10 路 等公交车到 会堂
5、 站下车即到 六 、申请材料 3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 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需借用馆藏文物的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名称及借用单位举办展览的证明信;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和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文物数量。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
6、状况、文物照片,藏品号。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4 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5 文物借入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6 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提交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 审批 时限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通过 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30
7、个工作日。 1.组织: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 组织 专家评审 。 2.审核: 市文广局 10 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进行 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发证: 市文广 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 发放批准文件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审批 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 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 无) 本审批事项 无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 4 十、中介服务 ( 无) 本审批事项 无中介服务 。 十一、 年审 年检与 指定 培训 ( 无) 本审批事项 无中介服务 。 十二、资质资格 ( 无) 本审批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 十 三 、 审批
8、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地址: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508 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 ( 玉溪市聂耳路 48号 )。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 二 )受理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
9、) 评审 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 组织 专家评审 ,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 ;编制和上报 评审 报告)。 (四) 审批发证 市文化广播电视 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 评审 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批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 四 、 审批服务 (一)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508 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7-2989013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 ( 三 )办理进程查询
10、 申请人可通过 电话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 四 )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一次性批准文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颁发批准文件, 由 行政审批科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 审批结果将在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 局网站 “公示 ”栏目中公布。 ( 五 ) 监督 投诉 监督电话 0877-2025221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0877-12310 投诉地址:玉溪市第三纪工委 市政府审改办(玉溪 市红塔区抚仙路 86 号创业大厦 1208) ( 六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11、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 玉溪市 人民政府或 云南省文物 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 红塔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 表单 及办事指南 获取 相关文书 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 玉 溪 文 化 广 播电 视 局 网 站 下 载( 下载地址:http:/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5 附 件 1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办事流程图 提 出 申 请审 核 申 请 材 料申 请 材 料审 核 结 果受 理 ( 发 放 受 理 通知 书 )现 场 考 核现 场 考 核结 果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批 准 决 定证 件 获 取 ( 在 受 理 窗口 领 取 )决 定 公 开不 予 受 理 ( 发 放 不 予 受 理 通知 书 )发 放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通 知 申 请 人 整 改整 改 结 果不 予 批 准材 料 符 合 要 求需 要 补正 材 料符 合 不 予受 理 情 形材 料 补 正 后 符 合 要 求不 合 格到期不整改合 格整 改 合 格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