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协定透明度条款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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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BT协定透明度条款手册WTO秘书处编写二二年四月一、通报(一)关于协定实施和管理的通报1相关条款第15.2条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其现有的或已用的保证本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委员会。2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背景和目的协定第15.2条规定每一成员应通知委员会其现有的或已采用的保证协定实施和管理的各项措施。为落实协定的这项规定,各成员应以书面声明形式提交相关信息。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声明内容的下列决定。决定声明应包括作为协定谈判结果的或现有的用以确保协定各项条款得以应用的法律性、规范守则性和管理性措施。如果协定本身契合到国内法律中,声明

2、应说明这种契合是如何实现的。在其它情况下,声明应阐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令等的内容。还应提供所有必需的参考文献。此外,声明还应详细说明下列内容:(1)用以公布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技术法规或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出版物的名称,以及据协定第2.9.1条、第2.11条;第3.1条(与第2.9.1条和第2.11条相关部分);第5.6.1条、第5.8条;第7.1条、第8.1条和第9.2条(与第5.6.1条和第5.8条相关部分);以及附件3第J款、第L款和第O款刊登技术法规和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文本的出版物的名称;(2)据协定第2.9.4条、第2.10.3条;第3.1条(与第2.9.4条和第2.10.3条相关部

3、分);第5.6.4条、第5.7.3条;第7.1条、第8.1条和第9.2条(与第5.6.4条和第5.7.3条相关部分);以及附件3第L款允许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的预期时限;(3)在协定第10.1条、第10.3条中提到的咨询点的名称和地址,并说明其是否已全面开展工作;如果由于法律的或行政的原因建立了不止一个咨询点,要就每一咨询点的职责范围提供完整和明确的信息;(4)任何承担协定项下具体职责、包括协定第10.10条、第10.11条中提到的职责的其它机构的名称和地址;(5)确保正在制定新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或对现有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实质性修订的国家级机构或次国家级机构

4、尽早就其建议提供信息的措施或安排,以使讨论中的成员履行其在协定第2.9条、第2.10条、第3.2条、第5.6条、第5.7条和第7.2条下的通报义务。3通报的提交和散发通报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并按如下地址发送到WTO秘书处的通报登记中心(CRN):Rue de Lausanne 154,1211 Geneva 21SwitzerlandE-mail:crnwto.orgFax:+41 22 793 5197此类通报以文件号“G/TBT/2.Add(补遗)”散发。(二)关于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草案的通报1相关条款第2.9条只要不存在相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

5、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2.9.2 通过秘书处通知其它成员拟议的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的法规的目的和理由做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做出,以便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2.9.3 应请求,向其它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复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相关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2.9.4 无歧视地给予其它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第5.6条只要不存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不一致,

6、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5.6.2 通过秘书处通知其它成员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涵盖的产品,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做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做出,以便仍可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5.6.3 应请求,向其它成员提供拟议的程序的细节或复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相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指南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5.6.4 无歧视地给予其它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第2.10条在遵守第9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

7、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9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纳技术法规时应:2.10.1 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它成员,并对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做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2.10.2 应请求,向其它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复本;2.10.3 无歧视地给予其它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第5.7条在遵守第6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6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该成员在采纳该程序时应:5

8、.7.1 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程序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它成员,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做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5.7.2 应请求,向其它成员提供该程序规则的复本;5.7.3 无歧视地给予其它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第3.2条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做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相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不需做出通知。第7.2条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做出通知,同时

9、注意到内容与相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不需做出通知。2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和建议 格式和指南背景和目的委员会一直在不断地修订协定项下的通报程序。为了保证统一和有效地运用这些程序,对下列格式和指南达成一致意见:建议(1)通报表格中的信息应尽可能的完整,任何栏目不得留有空白。必要时,可填写“未知”或“未规定”。(2)通报可用电子邮件发至WTO通报登记中心(CRN):crnwto.org格式世界贸易组织G/TBT/N/ (00- 0000)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通 报以下通报据协定第10.6条散发1.发出通报的协定成员: 适用时, 所涉及的地方政府的名称(第3

