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州市 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二 O 一五年七月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十二五 ”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 2011 107 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2014-2017 年)(浙政办发 2014 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 2013 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 台州市 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 台州市 橡胶制品业(
2、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 台州市 轮胎制造业外的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 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 录 1 整治目标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2.1 橡胶制品业 . 1 2.2 塑炼 . 2 2.3 混炼 . 2 2.4 打浆 . 2
3、2.5 浸胶(涂胶) . 2 2.6 压延 . 2 2.7 硫化 . 2 2.8 再生胶 . 3 2.9 脱硫 . 3 2.10 捏炼 . 3 2.11 精炼 . 3 2.12 挥发性有机物 . 3 3 整治要求 . 4 3.1 加强源头控制 . 4 3.2 完善废气收集 . 4 3.3 提升末端治理 . 6 3.4 强化监督管理 . 7 4 信息公开要求 . 8 4.1 信息公开流程 . 8 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 8 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 8 4.2.2 文字及图件资 料 . 9 5 相关责任和职责 . 9 附件 1 浙江省橡胶制品业 VOCs整治标准 . 10 附件
4、 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 12 附件 3 信息公开表 . 13 1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 台州市 橡胶制品业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 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 台州市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 台州市 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按时、有序地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通过实 施 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 VOCs 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 至 2015年底,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 50%。 至
5、2016年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 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 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的 VOCs污染监管体系,完成橡胶制品业 VOCs 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橡胶制品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至 2018年底,全面完成橡胶制品业整治,形成完善的橡胶制品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 术语和定义 下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规范 。 2.1 橡胶制品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橡胶制品业( C291)是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包括:轮胎制造( C2911),橡胶板、管
6、、带制造( C2912),橡胶零件2 制造( C2913),再生橡胶制造( C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C2915),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C2919)。本规范所述的橡胶制品业是指除轮胎制造( C2911)外的其它橡胶制品业。 2.2 塑炼 俗称 轧炼,指采用机械或化学的方法,降低生胶分子量和粘度以提高其可塑性,并 获得 适当的流动性,从而满足混炼和成型等进一步加工需要的过程。 2.3 混炼 将塑炼后的生胶与配合剂混合,放在炼胶机中通过机械拌合作用,使配合剂完全、均匀地分散在生胶中的一种过程。混炼后得到的胶料被称为混炼胶,俗称胶料。 2.4 打浆 用溶剂将混炼胶溶解成流体状物的一个过
7、程,所得产品俗称胶浆。 2.5 浸胶(涂胶) 浸胶是将织物或线绳浸入胶浆中,使织物或线绳附上胶膜的过程。浸胶可提高织物、线绳与橡胶的粘着力,增加制品的耐剥离及多次压缩变形性能 。 涂胶是将胶浆涂复于织物表面以获得一定厚度胶层的工艺过程。它可以作为压延前的底涂加工,也可作为胶布的加工。 2.6 压延 即利用压延机或压出机将橡胶预先制成形状各种各样、尺寸各不相同的过程。 2.7 硫化 把塑性橡胶转化为弹性橡胶的过程。它是将一定量的硫化剂3 加入到由生胶制成的半成品中,在规定的温度下加热、保温,使生胶的线性分子间通过生成 “硫桥 ”而相互交联成立体的网状结构,从而使塑性的胶料变成具有高弹性硫化胶的过
8、程。 2.8 再生胶 橡胶生产中的废料和废旧橡胶制品经过粉碎、化学与物理加工,去掉硫化胶的弹性而 恢复塑性和粘性,使其重新获得与生胶混合和硫化的能力,从而重新应用于橡胶工业中的一种橡胶原材料。再生橡胶是一种替代生胶使用或部分与生胶并用的塑性材料。 2.9 脱硫 脱硫主要使用在再生胶生产工艺中。即用不同加热方式或其它传能及其相应设备,使胶粉在再生剂 /软化剂参与下,获得具备有类似生胶性能的化学物理降解过程。 2.10 捏炼 对脱硫后的胶料进行捏炼,增强橡胶塑性的过程。 2.11 精炼 对捏炼后的胶料进行再加工,除去塑化后胶粉中的颗粒,使胶料进一步增塑并改善再生胶加工性能的过程。 2.12 挥发性
9、有机物 挥发 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 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 VOCs 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 C2C12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 C1C10 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 152 种化合物。本4 规范 的 VOCs 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 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3 整治要求
