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阳县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 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 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 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国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建设。 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 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
2、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 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简称购机者 ),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在保障农民购
3、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 农机购置 补贴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 14 大类 33 小类 76 品目(见附件)。 补贴 范围 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 组织开展 中央 农机新产品 购置 补贴试点 、省级农机购置 补贴和农机购置 补贴引导植保无人 飞机 规范应用试点, 具体办法 由省农机局 另 行公布。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 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 浙农计发 2013 19 号、 松农发 201343 号文件规定执行。 (
4、三)补贴产品资质。 中央财政资金 补贴机具必须是 补贴范围内 的产品。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 按规定设置。 已被农业 农村 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 根据省农机局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 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二)对水稻插秧机、 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
5、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 (三) 购机者 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 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 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 100万元。 四、 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 定额补贴、先购 后 补 、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 农业 、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 购机者 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6、购机款。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 购机者 凭 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 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 县农业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 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购置牌证管理、 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县农业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 1000 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 的 补贴产品, 应先完成 安装并 经 县农
7、业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 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 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审核和公示。 县 农业 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 、谁负责 ”的原则,对 购机者提交的 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 (街道)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 农业 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 县 农业 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 县 财政部门, 县 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 购机者 。 (五)归档。 县 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 )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
8、资料移交至县 农业 部门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 县农业 、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 县 林业、渔业、国土 资源 等部门和金融 、政策性农业担保等 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 政策 宣传力度, 推动 落实 农业设施用地政策, 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 验、绩效评价 等方面支出。 乡镇 (街道 )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 式”服务。 (二)加
9、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 县农业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 ,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 加强 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 、购机者 , 县农业 部门 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 2017 26 号 )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 售后 维修、违规责任
10、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 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 内容, 将 实施方案、 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 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
11、重点信息向 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 购机者 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或政府网站 上公布 。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附件: 浙江省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附件 浙江省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4 大类 33 小类 76 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 1.1.7 机耕船 1.2 整地机械 1.2.1 铺膜机 1.2.2 筑埂机 1.2.3 驱动耙 1.2.4 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免耕播种机 2.1.2 水稻直播机 2.1.3 旋耕播种机 2.1.4 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 穴播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秧苗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 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田园管理机 3.1.2 中耕机 3.1.3 中耕追肥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杆式喷雾机 3.2.2 风送式喷雾机 3.3 修剪机械 3.3.1 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3 割晒机 4.2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 采茶机 4.3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 油菜籽收获机 4.4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 打(压)捆机 4.4.2 搂草机 4.5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6 根茎作物 收获机械 4.6.1 薯类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