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州工业园区 建筑业 企业信用 综合 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建筑业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 园区 建筑业 企业信用 评价 工作 , 提升园区建筑 施工 管理水平 ,根据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 年) 、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等 文件 精神 ,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 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的范围为 在园区从事建筑施工 的 建筑业企业 ; 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科技
2、创新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的综合 评定 。 第 三 条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以下简称 “规划建设局 ”) 负责园区 建筑业企业 信用 综合 评价 工作。 第二章 信用 信息录入 第 四 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企业 基本信息、工程2 现场检查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 五 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协同工作平台 ( 以下简称“ 工作平台 ” ) 自行录入、规划建设局进行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 六 条 良好行为信息 ,由 企业通过工作平台进行网 上申报,申报信息在规划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企业持书面材料至规划建
3、设局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 七 条 现场检查信息及不良信行为信息,由规划建设局通过工作平台进行录入。 第 八 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 工作平台 后 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建设局 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综合 评价内容 第 九 条 综合评价 包括 企业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科技创新 等 三 方面的 内容 。其中市场行为 主要考核 企业资质资格、 招投标活动、 合同管理、总分包及队伍管理 、履 约 等方面的 情况; 质量安全行为 主要考核企业现场 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 四方面的 情况 ;
4、 科技创新 主要考核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等“四新”技术 创新施工 管理 ,取得显著成效 的情况。 3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 行 年度 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两 个序列,每个序列按企业资质 类别 分别进行 评价 。 第十 一 条 年度 信用评价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第十 二 条 年度 信用 评价 采用 计 分制 , 评价分 由 基本分、现场 检查 综合 得分 、 良好行为 的加分 和不良行为 的 扣 分 等 四部分组 成。 (一)基本 分 ( 满分 20 分 ) 基本分是
5、指 按 照 评价 期内 各 建筑业 企业 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 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 得 20 分, 无工程 备案 合同的 得 0 分, 其余 按线性插入 法计算得分 。 (二) 现场 检查 综合 得分 ( 满分 80 分 ) 现场 检查 综合 得分 是指 规划建设局 依据相关建设法律法规 组织 的 对施工单位 市场行为、 施工现场 质量安全 进行 日常 和 定期 检查 的 综合评分, 具体见苏州工业园区建筑工程现场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表(附件一)。 (三)良好行为得分 良好行为 得分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园区 从 事 工程建设过程中 , 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
6、标准, 积极采用“四新”技术, 创新施工管理, 行为规范,4 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受 到园区规划建设局及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 表彰 和评级认可 情 况的加 分 。 具体分值见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评分表(附件二)。 (四)不良行为 得分 不良行为得分 是指建筑业企业 从事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及 其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 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的扣分 。 具体分值见建筑业企业不良 行为信用评分表(附件 三 ) 第 十 三 条 年度 信用评价
7、得分 按 建筑业 企业资质 类别 从高分到低分进行 排序。 评价 期内新进或未评价的 建筑业 企业初始得分 按同序列企业 综合评价 得分 平均 分 记入。 第 十 四 条 评价 期内 同 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 第 十 五 条 建筑业 企业在 评价过程 中有 弄虚作假 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 , 减分的加倍减分 。 5 第五章 动态评价 第十 六 条 动态 评价是指 建筑业企业 在园区 发 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从处罚生 效之日起 一周内 调整其评价得分 , 并予以公布。 严重不良行为 包括: 1、 受 到 江苏省 或苏州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处罚批评
8、的 ; 2、 受到规划建设局通报处罚批评的 ; 3、 发生行贿受贿等案件的 ; 4、 发生质量安全 一般 事故的 ; 5、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 七 条 凡 评价期限 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建筑业 企业 , 一 年内不得在园区承接新业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按 零分 计 分 : 1、 发生 一 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 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 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 5、
9、 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6 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示 公告 第十八 条 规划建设局 每年 3 月 底 依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上一年度 信用 综合 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 七 章 信用 综合 评价成果 应用 第 十 九 条 建筑业企业 综合评价结果将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同时上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评价 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 评先 评优等方 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 第 二 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 采用 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 综合评 标 法的,评标办法中应设置信用
10、分,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比例为 3%-6%,同时不得再将投标企业业绩、奖项单独计分 ; 采用其他评标法的,必须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重大或 专业 特殊项目, 评标办法中不设置信用分的,需经 园区 批标委员会批准。 第 二十 一 条 信用 综合评价得分 排名 前列 的 企业 ,业绩7 显著的,由 规划建设局 授予当 年度优秀 建筑业企业 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表彰。 第 八 章 附则 第 二十 二 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 二十 三 条 本 办法 自 颁布之 日 起 施行 。 原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动态综合考评暂行规定(苏园规 2004 6 号)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