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34 缩小垂直间隔( 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1.目的 本咨询通告 旨在 向 航空 运营 人 申请和实施 在 缩小垂直间隔( 以下简称 RVSM)空域 内 运行 提供指南 , 并为局方监察员对航空运营人的 RVSM 运行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 。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在 RVSM 空域实施运行的 CCAR-91 部 、CCAR-121 部 、 CCAR-135 部航空运营人。 对于外国 航空 运营 人 在中国境内 RVSM 空域 实施 运行 前 应当符合 CCAR-129部的相关规定 ,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格 。 3.依据 和参考资料 ( 1) 一般运行和飞行
2、规则 CCAR 91 部; ( 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部; ( 3)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部; ( 4)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2空中规则; ( 5)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6航空器的运行; ( 6)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2 / 34 ( 7)关于在飞行高度层 FL290 至 FL410 实施 300米( 1000英尺)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手册 国际民航组织 9574号文件 ; ( 8) 地区监控组织关于在飞行高度层 FL290 至 FL410 使用 300 米( 1000 英尺)垂 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操作程序
3、 国际民航组织 9937 号文件 ; ( 9) 空中交通管理 国际民航组织 4444 号文件 ; ( 10) 欧洲 RVSM 空域持续安全监控的指导材料国际民航组织 EUR DOC034 号文件 ; ( 11) 在 RVSM 空域内运行航空器和运营人的授权 美国联邦航空局( FAA)咨询通告 AC 91-85A。 4.撤销 缩小垂直间隔( 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咨询通告( AC -91-07); 5.背景 2007 年民航局发布了咨询通告缩小垂直间隔( 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 91-07),对航空运营人在 RVSM 空域运行提供了 适航维修、运行实施和运行批准等方面的 操作 指南
4、 ,为我国 推行和 实施 RVSM 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民航 的 快速发展 , RVSM 运行 管理不断深化 ,航行 新技术 得到了大力 推广应用, 全球各地区 RVSM 监控组织和航空运营人对于 RVSM运行提出 了 更多需求 。 为满足实际运行需3 / 34 要 并 保障 RVSM 空域运行安全,有效提升 RVSM 运行实施和批准效率, 制定本咨询通告。 6.适航批准 6.1 在获得 RVSM空域运行批准前,每架飞机所属的 航空器构 型应当获得适航审定部门对 RVSM的适航批准(即数据包的批准,包括对结构修 理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它必要特殊程序的批准)。 6.2 对于 每
5、架 飞机,可以通过下述方式确认飞机型号 RVSM适航批准 的符合性: ( 1) 型 号审定当局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声明 RVSM 适航批准的 机群包括该 飞机 ; 或者有记录表明 型号审定当局 对 RVSM适航批准 的 服务通告( SB)、服务信函( SL) 或者补充型号合 格证 已经执行 。 ( 2) 外 国型号审定当局颁发 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 获得了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的认可 。 ( 3) 飞机飞行手册包含 RVSM 运行 能力 的相关声明。 6.3 经确认 , 对于 没有满足上述 RVSM 适航批准符合性的飞机,应当向适航 审定部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认可。 7.
6、维修要求 7.1. 总体要求 为 确保高度系统持续符合 RVSM标准, 航空运营人 应当以飞4 / 34 机维修方案 或者检查大纲 控制的方式通过定期测试和检查来验证。为此,航空运营人应当评估其维修管理程序 和文件 ,以确保影响 RVSM 运行的各个方面 的 要求都能体现。 典型的 RVSM 维修程序 可 包含以下内容: ( 1)核实航空电子部件的件号。 ( 2)大气数据系统地面测试 (主要 用于 静压源误差修正( SSEC) 高度指示系统部件错误与更正应用的直接评估 ) 。 ( 3)静压源周围机 身蒙皮的评估与测量 ( 蒙皮皱褶、蒙皮的 拼 接 /连接,附近 盖板,雷达罩的链接 /铰链, 及
7、 损伤 情况) 。 ( 4)皮托管静压探头或者是静压孔的检查 ( 变形、腐蚀、损伤、静压孔口老化、静压孔口出现凸出、过多或者是不均匀的喷漆 ) 。 ( 5)智能探头 ( 检查 其 腐蚀、变形、损伤与老化 情况 ) 。 7.2 飞机维修方案 /检查大纲 ( 1) 航空 运营人 获得 RVSM 运行批准飞机的维修方案 或者检查大纲 中必须包括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任何维修要求。 ( 2) 对于 编制飞机维修方案的 航空运营人 ,可不按照CCAR-91部第 91.307( c)对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 设备测试和检查的要求,但应当在维修方案中结合相应的要求 。 7.3 飞机的维修文件 下述文件应当
8、评估确认 有 对应 RVSM 运行 的维修 说明 : 5 / 34 ( 1) 维护手册( Maintenance Manuals); ( 2) 结构修理手册( 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 ( 3) 标准施工手册( 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 ( 4) 图解零件目录( 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 ( 5) 最低设备清单( Minimum Equipment List)。 7.4 飞机 的 维修 控制 7.4.1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 遵守 下述维修控制要求: ( 1) 所有 RVSM运行 相关 设备应当完全按
9、照部件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并且在工作 单卡 中注明性能要求; ( 2) 任何改变 RVSM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当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 ( 3) 任何可能影响 RVSM整体 批准 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皮托 /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应当经过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评估; ( 4) 机载测试设备 ( BITE) 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隔离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校验的数据基础(除非飞机型号合格证持有 人在型号审定当局的同意下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 ( 5) 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求进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 ( 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接
