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示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公示 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633 号) 、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0 号)、 江苏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 ( 苏政发 201521 号 ) 、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
2、201399 号)和 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 2014192 号)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规章 的 规定 ,制定本 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示 是指 市政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 公示年度内 符合条件 的 企业 的 公示 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是指符合本办法 规定 , 经 市政府公示 且在公示有效期内 的企业。 2 第三条 苏州 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示 工作 每 两年进行一次 , 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 度,公示 有效期 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 至 下次 发文
3、 公示之日 止 。 第四条 苏州 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示 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 五 条 为确保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示 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 由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市国税局、 苏州 地税局、苏州海关、 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 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 六 条 评审委的 主要 职责 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 业 公示工作 ,决定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
4、示 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示 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3 (四)提请市政府 命名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 第 七 条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公示 应 当 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 条件 与 公示 程序 第 八 条 申报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 注册 的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二 )有 固定的 经营场所; (三) 有企业 信用管理制
5、度 , 有 信用管理机构与人员; ( 四) 在公示年度前 开业, 且 公示年度内 至少一年保持盈利 ; (五) 公示年度内 企业 没有 较重 或 严重 失信行为记录 ; (六) 公示年度内 企业没有不执行 有法律效力的 调解协议、 仲裁裁决 和 法院判决 的 记录 。 经评审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 作适当调整 。 第 九 条 申报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需要 填写并 提供以下 材料 : (一)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申报表 (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 4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正本或 副本复印件 ; (三 ) 企业信用承诺书。 第 十 条 苏州市 守合 同重信用 企业 申报
6、与 公示 流程: (一) 公告。 申报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苏州市工商局政务网站以及苏州市级报刊媒体上发布 报名 公告。 (二) 报名。企业对照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 条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如实填报 材料。 (三) 受理和 推荐 。 企业注册所在地 市场监管 局 受理 申报 材料,对无异议的企业签署同意推荐上报的意见后,报送评审委办公室 。 ( 四) 征信和惩戒。由 评审委办公室 将申报企业名单汇总后向各 相关部门 征信。根据征信结果,对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以及其他部门认为不应授予荣誉的企业进行一票否决的惩戒;对有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采取每条记录在 综合 信用测
7、评总分上扣 20 分处理。 (五) 综合 信用 测评 。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 第三方 信用评估机构 使用 国家、省级 统一标准的测评系统 ,对企业 测评 的材料进行综合信用测评 打分 并出具报告。 (六) 审核公示。 评审委办公室 对 征信 与 测评后 符合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条件 且最终测评分数达到 70 分以上( 百分制 ) 的企业 报评审委 进行审 查 , 初定名单在市级媒体5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七) 市政府 命名。对符合标准的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 评审委办公室(苏州市工商局)提请 市政府 发文命名 为 “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8、 ” ,颁发相应 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 十一 条 多渠道 大力 推介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及其 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 依法 对其 实施守信激励。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 引导企业不断加强企业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能力。 第 十 二 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评定 “文明单位 ”、“劳动模范 ”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受奖励单位或个人的所在企业是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应予优先考虑。 第 十 三 条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 中,对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9、可 依法 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 十 四 条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 、 建设工程招投标 资格预审 及政府采购等 活动中, 对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6 第 十 五 条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 、“诚信贷” 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 商业 金融机构 给予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享受金融 优惠和便利 。 第 十 六 条 税务 部门 给予 纳税信用评价为 A级的 苏州市
10、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以下激励措施: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 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即时办理 ;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第 十 七 条 海关 部门给予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的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享受 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 十 八 条 出入境 检验检疫部门给予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优先安排免办 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 后续销毁核销等,办理目录外 3C和 3C证书时,予以优先办理。 第五章 监
11、督管理 第 十 九 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有下列 行为 之一的, 企业应在确定之日起 3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办公室报告: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7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 二十 条 对申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苏 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以及上述第十九条第一 、 二 、 三 款等严重行为的, 由评审委 审定后,由评审委办公室 提请市政
12、府 撤销其荣誉称号 ,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十 一 条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名称发生变更的, 企业 应当 及时 持 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 评审委办公室 提出 申请,经 审核 后换发证书。 第 二十 二 条 苏州市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在 证书 有效期遗失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 评审委办公室 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 补发证书 。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 三 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相应的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 管理 办法。 8 第 二十 四 条 本办法 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 11月 14日印发的 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 ( 苏府办 2005 146号 )与 2006年 6月 12日印发的 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苏府 2006 73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