10、.2和7.2条):2. 负责机构: 如果指定处理关于通报的意见的部门或机构不同于上述机构, 应予指明: 3. 据以通报的条款 2.9.2条 , 2.10.1条 , 5.6.2条 , 5.7.1条 , 其它:4. 涵盖的产品(适用的HS或CCCN编码, 否则用国家税目。适用时, 可另加ICS编码):5. 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6. 内容概述:7. 目的和理论基础,适用时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8. 相关文件:9. 拟通过日期: 拟生效日期:10. 意见截止日期:11. 文本可由以下地方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可提供文本的其它机构的地址,电话号和传真号,电子邮件地址和网址:指南项 目说 明1发出通报

11、的协定成员已经加入协定的政府,包括欧洲共同体的权能机构;适用时, 所涉及的地方政府的名称(第3.2条和第7.2条)。2负责机构拟议或发布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如果指定处理对具体通报的意见的机构或部门不同于前者,应予指明。3. 据以通报的条款协定的相关条款:第2.9.2条:中央政府机构拟议的技术法规,第2.10.1条:中央政府机构针对紧急情况通过的技术法规,第3.2条:地方政府机构(在直属中央政府的层次上)拟议的或针对紧急情况通过的技术法规,第5.6.2条:中央政府机构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第5.7.1条:中央政府机构针对紧急情况通过的合格评定程序,第7.2条:地方政府机构(在直属中央政府

12、的层次上)拟议的或针对紧急情况通过的合格评定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可据以提出通报的其它条款如下:第8.1条:非政府机构采纳的合格评定程序,第9.2条: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采纳的合格评定程序。4涵盖的产品适用的HS或CCCN编码(章或类目和数字编号)。不同于HS或CCCN编码时,使用国家税目。适用时, 可另加ICS编码。清楚的品名对各代表团和译者理解通报是至关重要的。应避免使用缩写。5通报文件的标题和页数所通报的拟议的或已通过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标题。所通报文件的页数。可提供的所通报文件的文种。如果对文件翻译已有计划,应予说明。如有现成的摘要译文,亦应予以说明。6内容概述可清楚表明拟议的或已通过

13、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摘要。对拟议的或已通过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主要特点的全面而清晰的叙述,对各代表团和译者理解通报是至关重要的。应避免使用缩写。7目的和理论基础,适用时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例如:健康、安全性、国家安全、等等。8相关文件刊登通知书的出版物,包括日期和文献号;草案提到的建议文件和基础文件(附具体文献号或其它标识);草案通过后予以刊登的出版物;在可行的情况下,给出相关国际标准的文献号。如需对所提供文件收费,应予说明。9拟通过日期和 拟生效日期:考虑到第2.12条的规定,预计通过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日期,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中的要求拟议的或决定的生效日期。10意见截止

14、日期各成员可根据协定第2.9.4条、第2.10.3条、第3.1条(与第2.9.4条和第2.10.3条相关部分)、第5.6.4条、第5.7.3条和第7.1条(与第5.6.4条和第5.7.3条相关部分)提出意见的日期。应写明具体的日期。委员会已经建议对通报提出意见的常规时限为60天。鼓励任何成员能够提供60天以上的时限。鼓励各成员通知延长意见截止期。11文本可由以下地方得到如果可从国家咨询点获得文本,在表格对应的方框中打一个叉。如果可从其它机构获得文本,应给出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传号和传真号。如果可从网站上获得,要提供网址。这些说明不应以任何方式排除相关咨询点在协定第10条规定项下的责任。通报

15、的时间背景委员会以如下方式处理通报程序中的这一问题:建议在执行协定的第2.9.2条、第3.2条(与第2.9.2条相关部分)、第5.6.2条和第7.2条(与第5.6.2条相关部分)的规定时,应在当拟议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完整文本已经备妥,且可对其进行或考虑进行修订时做出通报。第2.9条和第5.6条(序言部分)的应用背景为保证以一致的方式选择要通报的拟议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委员会制定了下列准则。建议就第2.9条和第5.6条而言,“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概念系指对贸易的下列影响:(1)仅只一项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所致、或多项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组合所致;(2)对一种产品、一

