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 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 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