10、头更换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 ) ; ( 6) 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6 / 34 程序实施维修; ( 7) 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面的外形和减少 高 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或者蒙皮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 在 机体制造厂家的 RVSM容差范围。这些工作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影响机体表面和 气动性 的修理或改装 实施后也 需 进行 ; ( 8) 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以满足 RVSM运行的高度保持 要求 ,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的检查和功能测试 来满足此要求 ; (
11、9) 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 RVSM批准的情况,应当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 RVSM 批准的整体性(如高度 告 警、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ATC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统)。 7.4.2 上述维修控制要求可以结合飞机维修方案或者以单独的程序说明。 7.5 对不符合 要求的 飞机 控制 7.5.1对于已 经确定表现出 高度保持性能错 误 的飞机 , 在完成下述措施前 ,航空运营人 不得 使用 其 在 RVSM 空域运行 : ( 1) 故障被确认和隔离 ; ( 2) 已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并通过验证确保 RVSM适航 批准的整体性。 7 / 34 7.5.2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必要的
12、控制措施,防止上述飞机在完成改正措施和调查结论前进入 RVSM 空域运行。 7.6 维修培训的要求 在 维修人员 的初始培训和更新培训中 ,航空运营人应当 对下述 适用 方面进行特别培训 : ( 1) 航空器几何外形检查技巧; ( 2) 测试设备的校验和使用技术; ( 3)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特殊文件或程序。 7.7 维修测试设备的要 求 7.7.1 一般要求 维 修测试设备应当证明能够持续符合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确定的所有参数。 7.7.2 校 验标 准 维修测试设备的校验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当 由 可以追溯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CNAS/
13、CL01)认可机构 实施 校验(对于境外,应当经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成员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ISO/IEC17025)认可实验室的校验)。上述设备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型号审定当局的规定,并且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控制方案: ( 1) 要求测试设备精度的定义 。 8 / 34 ( 2) 校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与测试设备的稳定性成正比,并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以保证与要求精度的偏差 最 小 。 ( 3) 定期审核 校验设施的控制(包括自身的和外部的) 。 ( 4) 结合可接受的车间和航线维修实施 (如设备使用频率和使用环境) 。 ( 5) 影响 校验准确性的操作误差和非正常环境
14、条件的控制程序。 8.RVSM 运行要求 航空运营人应当将下列内容加入运行手册和操作程序中使其规范化,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内容: 8.1 飞行计划 在进行飞行准备时,飞行机组和 飞行 签派员(如适用),应当特别注意可能影响 航空器 在 RVSM空域运 行的各种条件。考虑的条件不局限于: ( 1) 确认航空器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批准 ; ( 2) 在发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飞行计划中注明了航空器和运营人都已经得到了 RVSM运行批准。在飞行计划中的 编组 10中标注字母 “ W” 以表明经过 RVSM 批准 ; ( 3) 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报告和预报 ; ( 4) 与高度保持系统有关的最低设
15、备要求 ; ( 5) 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 运行限制的 要求, 应 对 所有与9 / 34 此 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 进行说明 。 8.2 飞行前程序 在每次飞行前,应当完成以下程序: ( 1) 查阅维修记录本和表格,确认在 RVSM空域飞行的所需设备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 ( 2) 在航空器外部检查时,应当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个静压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确度的其他部件(这种检查 也 可以由有资格的,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来完成,如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 。 ( 3) 航空器起飞前,高度表应当设定为当地气压高度 ( QNH)值和
16、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的已知的气压高度(如机场标高)。已知的标高和在高度表上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应超过 23 米( 75 英 尺)。两部主高度表同时应当符合航空器使用手册 规定的限制范围(也可使用 QFE 的备用程序)。 ( 4) 飞行机组应当确认在 RVSM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可用,如有故障指示,应予以解决。 同时,飞行机组还应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 ( 5) 航空器放行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求,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10 / 34 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
17、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 8.3 航空器进入 RVSM 空域前 程序 航空器进入 RVSM空域前 , 以下设备应当工作正常 ,如果有任何要求的设 备失效,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申请新的许可,以避免在该空域飞行。 ( 1) 两 套 主高度测量系统 ( 2) 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 3) 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注意 :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 在 每一个计划运行的 RVSM空域 ,飞机 满足装备 应答机的要求。 8.4 飞行中程序 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运行手册和飞行程序中 : ( 1) 飞行机组应当遵守与 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的运行限制(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 ( 2) 应当强调当飞机通过转换高度时, 要 迅速在所有主用和备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 29.92 英寸汞柱 /1013.2 百帕,并在到达初始许 可飞行高度 层 ( CFL)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 ( 3) 在平飞过程中,航空器保持在初始许可飞行高度 层 很重要。飞行机组应特别注意,确认和充分理解,并遵守 ATC 指令。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没有 ATC许可的情况下