16、类产品或一般而言的产品产生影响;(3)两个或多个成员之间。在评估技术法规对贸易影响的重要性时,相关成员应考虑这样一些因素,如进口成员和/或出口成员的进口价值或其它重要性,这种影响是单独的还是集合性的来自于其它成员,进口的潜在增长,其它成员的生产商遵守拟议技术法规的困难等。对其它成员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概念应该既包括增加进口也包括减少进口的影响,只要这种影响确实重要。与通报相关文件的翻译及提供文件机构的地址背景和目的为了避免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文件不能以WTO工作语言之一提供,以及由咨询点以外的其它机构负责文件提供所带来的困难,委员会就下列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当一成员寻求与通报相关

17、的文件复本而又不存在该成员所使用的WTO工作语言的版本时,通报成员应在其它成员要求提供文件复本的同日,应要求告知其它成员这种情况。寻求与通报相关文件复本的成员可与其它成员接触,以便确定后者是否愿在双边同意条款的基础上共享他们所有的译本或其将要转换成相关WTO工作语言的译本。决定(1)若存在相关文件的译本或已计划翻译,应在WTO TBT通报表格的文件标题后予以说明。如果只翻译了摘要,也应以类似方式说明可提供摘要译本;(2)当收到索要文件的请求时,任何现有用请求方语言翻译的摘要,或视情况有一种WTO工作语言的摘要译本,应自动发送所要求文件的原件;(3)如果负责提供相关文件的机构不是咨询点,各成员应

18、在WTO TBT通报表格的第11栏中准确填写其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和传真号。索要文件要求的处理背景委员会以如下方式处理与提供和获取索要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相关文件有关的问题:建议(1)索要文件的要求应包括能够确定该文件的所有要素,要求中特别应引用WTO TBT通报号(G/TBT/N/)。作为对此要求回应而提供的文件上应有相同的信息;(2)只要可能,任何索要文件的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果预见到提供索要的文件有延误,应将这一情况连同预计提供文件的时间一并告知索要者;(3)以电子邮件方式索要文件应包括名称、机构、地址、电话号和传真号以及电子邮件地址;(4)鼓励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19、文件,索要文件的要求应表明希望要电子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允许提出意见的时限背景委员会就对通报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限做出如下决定。建议对通报提出意见的常规时限为60天。鼓励任一成员能够提供60天以上的时限,如90天,并应在通报中予以说明。对通报所提意见的处理背景和目的为改进对据协定第2.9.4条、第2.10.3条(与第2.9.4条和第2.10.3条相关部分)、第5.6.4条、第5.7.3条和第7.1条(与第5.6.4条和第5.7.3条相关部分)提交的拟议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意见的处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如下程序。建议(1)每一成员应通知WTO秘书处其指定负责处理所收到意见的机构或部

20、门(如:该成员的咨询点);(2)通过指定机构收到意见的成员,无需进一步要求即应: 告知收到意见, 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任何提出意见的成员解释将如何考虑这些意见,适当时,提供与拟议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附加信息, 当批准后,向任何提出意见的成员提供相应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复本或其将要批准的信息。3通报的提交和散发应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做出通报并发送到WTO秘书处的通报登记中心(CRN)。这些通报用文件号“G/TBT/N/发布国家/”予以散发。为了简明提示已散发的通报,秘书处应各成员的要求按月公布已散发通报的月报表,标明通报文号,通报成员,据以通报的条款,通报涵盖的产品,通报的目的和征求意

21、见截止日期。这些月报表用文件号“G/TBT/GEN/N/”予以散发。(三)关于双边和多边协定的通报1相关条款第10.7条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它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定,则至少一名属该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即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它成员该协定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定的简要说明。鼓励相关成员应请求与其它成员进行磋商,以达成类似的协定或为参加此类协定做出安排。2相关格式格式世界贸易组织G/TBT/10.7/N/ (00 - 0000)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原文: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国家就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通 报根据协定第