10、 3.1 加强源头控制 1、 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如环保型的促进剂、防老剂等。再生胶生产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橡胶,淘汰矿物系焦油添加剂,鼓励使用石油系列产品和林化产品,发展无臭环保型再生胶。 2、 规范原辅料、溶剂贮存。所有有机溶剂进行密闭式贮存,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置装置;大宗有机物料要求储罐贮存,并管道输送;减少小型桶装物料使用。 3、 鼓励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进料 、自动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炼胶工序优先选用密炼机,粉碎工序优先选用低线速切割搓丝粉碎系统,脱硫工序采用常压连续脱硫设备,捏精炼工序采用
11、 “三机一线 “、 ”四机一线 ”或 “九机一线 ”等高速比捏炼机、精炼机组成的精捏炼变频联动调节设备,逐步淘汰常规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炼胶作业。 4、 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 VOCs 的产生;炼胶工序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打浆、浸胶、涂胶等工序在独立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对溶剂进行回收,对尾气进行收集处理;再生胶生产企业,逐步推广物理再生法(即脱硫 ),减少化学再生法使用,特别是水油法、油法再生。 3.2 完善废气收集 5 在废气的收集上要做到 “全面、高效 ”。首先,废气收集装置应涵盖所有产生 VOCs的工序装备,如塑炼、混炼、压延、硫化、定型、脱
12、硫、打浆、浸胶等生产环节以及溶剂储罐、溶剂贮存车间等易产生 VOCs 的区域。其次,优先进行密闭收集,在无法密闭收集的情况下,安装集气罩进行引风收集,确保较高的废气收集率。 1、 对密炼机出料口进行密闭化处理,在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在 开炼机上方安装集气罩进行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3、在 硫化机群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置,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当该采用硫化罐时,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 4、 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密闭设备内进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在有机溶剂储罐安装呼吸阀,并接入废气总管。 5、 再生胶生产企业采用高温高压脱硫时,应将
13、脱硫罐泄压口接入废气总管;当采用高温连续脱硫装置时,应在脱硫设备出料口上方设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 6、 有条件情况下,在主要生产车间顶部安装引风装置,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如塑炼、压延、硫化、脱硫、打浆、浸胶等车间。 7、 当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时 ,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 次 /小时。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6 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 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8、 VOCs 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
14、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3.3 提升 末端治理 橡胶制品业 VOCs 废气末端治理技术通常有吸收、吸附、焚烧、低 温等离子、生物处理、冷凝回收等,企业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合理选择。 1、 炼胶废气粉尘含量大,要求先进行除尘处理,故推荐使用“布袋除尘 +介质过滤 +吸附浓缩 +蓄热催化焚烧 ”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情况下废气经除尘后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多级吸收、吸附和氧化法等处理技术。 2、 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法、吸附法、氧化法、生物法、催化燃烧法等末端处理技术。 3、
15、打浆浸胶工序废气浓度较高,先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进行溶剂回收,尾气再用焚烧法、低温等离子法或生物吸附法等末端处理技术处理。 4、 再生胶生产过程中,脱硫废气经收集后优先采用 “过滤除尘 +余热回收 +吸收法去除硫化氢 +燃烧法 “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时,可采用生物法、吸收法等其它处理工艺。 5、 及时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废吸附剂按相关要求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6、 有溶剂浸胶工艺的 VOCs废气总净化率不低于 90%,车间7 内及厂界无明显恶臭,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恶臭污染
16、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等 标准相关要求。 3.4 强化 监督管理 1、 设置 VOCs防治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监督 厂内 VOCs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环保奖励和考核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3、 加强废气监测。每年 定期 对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 VOCs浓度 开展 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环评提出的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4、 建立健全的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5、 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 制定确保废气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同时废气处理装置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1) 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氧化等方式处理技术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 2) 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 3) 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逐步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s)在 线连续检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