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州科技 大学 本科 学生学科竞赛管理 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 。 为推进 学科 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提高竞赛水平,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 特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涉及的 大学生学科竞赛 是指 由政府部门、 专业 学会 (含教指委、专指委) 、学术团体 或 高 校组织主办、与 我校 学科专业 教学关系 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 二 章 组织 管 理 第 四 条 学校的学科竞赛活动
2、由校 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下简称校“双 创 ” 领导小组) 统一 领导 ,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 第 五 条 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由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学科相应竞赛组委会主办;校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所有学科竞赛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承办(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 第 六 条 管理 职责 1、 学校 “双 创 ” 领导小组 负责 学科 竞赛活动 的 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 。 2、 教务处 负责制定和修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 负责 学科竞赛组织 、协调和 管理 ,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 ,赛事等级、类别和 获奖 等级 审 核 认定等工作 。 其中, “挑战杯
3、” 系列竞赛 由 校团委负责 。 3、 各 承办单位的 主管领导 或 教学 院长 应为学科竞赛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单位 应 做好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培训与参赛指导等工作 , 负责学科竞赛专家和 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 负责参赛学生的安全。 4、 宣传、 学 工等部门应 做好 学科竞赛 的宣传动员 工作 , 设备 、后勤 等部门 负责协 助 相关学院 落实实验室、设备和其它 竞赛所需 场所等 条件。 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科竞赛的实施工作。 2 第 三 章 实施 管理 第 七 条 学科竞赛 按 项目的 影响力 及 主办者 性质 分为 不同级别和 类型。 学校 重点支持
4、涉及不同学科专业、规模较大、在国内 外 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竞赛项目。 第 八 条 竞赛项目级别 1、 国家级学科竞赛 (含国际 竞赛 ) :指国家政府部门或 全国专业 学会 ( 无专业学会组织的 ,可为 行业协会 )、教(专)指委等 学术团体 主办 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包括 国际 权威机构、 学术团体 组织 的 国际 性学科竞赛。 2、 省级学科竞赛 :指省政府行政部门或 省级 专业 学会 ( 无专业学会组织的 ,可为行业协会 )、教指委等 学术团体 主办 的全省范围 或 区域性(如 华东 地区) 的学科竞赛 ;国家级学科竞赛 选拔赛 (不含校级 选拔赛 ) 。 3、 市级学科竞赛:指 地
5、 市 级 政府行政部门 、高校 或 学术团体 主办的 学科竞赛 ,国家 、 省级学科竞赛 的校级 选拔赛 等 。 第 九 条 竞赛项目分类 学校根据竞赛项目的级别、影响力、声誉等因素将 学科竞赛项目分 A、 B、 C 三类。A 类 为重大项目、 B 类为重要项目、 C 类为一般项目。 类别 划分 由 教务处 组织专家 认定,每年定期发布。 第 十 条 学科竞赛 承办单位在接到参赛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提出参赛方案, 并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 一 条 “挑战杯” 系列竞赛 项目 管理与 实施 由 校团委 按要求负责 。 第 四 章 经费管理 第十 二 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
6、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 , 专项经费 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鼓励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 , 如企业 以 冠名 等 方式 赞助竞赛 。 第十 三 条 学科竞赛 专项 经费主要包括 参赛报名费、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 ,以及教师 和学生 获奖奖励等。 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竞 赛 指导 教师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由 竞 赛承办单位在业务费中支出。 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按关于印发 的通知(苏科【 2014】 41 号)和 苏州科技大学关于调整差旅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 2016 年 4 月) 执行,无 交通和 伙食补助费。 第 十 四 条 学科竞赛 专项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 管理 , 教务
7、处、 承办单位 监督 使用 。报销凭证 须 由指导教师及 承办单位 负责人、 教务处 分管领导 共同签字。 3 第十 五 条 学校 专项经费资助 同一赛事 的参赛名额 原则上不大于上届 我校 获奖数量的 三 倍 。 初次参赛 或 上届 未获奖 项目资助名额 一般 不超过三 名 (队 ),同一赛事连续三届(含三届)未获奖的项目暂停 资助 直至 获奖为止。 第 五 章 奖励办法 第十 六 条 参赛 学生的 奖励 1、学校依据 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2、 本科学生 确 需在暑期参加学科竞赛集中培训 , 经学生所在学院等有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批准 后 可替代暑期社会实践。 3、同等条件下,
8、在 转 专业、奖学金评定 、 评优 以及 研究生 推荐免试 、 录取 等方面给予获 奖在校 本科学生优先考虑 。 4、 获奖学生除竞赛主办者的奖励外,学校 按 苏州科技 大学 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附件 1) 给予奖励 。 第 十 七 条 指导教师 的 奖励 获奖竞赛项目指导教师 除竞赛主办 单位 的奖励外,学校 按 苏州科技 大学 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附件 1) 给予 奖励 。奖励 按 项目划入 承办单位 ,分配办法由 承办单位确定。 第十 八 条 同一项目 同年度多次获奖 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 计算 。 第 十 九 条 学科 竞赛 成绩 列入 各 学院 年度教学工作状态考核 , 教师指导 学科竞赛成绩 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综合 考核内容之一 。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十 条 由 省级 以上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 大学生 优秀 毕业设计(论文) 评 选获奖 指导教师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不 再 按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 二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原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苏科 2006136 号 ) 、苏州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科教通200838 号) 同时 废止 , 其它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 二十 二 条 本办法 由 教务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