22、10.7条“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它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定,则至少一名属该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即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它成员该协定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定的简要说明”。已经收到据第10.7条散发的下列通报。1. 发出通报的成员: 2. 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标题:3. 协议相关各方:4. 协议生效日期:5. 涵盖的产品(适用的HS或CCCN编码, 否则用国家税目):6. 协议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 7. 协议内容概述:8. 进一步信息的获取:3通报的提交和散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填写的表格应发送到WTO秘书处的通报登

23、记中心(CRN)。这些通报用文件号“G/TBT/10.7/发布国家/”予以散发。(四)关于制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守则(协定附件3)的通报1相关条款第C款接受和退出本规范守则的标准化机构,应将该事实通知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应包括相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的范围。通知可直接送交ISOIEC信息中心,或酌情通过ISOIEC的国家成员机构,或最好通过ISONET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第J款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纳的标准。标准的制定过程自做出制定标准的决定时起至标准被采纳时止。应请

24、求,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具体标准草案的标题。相关工作计划建立的通知应在国家或在区域(视情况而定)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予以公布。应依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任何规则,在工作计划中标明每一标准与主题相关的分类、标准制定过程已达到的阶段以及引以为据的国际标准。各标准化机构应至迟于公布其工作计划时,向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该工作计划的建立。通知应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期号、工作计划适用的期限、出版物的价格(如有定价)以及获得出版物的方法和地点。通知可直接送交ISOSEC信息中心,或最好酌情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2委

25、员会的相关决定和建议已经接受WTO TBT “良好行为规范守则”的标准机构应填妥表A通知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已经决定撤出WTO TBT “良好行为规范守则”的标准机构应填妥表B通知ISO/IEC信息中心。已经接受WTO TBT “良好行为规范守则”的标准机构应用表C定期通知ISO/IEC信息中心其现有的工作计划。在填写表A时,如果有标准机构名称的英文、法文和/或西班牙文的官方译文,也应提供。如果工作计划有现成的电子文档,应在表C 1 4栏中提供相应信息。通报表A、表B和表C应由标准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并注明其头衔。决定标准机构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工作计划为履行第J款下的透明度义务提

26、供了另一种可能性。然而,按照“良好行为规范守则”第P款的要求,应可应要求随时提供此类工作计划的印刷本。3通报的提交和散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填妥的通报表格可直接发送到位于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或者通过作为ISO/IEC国家成员的机构、或者通过ISONET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发送。如果直接将通报发送到位于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表格复本也应发送到相关ISO或IEC成员机构以及相应的ISONET国家成员。对于任何已收到的通报,ISO/IEC信息中心将转发其复本致WTO秘书处。守则第C款项下的这些通报将用文件号“G/TBT/CS/N/”散发给WTO成员。关于标准机构接受或

27、撤出良好规范守则的通报以及标准机构工作计划的通报,刊登在ISO/IEC信息中心按年度出版的刊物上(WTO TBT 标准守则名录)上,并按月在ISO公报上更新。该刊物可提供给ISONET成员并收取合理费用,通过WTO秘书处提供给WTO成员。表AISO/IEC 信息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Case postale 56CH-1211 日内瓦 20瑞士WTO TBT*良好行为规范守则C款项下的通报(接受WTO TBT“良好行为规范守则”的通报)国家(或区域性协议): 标准机构名称: 标准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电子邮件: 标准机构的类型: 现行工作范围和预期标准活动: 上述标准机构谨此通报,接

28、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守则”。 (姓名) (签字) (日期) (头衔)* WTO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表BISO/IEC 信息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Case postale 56CH-1211 日内瓦 20瑞士WTO TBT*良好行为规范守则C款项下的通报(撤出WTO TBT“良好行为规范守则”的通报)国家(或区域性协议): 标准机构名称: 上述标准机构谨此通报,撤消接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

29、件3“关于制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守则”。 (姓名) (签字) (日期) (头衔)* WTO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表CISO/IEC 信息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Case postale 56CH-1211 日内瓦 20瑞士WTO TBT*良好行为规范守则C款项下的通报(关于现有工作计划的通报)国家(或区域性协议): 标准机构名称: 标准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电子邮件: 1刊登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卷期: 2工作计划的适用

30、周期: 3工作计划的价格(如果有的话): 4在何处以及如何获取工作计划: (姓名) (签字) (日期) (头衔)* WTO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五)指定一中央政府机构负责通报程序1相关条款第10.10条各成员应指定一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在国家一级实施本协定关于每一机关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第10.11条但是如由于法律或行政原因,通知程序由中央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共同负责,则相关成员应向其它成员提供关于每一机关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

31、的信息。二、出版物(一)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的草案1相关条款第2.9条只要不存在相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2.9.1 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它成员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相关提议采纳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 第5.6条只要不存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不一致,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它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

32、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相关提议采纳的特定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附件3 第J款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纳的标准。 相关工作计划建立的通知应在国家或在区域(视情况而定)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予以公布。附件3 第L款在采纳一标准前,标准化机构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WTO一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但在出现相关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或出现此种威胁的情况下,上述期限可以缩短。标准化机构应不迟于征求意见期开始时,在J款提及的出版物上发布关于征求意见期的通知。该通知应尽可能说明标准草案是否偏离相关国际标准。(二)批准的技术法规

33、、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1相关条款第2.11条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纳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可使其它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它方式提供。第5.8条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纳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以可使其它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它方式提供。附件3 第O款标准一经采纳,即应迅速予以公布。(三)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以及国际性和区域性合格评定系统的出版物1相关条款第3.1条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遵守第2 条的规定,但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第7.1条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符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第5条第6.2款和第7

34、.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第8.1条5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第9.2条5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和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体系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三、咨询点1 相关条款第10.1条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它成员和其它成

35、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相关下列内容的文件:10.1.1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纳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10.1.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纳或拟议的任何标准;10.1.3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10.1.4 成员或其领土内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

36、于此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10.1.5 按照本协定发布通知的地点,或提供关于何处可获得此类信息的信息;以及10.1.6 第3款所述咨询点的地点。第10.2条但是如一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该成员应向其它成员提供关于每一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此外,该成员应保证送错咨询点的任何询问应迅速转交正确的咨询点。第10.3条每一成员均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它成员和其它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相关下列内容的文件或关于从何处获得这些文件的信息:10.3.1

37、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取或拟议的任何标准;及10.3.2 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10.3.3 其领土内非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以及参加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2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和建议 咨询点手册背景和目地为了增加咨询点在按协定第10.1条和第10.3条规定答复来自各成员的询问时其作用的公开性,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建议(1)公布咨询点手册是重要的。(2)只要可能,各成员咨询点发布的手册应

38、包括下列要素: WTO TBT咨询点的目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以及电邮地址和国际互联网址(如果有的话) 目的:参考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 成立日期,负责人的姓名 谁可利用咨询点:参考协定第2.9.3条和第2.10.2条;第3.1条(与第2.9.3条和第2.10.2条相关部分);第5.6.3条和第5.7.2条;第7.1条、第8.1条和第9.2条(与第5.6.3条和第5.7.2条相关部分);第10.1条和第10.3条;附件3第M款和第P款的规定。 咨询点可提供的信息 文件:参考协定第2.9.3条和第2.10.2条;第3.1条(与第2.9.3条和第

39、2.10.2条相关部分);第5.6.3条和第5.7.2条;第7.1条、第8.1条和第9.2条(与第5.6.3条和第5.7.2条相关部分);第10.4条、第10. 8.1条和第10. 8.2条;附件3第M款和第P款的规定。 可从咨询点获取的文件。对国内拟议的或批准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相关文件的处理程序。 通报:内容、格式、征求意见期:参考协定第2.9.2条、第2.10.1条、第3.2条、第5.6.2条、第5.7.1条、第7.2条、第8.1条和第9.2条以及附件3第C款和第J款的规定,并要参考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关于格式和征求意见期的相关决定。处理其它成员发布的通报的程序,处理国内向外发布通报的程序和处理对通报接受或提出意见的程序。 出版物:参考协定第2.9.1条和第2.11条;第3.1条(与第2.9.1条和第2.11条相关部分);第5.6.1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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